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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的好消息!退还本金是高层的要求!

 北极熊788 2019-03-23

《清退集资款》,这个标题是近期高层对打击非法集资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中最核心的部分。在中国,高层的政策,司法解释等同于法律,甚至在法律适用上优先于法律。

《意见》严格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科学准确地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发还被害人,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意见》要求,正确把握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集资者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对集资者因资金周转一时陷入困境,仅为躲债、回避矛盾等暂时躲避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集资者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可从宽处理。

对是否构罪界限难以区分的案件,《意见》要求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

这个政策明确了三点:

1,清退集资款,就是明确了这种集资方式不允许搞了,必须停止,必须做清退处理。

2,对集资款的处理,不是没收,不是上交国库,而是退还给出借人。广大的出借人是无辜的,出资借贷,出借盈利,何罪之有,何错之有。

3,只要能退回本金,集资人或公司一般不做犯罪论处。

所以我们要求退还本金与高层的清退集资款是高度一致的,受到高层的支持,各级地方必须坚定的执行这一明确决策,保持高度一致。

退还本金,既是我们的诉求也是高层的要求,我们理直气壮,光明正大,根本不存在着什么我们错了,请为我们做主之类的哀求。我们的口号 ,我们的旗帜上面写着的就是这八个字:地方监管,清退本金。转发!再转发!

另外高层出台《紧急条例》,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了尽最大努力为近年来受不法犯罪嫌疑犯集资诈骗祸害的灾民挽回经济损失,特制订《紧急条例》。鉴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未相应出台金融监管措施,为此这几年所发生的“非法集资诈骗案”,不宜采用“非法集资“名称去伤害无辜受害的灾民。“非法集资诈骗案”一律改称为“集资(合同)诈骗案“。

二、凡是今年年底之前集资诈骗嫌疑犯能偿还50%借贷资金,经多数受害债权人签名同意,可暂缓刑事处理判决,准予“取保候审”一年,在一年内还清借贷资金的嫌疑犯,一律判处免除刑事处罚。

三、已拘捕在案,诈骗借贷金额千万元以上,今年内无法偿还50%借贷资金的嫌疑犯,一律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根据偿还债务比例予以逐步减刑。偿还借贷一半后可参照二款予以“取保候审“。

四、刑事处理决不能取消罪犯债务。必须对诈骗嫌疑犯及其家属建立终生追还所欠债务机制。在诈骗嫌犯未还清债务之前,有关部门有权始终监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属的银行帐户资金——只进不出,首先确保偿还受骗债权人的债务。

五、任何已拘捕集资诈骗主犯的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受理该主犯在其它地区同类型集资诈骗受害人的报案,会同其它地区侦查清楚全部案情后才移交并案起诉。拍卖清理罪犯资产、判决返还受害人的债务时必须对受害人一视同仁,平均分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

六、负责侦查集资诈骗嫌疑犯的人员必严格遵守|遵照相关《法律条例》依法侦查。严禁侦查人员贪赃枉法。凡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发现侦查专案人员在侦查期间有贪赃枉法、违法渎职、包庇犯罪嫌疑犯等可疑行迹,可向管辖地区有关部门申请对该侦查人员立案审查。请把这个好消息传播出去, 给难友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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