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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会闲聊6| “昆山案” * 法律定性 * 司法鉴定

 anyyss 2019-03-23

昆山公安机关昨日对“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侦查结果进行了通报,确认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案件通报内容全面,堪称同类通报之范文

通报分为四个部分:(1)案件基本情况;(2)侦查认定事实(含侦查简介、涉案人员情况、认定主要事实):(3)案件定性及理由(含认定死者行为法律属性、认定死者不法侵害他人特征、认定的于海明防卫行为的正当性):(4)其他相关问题(网传相关说法的调查结果)。全文仅两千多字,却完整地通报了事实、定性、定性理由及舆情牵连事实,是司会看到过的最好的同类通报,堪称范文。

二、法界纷纷论证定性,却违背一个基本原理

从周一发案以来,很快有一批法律学者(教授等)、专家(检察官、律师等)针对此案涉及的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一定性问题进行了持续的讨论。

由于该案有一段案发现场的视频被传播开了,所有对防卫定性问题的讨论基本上是以该段视频为事实依据。该视频内容:涉案车辆(轿车与自行车)接近停在路口,轿车下来人与汽车人交涉并被劝开,轿车司机下车推搡、殴打骑车人,司机返回轿车取出一把长刀不断击打(看不起刀背还是刀刃击打)骑车人,司机砍刀甩脱,骑车人抢起刀并连续砍刺轿车司机,轿车司机受伤跑向轿车,骑车人追砍轿车司机两次,视频结束。与讨论该案有关的证据还有公安机关通报轿车司机重伤死亡。

上述视频清晰度较差,甚至看不清骑车人骑的是自行车还是电动车,也看不清相关人员受伤的具体状态。没有反映出轿车司机最终倒地状况——即该视频应当是一个不完整的现场视频。总之,仅根据这一段视频,其实根本无法讨论清楚有关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定性问题。

事实清楚,是研究案件定性问题的前提,这应当是一个基本法律原理。在事实不清的情形下,研究案件的定性问题需要假定尚不清楚一些情节。假定案情是需要经验的,由于研究案件的人阅历不同,所假定的案情也不一样,那么所推断的事实也就不同。这就象某教授所言,没有打过架的人妄谈正当防卫。当然,多数学者、专家并没有打架的经历。这个话应当是说,打过架与没有打过架的人对现场的假定是不同的。事实不同则可能产生不同的定性意见。

三、司法鉴定当慎用特别假定,可避免鉴定风险

司法鉴定作为科学鉴定,其都是建立在一定假定基础上的。但在具体鉴定活动中,由于检材的完整性和检材质量等原因,会涉及到特别假定(即只针对本项鉴定设定的假定事项)的运用。就像本案中讨论正当防卫问题,仅凭上述视频,只有特别假定骑车人对轿车司机的全部动作都在视频之中,同时假定致命伤的形成,案件信息便“完整”了起来,并据以对防卫定性问题作出判断。

实际司法鉴定中容易出现的风险是,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信息,本不足以推断出鉴定意见,但鉴定人认为已经足够并出具鉴定意见。这里,鉴定人实际上已经加入了根据自己的经验所设定的特别假定,使得鉴定所需“信息”看起了已经被满足。

这还是一些鉴定意见发生争议的原因之一。不同鉴定人所设的特别假定事项相同,其鉴定意见也会相同,但如果特别鉴定事项内容不同,进而得出的鉴定意见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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