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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讲堂36.|司法勘验、检查及其法律依据

 anyyss 2019-03-23

司法勘验、检查,是指诉讼主体为了查明案情,在诉讼中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账册等进行的勘察、查验、检查的一种诉讼活动。

“司法勘验、检查”一词是学术名词,在诉讼法律中称之为“勘验、检查”, 依大陆法系国家的习惯在诉讼法律名词前冠以司法二字——表示这种检查发生的诉讼中,以区别于非诉讼中的检查(如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医院的身体检查等)。

我国诉讼法律中与“勘验、检查”有关的法律,主要表现为规定勘验、检查的条款。

1)《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19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80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3)《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将勘验笔录规定为证据,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司法勘验、检查的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司法勘验、检查的法定实施者主要包括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

这一特征决定了司法勘验、检查的基本主体是诉讼中对案件进行调查的侦查、公诉、审判人员。无论案件的具体实施主体是否熟悉某类检查,都需要通过实施(或主持)实施司法勘验、检查,获取必要的证据。

目前一些省份法院允许律师申请调查令,这使得律师也可以直接实施以取证为目的的司法勘验、检查活动

第二,司法勘验、检查可以获得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支持。

这一特征确定了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其主持下实施司法勘验、检查”。司法实践中经常参与司法勘验、检查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法医师、物证工程师、司法会计师、电子数据工程师等。

第三,司法勘验、检查的对象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账册)、人身、尸体等。

这一特征说明了司法勘验、检查的范围:一是,应当与案件有关(如刑事诉讼中与犯罪有关);二是,司法勘验、检查的具体对象可以是的场所、物品(账册)、人身、尸体等。

司法勘验、检查可依具体的检查对象不同进行分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司法现场勘验,即对案件涉及的有关场所进行勘察、查验,以发现、查明和固定场所中物质、物体、场景等。被检查场所通常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现场,且需要对现场的物质、物体进行勘查,因而,侦查学中通常称其为“现场勘验”。

2)司法人身检查,即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员的人身进行检查,以便发现、查明和固定人身的某些特征或身体夹带物等。为了确定人身的某些特征,则需要指派或聘请法医师协助检查。其中,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司法尸体检查,即对案件涉及的尸体进行检查,以便发现、查明和固定死者身体的某些特征等。由于尸体检查往往会涉及到解剖,因而通常会指派或聘请法医师具体实施。按照传统的表述习惯,由法医师实施的检查被称谓“司法尸体检验”。

4)司法物品检查,即对案件涉及的物品进行检查,以便发现、查明和固定物品的特征和状态等。

5)司法会计检查,即对案件涉及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检查,以便发现、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固定财物的数量等状态。

综上,司法勘验、检查是诉讼中一项常见的调查措施,其中包括司法会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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