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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漏缴社保、社保缴费基数低于正常工资时,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L罗乐 2019-03-24

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漏缴社保、社保缴费基数低于正常工资时,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四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但是,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因此,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漏缴社保或社保缴费基数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三种维权途径:(1)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向社保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3)无法补缴的,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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