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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三)

 风自由609 2019-03-24


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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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争议

近年来,对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赞成者认为,公司股东转让拥有不动产资产的公司股权,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转让的实际标的表面上是股权,但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的所得,虽然表面上是股权所得,但实质上是土地的增值。所以应该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反对者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和行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是对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征税,而不是对公司股权的转让行为征税。现实中,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都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怎么能对股权转让征税呢?至于在征管实践中,对某些地下没有产权的车位征收土地增值税,那是因为,即便征收土地增值税,也比征收12%的房产税要少得多。

而且如果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面有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对股东征了税,但是标的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仍是原来的价格,没有发生变化。上家股东交了税,下家公司的资产的计税价格没有相应的变化,也不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一个非常大的矛盾。

以上两个原因,是很多人反对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原因。

另外,最高法和国土资源部对转让股权是否构成刑法上的非法倒卖土地罪,近年来也发生了变化。

2013年3月26日,中国国土资源报登载了作者陈战杰的文章《卖的是股权还是土地?》,2014年4月8日,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发表《以转让公司股权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益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正确认识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都明确认为转卖公司股权,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罪。作者程小平的工作单位,是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当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以转让股权方式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有多家房地产公司老总因此身陷囹圄。2009年,上海富豪周小弟以及南京下海官员刘有贵相继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刑;2010年3月常州陆阿生因转让房地产公司股权先后被诉侵占、合同诈骗一案,最终被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审查起诉。

还有一篇类似的文章,作者刘牧晗于2016年12月20日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发表《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不是一码事》。

以上现象,说明国土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矿业权转让与公司股权转让的区别,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是公司控制的资产,而公司股权是股东控制的财产,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从形式上来看,是反对将二者等同的。

但是,虽然形式上不同,但是实质上却是转让了土地使用权,这在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上,很清晰的体现出来。股权的交易价格其实就是土地的评估价,减去负债。股权转让方的所得其实就是土地增值。所以说,上面的文章的观点虽然在分清土地使用权和股权方面有进步,但是还有欠缺,没有深层次的挖掘剖析股权转让的实质。这是其不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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