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法哲学原理(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1821)》放大论述了《科学哲学全书纲要》中“客观精神”的环节:整个的法哲学是基于意志或自由的辩证发展:意志先是体现在人格中的抽象的法;进而分化为善和良心的对立(道德环节,对立中良心的主观性可引发恶);最后善在伦理生活中变成实现,体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后面更预指向世界历史和绝对认识。 几个重要论点:区分人格平等(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财产)与财产分配的平等,并反对后者;反对把仅适用于财产关系的契约应用于国家和婚姻;对主观性道德或优美灵魂的批判;有机体的国家观,尤其在论述国家政制的时候黑格尔抛弃了传统的三权分立(其实他将司法和警察放到了市民社会环节),而强调国家的本质是作为最后决断的主权,“国家是自我规定的和完全主权的意志,是自己的最后决断(ultimate decision)。”[300]这里黑格尔否定了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不过黑格尔的国家有机论并不是将国家放到了顶点,而仅仅是较高的环节而已:主权也基于实质性的法律制度(从而区别于专制),更上面还有世界历史和哲学作为更高的环节出现。 阅读使用范扬和张启泰译的商务1961年版,感觉没有贺麟地道哈;英文对参了剑桥1991年H. B. NNisbet译本。感觉黑格尔的书都很难,就算是大处理解了,也能在细节处溺死。读得很痛苦。觉得《小逻辑》是最好读的一本了。】 序言(preface) 黑格尔首先强调了思辨的认识方法。反对了那种以为国家和制度尚待从新开始的观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页4,下同】黑格尔认为,“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相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philosophy with us is not in any case practised as a private art, as it was with the Greeks, for example, but has a public existence [Existenz], impinging upon the public, especially - or solely - in the service of the state)。”【8,不过可以仅仅理解为哲学具有启蒙的作用】黑格尔还说:“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11】这里国家被当成一种理性的东西来予以研究。“真正的哲学导向于神。关于国家亦同(whereas true philosophy leads to God. the same applies to philosophy and the state)。”【13】哲学出现得最后,“密涅瓦的猫头鹰要等到黄昏到来,才会起飞(the owl of Minerva begins its flight only with the onset of dusk)。”【14】 “导论(introduction)” 黑格尔说,法哲学研究“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1-2】而法学仅仅是哲学的一个部分,法的概念(意志、自由)及其生成是属于法学之外的,在这里是被预先设定的。“法的基础是一般的精神,它的确定的位置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The basis [Boden] of right is the realm of spirit in general and its precise location and point of departure is the will ; the will is free, so that freedom constitutes its substance and destiny [Bestimmullg] and the system of ri ht is the realm of actualized freedom)。”【10】“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11-12】而意志与思维并非两种东西,“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thinking)。”【12】 意志包含1.一种否定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的直接存在的纯反思(pure reflection),这就是否定的自由;2.过渡,设定一个规定性,这是自我的特殊化环节;3.返回的统一,自我规定,这里是自由的具体概念。上述环节2中的内容就是意志的目的。这些直接意志的内容“就是冲动、情欲、倾向。”【22】“冲动是一种自然的东西,但是我把它设定在这个自我中,这件事却依赖于我的意志。”【23】“意志通过作出决定而设定自身为特定个人的意志。”【24】但这种决定是形式的,就此看来意志的自由是表现为为所欲为的任性(arbitrariness),但“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作为矛盾的意志。”【26】甚至康德的哲学中,“自由无非就是上述那种形式上的自我活动。”【26】而冲动应该纯洁化,即“冲动应该成为意志规定的合理体系。”【29】对冲动进行教养,“这一形式的普遍性的真理,乃是自我规定的普遍性,是意志或自由。这种意志是以普遍性为其内容、对象和目的,所以它不仅是自在地而且也是自为地自由的意志——即真实的理念。”【30】反思的意志包含感性的东西和思维的普遍性,“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thinking intelligence)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识,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的原则。”【31】“自由精神的绝对规定…是以它的自由为对象的。…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36】 “任何定在(dasein/existence),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36】这里批评了Rousseau和Kant的主观的自由定义。【36-7】但法仅仅是指抽象人格的最初形式,因而区分于道德和伦理生活。这里有发展的概念即辩证法。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的理念的发展有三个阶段:1.直接的,抽象的人格,这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2. 外部定在中的反思,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subjective individuality)。这里是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的领域;3.统一,伦理生活。 “第一篇:抽象法(Part 1: abstract right)” 自由的意志在抽象概念中为人格(person),“在人格中认识是以它本身为对象的认识,这种对象通过思维被提升为简单无限性。”【45】“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Personality contains in general the capacity for right and constitutes the concept and the (itself abstract) basis Of abstract and ,hence formal right. The commandment of right is therefore: be a person and respect others as persons)。’”【46】抽象法只是一种可能性,仅仅是一种许可或保证(permission or warrant)。关涉到自然界,则人格“要使自然的定在成为它自己的定在。”【48】因而这里区分出所有权、契约和不法(wrong)三个环节。“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48】这里物权也包括身体和生命在内。 章1 所有权(property)。“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51】“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52】“唯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据为己有,归根到底伍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53】 “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54】而意志作为人的意志,总是单个人的意志,因此“所有权获得了私人所有权的性质。”【54】 黑格尔说,占有财产是合理的,但占有什么和多少则是偶然的,“平等是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平等只能是抽象的人本身的平等,正因为如此,所以关于占有的一切(它是这种不平等的基地)是属于抽象的人的平等之外的。”【57-8】因此,平均分配是空虚而肤浅的理智之事。“人们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格,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意义说,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财产。所以我们如果要谈平等,所谈的应该是这种平等。…正义要求个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个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58】 物属于最先占有的人所有。只能占有无主物。“类和自然物本身不是人格单一性的对象。”【60】所有权的进一步规定是:直接占有(身体把握;定形;或标志);使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纷争);转让。“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73】人没有自杀的权利。【79】 章2 契约(contract)。意志对意志的关系是契约的领域。“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所以契约从任性出发…它仅仅是共同意志,…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82】因此,婚姻和国家都不是契约建构起来的,“把这种契约的关系以及一般私有财产关系渗入到国家关系中,曾在国家法中和现实世界造成极大混乱。”【82】契约的类型有赠与契约、交易契约和担保契约等。 章3 不法(wrong)。不法是一种虚无和假象,“不法就是把自己设定为独立的东西的那本质的假象。当假象只是潜在的而非自觉的,即在我以不法为法时,这就是无犯意的不法。…第二种的不法是欺诈。…最后,第三种的不法是犯罪(强制性的)。”【92】这里黑格尔论述到强制教育是合法的强制。【97】黑格尔还批评了Beccaria的死刑的同意理论,反对了功利的惩罚理论,支持基于正当报复和惩罚的刑罚理论。 向道德的过渡。“在抽象法中,意志的人格单单作为人格而存在,如今意志已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这种自为地无限的自由的主观性构成了道德观点的原则。…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在法的领域中的抽象规定性被克服了,以致这种偶然性本身,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而且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就成为无限的在自身中存在的意志的偶然性,即意志的主观性。”【109】 “第二篇 道德(Part2 morality)” “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111】“主观意志是抽象的、局限的、形式的。…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在道德中,自我规定应设想为未能达到任何实在事物的纯不安的活动。”【112】主观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主体的行为、与应然概念有本质联系、又与他人意志有本质联系。【116】 道德意志的法包含三个方面:行为的抽象法,即主观意志的故意(purpose);行为的一般性格(即意图)和内容(即福利);内容被提升为普遍性,作为客观性时是善,作为主观普遍性时是良心或恶。 章1 故意和责任。“凡是出于我的故意的事情,都可归责于我。”【118】“向意图(intention)过渡在于,我只对属于我的表象的东西承认负责。这就是说,人们只能以我所知道的事况归责于我。”【121】 章2 意图和福利(intention and welfare)。“意图的法在于,行为的普遍性不仅是自在地存在,而且是为行为人所知道的,从而自始就包含在他的主观意志中。”【123】“我的目的构成规定着我的行为的内容。”【124】“主观性的这种还是抽象的和形式的自由,只是在其自然的主观定在中,即在需要、倾向、热情、私见、幻想等等中,具有较为确定的内容。这些内容的满足就构成无论是它一般的和特殊的规定上的福利或幸福。”【125】这些主观的内容往往被当作实质性的意图,而客观目的则被贬为达到主观满足的手段。主观自由的法是现代的一种发展。“主体的特殊性求获得自我满足的这种法,或者这样说也一样,主观自由的法,是划分古代和近代的转折点和中心点。”【126】 但是,福利的意图不能成为替不法行为辩解的理由,“在自由这一更高的领域面前,生命已非必要(For life, when confronted with the higher realm of freedom, is not necessary at all )。”【129】而生命还紧急避难权(right of necessity),“紧急避难昭示着无论是法还是福利——法是自由的抽象定在,而不是特殊人的实存;以及福利是特殊意志的领域,是欠缺法的普遍性的——的有限性,从而它们的偶然性。”【130-1】法和主观性的合并就成为它们的真理,就是善和良心(两者处在相对关系中)。 章3 善和良心(part3 the good and conscience)。“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32】“由于善在这里仍然是善的抽象理念,所以主观意志尚未被接纳于善中,也未被设定为符合善的东西。…主观意志应以善为目的并使之全部实现;至于从善的方面说,善也只有以主观意志为中介,才进入到现实。”【133】“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136】 意志理念的另一环节,即特殊性,是属于主观性的,“这一主观性当它达到了在自身中被反思的普遍性时,就是它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也就是他的良心。…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实在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139】但特定个人的良心是否符合善,则“只有根据它所乞求实现的那善的东西的内容来认识。”【140】因此良心的意义是模棱两可的。 当自我意识“把任性即自己的特殊性提升到普遍物之上,而把这个作为它的原则,并通过行为来实现它,即有可能为非作歹。”【142】“道德和恶两者都在独立存在以及独自知道和决定的自我确信中有其共同根源。”【143】“恶的根源一般存在于自由的神秘性中,根据这种神秘性,自由必然从意志的自然性走出,而成为与意志的自然性对比起来是一种内在的东西。”【143】与自然性(成为善)对立的内在性从情欲、冲动和倾向等自然意志的规定中汲取内容,成为恶。“恶也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145】 “把恶曲解为善,善曲解为恶这种高深莫测的恶的形式…是在我们时代邪恶猖獗泛滥的形式。”【146】伪善(hypocrisy)采取概然论的形式。“行为人根据自己良心企图把犯规行为设想为一种善行。”【159】还有一种主观性的顶峰,“事物说不上是优越的,我才是优越的,才是规律和事物的主宰者,我可以玩弄它们,如同我玩弄我的偏好一样,而且在这种讽刺的意识中,我使最高的东西毁灭而沾沾自喜。”【157-8】则就是《精神现象学》中所谓的“优美灵魂”,“一种更高贵的主观性怎样地把一切客观性都目测为虚无,从而连自己也因丧失一切现实性而消灭。”【158】 过渡到伦理生活。“直接作为法而存在的自由的定在,在自我意识的反思中被规定为善,现在,这里要过渡到的是第三个阶段,它是这个善和主观性的真理。…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在伦理中产生了根据概念的调和。”【162】 “第三篇 伦理生活(part3 ethical life)” “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164】“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165】伦理性的东西,在个人品格中的反应就是德性(virtue),就个人的适合性而言为正直(rectitude)。伦理性的东西表现为风尚(custom)。这里黑格尔批评了卢梭《爱弥儿》中的脱离社会的自然教育之不可能。【172】伦理生活分为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章1 家庭(family)。家庭以love为规定,爱就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175】而“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177】这反对了Kant的契约婚姻观,也反对了仅仅将婚姻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的观念:“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177】婚姻中双方组成一个人,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 家庭需要财富或资源来维系。子女在其中接受教养,而家庭的解体在于,“子女经教养而成为自由的人格,被承认为成年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并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自由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190】家庭通过人格的原则分成多个家庭,于是迈入市民社会。 章2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是藉由需要形成的体系,是中介的体系,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198】柏拉图错误地在其《理想国》中排斥了国家和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就是私人(private persons)。【201】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分为三个环节:需要的体系;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警察和同业公会(社团)来克服偶然性并形成共同利益。这里黑格尔将司法和警察纳入市民社会而不是国家环节,与其有机体的国家观很有关系,而黑格尔也不是按照传统的三权分立方式,而是按照有机的,尤其作为最终决断者来来理解国家政制的。 章3 国家(the state)。“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253】因此不能把国家理解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的工具,因为那样个人权利就会成为最后目的。而事实上,“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254】这里黑格尔批评了卢梭和Kant的契约理论,“他所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共同的东西…这样来,这些单个人的结合成为国家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这些抽象推论一旦得时得势,就发生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不可思议的惊人场面…”【255】“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258-9】国家的理念分为三个环节:国家政制;国际法,作为普遍理念的世界历史。 Constitutional law(国家法).黑格尔赞美说现代国家是主观性和实体性的完美统一。“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260】“对私权和私人福利,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261】黑格尔说,“国家是有机体(organism),则就是说,它是理念向它的各种差别的发展。”【268】国家知道它希求什么,是按照自我意识的规律和目的而行动的【269】,这里黑格尔讨论了政教关系。一种论点认为宗教是国家的基础,黑格尔认为这种论点制造混乱。宗教应该承认并支持国家,受制于国家法律。似乎教会和国家可能背驰,可依据同样的理由则科学也能与国家背驰。“唯有哲学洞察才认识到教会和国家都以真理和合理性为内容,它们在内容上并不对立,而只是在形式上各有不同。”【277】而就国家采取思想而教会采取主观信念而论,国家甚至高于宗教了。“国家才超出特殊的教会而达到思想的普遍性。”【279】 黑格尔否定了传统的三权分立,“如果各种权力,例如通称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各自独立,马上就会毁灭国家。”【285】他提出了自己的政制环节:立法权、行政权和主权,后者即“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287】君主立宪制是黑格尔的完美政制。“国家制度纵然随着时代而产生,却不能视为一种制造的东西。…毋宁说它简直是自在自为存在的东西,从而应该被视为神物。”【290】但现在国家也必须包含自由主观性的原则。【291】国家权力的最后根源是在国家的统一中,即在它们的简单自我中,则就是国家的主权。主权不同于专制,“主权却正是在立宪的情况下,即在法制的统治下,构成特殊的领域和职能的理想性环节。”【295】黑格尔建议把“君主权看成以神的权威为基础的东西,以你为这个观念包含了君主权的绝对性的思想。”【297】人民主权是一个荒唐的概念,没有君主把人民联结起来,人民只是一群无定型的东西。【298】而那些受制约的首领则不是主权者,“只有在自身之外才能找到纯粹而明确的决断,”【299】譬如借助神谕、占卜等。黑格尔如此强调主权以至于说,“国家是自我规定的和完全主权的意志,是自己的最后决断(ultimate decision)。”【300】但随后,黑格尔也有所缓和了这种决断论,让主权者只拥有形式的决断权力,“在一个有良好组织的君主制国家中,唯有法律才是客观的方面,而君主只是把主观的东西‘我要这样(I will)’加到法律上去。”【302】 对立法权的论述涉及到将等级(estates)或社团组织到国家中。而在论述对外主权时,黑格尔为战争就行了辩护。战争具有崇高的意义,“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341】而和平时期会带来堕落腐化。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它们的权利不是由被组成为超国家权力的普遍意志来实现,而是由它们特殊意志来实现的。因此,国家法的那种普遍规定总是停留在应然上。”【348】 世界历史(world history)。“世界历史是一个法院。”【351】这里国家又被看为有限的精神,“国家、民族和个人都各按其特殊的和特定的原则而兴起…所有这些都在已知现实性的领域中有其一定的意义和价值,并在其中找到他们的判决和正当性,虽然只是部分的正当性。世界历史则超出这些观点之上。”【353】各民族精神“在世界精神中,具有它们的真理和规定;它们侍立在世界精神王座的周围。”【356】在世界历史的王国中经历了4个阶段,其代表分别为东方王国、希腊王国、罗马王国和日耳曼王国。 江绪林 2013年8月2日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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