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某机械制造工厂加班工资争议案 原创作者:庄毅律师,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 【问题】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每月工资包含每月的加班工资吗?作为用人单位,总是希望把自己的用工成本降到最低,对于加班工资的处理,有的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约定固定的金额,有的用人单位会直接把工资包含加班工资,这是否合法? 【案情】 黄先生是居住在上海市郊的农村人,虽没什么文化,但很有力气。2008年初春,看到一家大型机械制造工厂招聘搬运工,便欣然前往。经过面试,工厂录用了黄先生,并且跟黄先生谈好每月工资2000元,黄先生听了觉得很不错,心想这下自己赚的钱可以让家人过的舒适一些了。之后黄先生便根据工厂规定的时间前去报到并被工厂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到了车间,负责搬运工作。 一周后,工厂与黄先生以及其他同时招聘进工厂的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条款是这样约定的:黄先生每月的工资是2000元(该工资已经包含每月的加班工资)。黄先生看到这条觉得有些不妥,但是也说不上哪里有问题,便也没有说什么,就和工厂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 谁知签订劳动合同后,黄先生才知道尽管工厂规定下班时间为17:00,但事实上是不可能准时下班的。只要有需要搬运的活,搬运工人就必须随叫随到,而且无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有时甚至是双休日也不例外。工作了六个月之后,黄先生觉得这样的工作强度很难接受,就向工厂提出要加班工资。工厂明确答复,加班工资已包含在每月2000元的工资内,没有加班工资了。黄先生觉得这样很不公平,就离开了公司。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5000元。最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以工厂向黄先生支付了加班工资3000元了结此案。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常支付的工资中是不包括加班工资的。有些劳动合同中会约定工资总额多少,含糊规定其中包含了加班工资。这种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关于如何计算加班工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在工资支付的相关法规中,加班工资强调的是要“另外支付”。“另外支付”是指除正常工资支付外,还应该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举个例子来说,一名劳动者的月工资为2000元。若10月1日加班一天,那么他在10月1日这一天的加班工资应该为2000元÷20.83天×300%,合计为288元。这位劳动者10月份的工资袋中,除了有正常应得的2000元工资外,还应有288元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劳动合同含糊规定包含加班工资,并没有明确加班工资的金额,劳动者可以无视此类约定,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在一些劳动合同中,会对加班工资进行包含约定,如约定每月的加班工资是五百元,此类约定属于部分有效;一旦发生争议,还是应该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时间确定加班工资,如加班工资总额超过五百元,则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余额。 律师提醒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是要慎重,最好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制度和薪酬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
来自: evenight11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