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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风自由609 2019-03-25

当前,各地党委、政府为了吸引外地客商来本地投资,许下种种优惠政策,目的是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法律、法制为代价,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政府尽量用法律的手段去引导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制定规则,让“市场自由人”在公正、合理的规则下公平竞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目前,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法治的要求,以“会议纪要”形式给予外来投资者以优惠的措施。那么,“会议纪要”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试结合具体案例作简要论述,供领导参考。

[案情]

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了“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对包括人防费在内的全部税费以150万元总包干。而被告却作出要求原告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2546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其数额高于“会议纪要”中规定的150万元的包干数额。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显失公正,请求判决变更。

被告辩称:1.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2.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问题。3.其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3年10月开始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新建“浪漫之都”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为49795.95平方米,其中高层建筑面积为9639.95平方米,多层建筑面积为40156平方米。该公司既没有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没有到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被告经调查取证后,于2004年7月7日向原告发出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并于同年9月16日向原告发出了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同年10月25日作出了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原告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汴政复字(2005)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所请。

[裁判要点]

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开封市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对本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许可的收费标准,对原告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支持。原告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该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意见,因没有事实根据且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又称应将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见,因其均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加工整理而成,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的纪实性公文,主要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备考性等特点。会议纪要无非是地方党委、政府与下属各局、委共同协商地方政策的会议记录,无法上升到法律、法规、规章的高度,不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就本案来讲,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当于一级政府,它所形成的“对文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同样不能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所以,本案中形成的与我国的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会议纪要”应认定为无效,而本案原告以开发区管委会形成的无效的“会议纪要”作为诉讼的依据,相当于没有依据。原告新建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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