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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开发用地中 用于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 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自由609 2019-03-25

这是对公共设施用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准确解读

对开发用地中用于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在国土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日到开发项目完工并开始交付使用期间,应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实测面积全额纳税,包括在红线图内的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这是因为在土地闲置及施工建设期间,虽然规划图内已经规划了绿化等公共用地,但实际使用人是房产开发商而不是社会公众。

问:我公司开发的楼盘小区为半封闭小区。请问,小区内的公用道路、广场、绿地、会馆、车位、游泳池、小卖部、会所、物业用房等设施用地能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业住房,在房屋交付业主后,相应小区内的的公用道路、广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在房产建成交付使用后,绿化、道路等用地成了小区住户的公共用地,这种用地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及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可见,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用道路、广场、绿地应属免税土地。但对会馆、车位、小卖部、会所、物业用房等设施用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将资产管理人即物业公司作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对开发用地中用于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在国土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日到开发项目完工并开始交付使用期间,应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实测面积全额纳税,包括在红线图内的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这是因为在土地闲置及施工建设期间,虽然规划图内已经规划了绿化等公共用地,但实际使用人是房产开发商而不是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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