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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刘凯湘:要看到法条背后的东西

 windhepu 2019-03-25

一方面,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为规范。依刘凯湘教授之见,所谓行为规范,就是做任何事需要一种规则去指引、约束,如果不按照这个规则去做可能会有相应的后果。人从出生到死亡,企业从设立到消灭,都要为了各种利益而进行不同的行为,都需要不同的规则去指引、去约束,而法律就是这样一种行为规则。

另一方面,法学则是一种以法律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其内容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以及研究法律的发展规律。

在向学生们简单介绍了法律以及法学的基本概念后,刘凯湘教授又进一步向学生们讲解了法律的四种大的分类方法:

  • 第一,公法和私法。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及其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如宪法、行政法等。公法是国家权力如何行使的规则,而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等。公法有很多部门,如行政法、刑法、各种诉讼法、经济法等,私法就是一个部门。就是民法,或者说民商法。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刘凯湘教授认为,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些民商事主体的权益,包括人身方面的权益、人格方面的权益、身份方面的权益、财产方面的权益,是整个法律制度以及整个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终极目的。

因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之所以存在,最终的合法性基础是为了人民的幸福,为了人民权利的享有。所以公法是一种途径和手段,最终是为了私主体的利益,这才是进步的、科学的法律。

  • 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与实体法对应的是程序法,主要是指诉讼法。

刘凯湘教授向学生们举例: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罚,这是实体法的问题。比如最近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于海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是需要刑法进行认定的。

但出现一个犯罪行为时,针对嫌疑犯如何抓捕、如何审判以及如何执行刑罚,等等,这是一套完整的程序。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问题。

通常来说,一门实体法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有刑法就有刑事诉讼法,有民法就有民事诉讼法,有行政法就有行政诉讼法。这就是讲的所谓的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称为“三法三诉”,是最重要的法律门类。

  • 第三,国内法与国际法。

一个国家依据主权制定,或者由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法律渊源都是国内法。国与国之间也有很多行为、利益关系需要指引和规范,这就是国际法。

  • 第四,基本法与特别法。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面,宪法是基本法,也是根本法、母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是特别法。这是第一个层级,比如民法、刑法。放低一个层级,在各个法律部门之中,也存在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比如说我们现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就是一个基本法,但是《民法典》也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仍需要大量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就相当于特别法。

刘凯湘教授在向新生们简单介绍了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以及法律的四大分类后,开始正式向学生们讲解民法学的具体内容。

何为民法

首先,关于何为民法。依刘凯湘教授之见,任何一个法律或者法律部门都会有自己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有的调整对象。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需要不同的行为规则。

比如,刑法负责界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施加何种刑罚;刑诉法是解决犯罪嫌疑人从拘捕到审判执行的一套程序问题,约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婚姻法主要规范结婚条件、离婚条件、婚姻家庭、亲子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刘凯湘教授表示,人之为人最基本的利益就是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人从生下来就要吃饭,需要衣食住行,需要买房、买车,需要基本的物质生存与生活条件的保障,这些需求的满足和实现都需要人们进行大量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都是财产关系;又比如有人发明了专利,转让了专利权并取得收入,这也是财产关系。“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人类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人的基本需求,追求经济利益、追求财产利益光明正大。

正是因为有自然人对财产利益物质享受的不断追求,人类文明才得以发展,国家才得以强大。

人除了生物意义上的概念,还有社会上的人、文化上的人、精神上的人,所以人有人身利益。人希望得到尊重,人有尊严,人有隐私,人有名誉,人有自由,包括行为自由、表达自由等等。所以一个人从生到死,除了追求物质的享受,还有其他的追求,精神层面的需求,需要参加大量的非财产的关系。而上面说的这些社会关系都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而这些法律关系都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

民法的目的和功能

其次,民法的目的和功能。刘凯湘教授认为,民法的使命及目的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是一个政府、一个国家得以存在的唯一正当性依据。最强大的政府、最强大的军队、最强大的税收,如果不是用之于民,如果不是为了人民的富足、安宁、幸福,就失去了合理性和正当性。民事权利是一切社会制度追求的终极目的,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益,这是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

同时,刘凯湘教授表示,现在《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部门法立法技术的完善、立法表达形式的完善,而是涉及到整个治国理念、治国方式的进步。所以,党中央在将民法典写进中央报告的时候,是把《民法典》放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定位上。民法肩负着非常重大的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最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但民法又是非常复杂的法律部门。

刘凯湘教授引用了西方的一句法谚:“民法乃诸法之源”,意思是什么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思想都是源于民法,由民法演绎而来的。到今天,民法发展成为非常复杂庞大的体系,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广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又包括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期货法等。知识产权法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民法学习的方法

刘凯湘教授在向新生们讲解了何为民法学之后,又根据自己本科阶段、研究生阶段及工作后和同事交流所得的经验,包括从事民法学、债权法、物权法等教学三十多年的体会,归纳了一些民法学习的方法,分享给新生们:

  • 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知识

1.司法三段论。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知识,首先是司法三段论,这是法律逻辑问题。司法三段论大前提是法规范,小前提是法律事实,连接是案件的结论。看起来很简单,但这是非常复杂的操作。

2.法律解释学。

刘凯湘教授表示,法律解释学在民法当中尤为重要。民法的性质决定了很多用语的抽象性、模糊性。

比如,《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的核心是“公平”,什么是“公平”?是否有绝对的公平?例如,继承案件中,父亲去世,没有立下遗嘱,如果膝下三个儿子因为遗产的分配出现争执,应该如何认定?按理说,三人均分是最公平的;但是如果有一个儿子尽的赡养义务多,能否分得跟多遗产?另一个儿子尽的义务少,但原因是穷,应当少分遗产么?

这就是法律解释学要回答的问题。

3.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与自由裁量。

有时候,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仅仅运用三段论演绎推理,很难找到结论。此时,法官在个案当中适用法律的价值判断,包括法律思维,就显得很重要。

比如著名的南京彭宇案,这种案子的核心是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然而,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究竟这个老人是被彭宇撞倒了、还是彭宇去救他被讹上了。当证据不足的时候,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就和价值导向有关。

这种价值导向最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专业知识,二是经验,三是职业良知。这些东西从哪儿来?从法学学习、专业培养中来!

  • 民法学习的一般方法

1.听课与自学的关系问题。

刘凯湘教授认为,大学听课是非常重要的,中学听课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背诵和考试,而大学听课的关键是积累知识、培养思维,不是记下来、考完试就完了。

大学听课是为了将来执业和谋生,听课也是整体的法学学习的一部分,所以非常关键。

每个老师有自己讲课的风格,学生怎样听好课、提高听课效率?

按照刘凯湘教授的理解,听课主要是用耳而不是用手。在听与记之间,如果有冲突的话,就尽量听,而不是选择记,从而跟上老师节奏和思维。如果纯粹地听声音,然后死记,生怕漏下什么东西,这是得不偿失的。

至于自学,说到底是阅读的问题,这非常重要,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学习需要建立在大量阅读的基础之上。刘凯湘教授认为,自学能力基本上可以决定一个法学生能否成为一个出色的律师、出色的法官。

2.关于教材与其他文献。

学法律要看的东西很多。在著作的选择上,最好选择北大、人大、清华、法大等著名法学院的知名教授编的教材。同时也需要看域外的,比如台湾学者史尚宽教授的民法著作,王泽鉴教授的著作,等。

除了著作之外,刘凯湘教授建议学生们也多多阅读法学论文。

刘凯湘教授自豪的表示,北大法学院的图书馆是我国最好的法律图书馆,几乎订下了国内所有重要的法学期刊。同时,案例也很重要,通过案例可以看清法院裁判的思路,以此矫正自己的错误知识、错误方法和错误理解。

3.法条的学习方法。

依刘凯湘教授之见,学法律不需要背诵任何一个条文。但是,法条很重要,法条是一个法律部门、一个领域里面的精华、浓缩,用最简练的语言总结的,所以不用背法条不等于不用读法条。几乎所有的法学理论、规则、案件总结出来的思路最终都上升为法律、表现为法律条文。

看法条,首先要读懂法条的基本含义。比如,《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年,研究者要搞清楚“20年”具体是指的什么,是自然年还是约定的年份?以及,什么是租赁?是仅指住房租赁还是包括物业租赁?文义解释要搞清楚。

第二,要看到法条背后的东西: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是20年而不是25年或者15年?为什么别的合同里没有最长期限20年的限制?要看到立法的背景。

第三,要思考这样的法条隐藏的原理是否公平合理,怎样修改完善。概言之,读法条有三个境界:一是文义解释,二是立法的背景、意志,三是修改的依据、理由。刘凯湘教授认为,一定要读法条,读出感觉、读出美感,当然也要读出知识、读出原理。

4.阅读与理解。

法学院的课程,老师在课堂上经常会说主流观点是什么,也会介绍不同观点。很多问题上都是众说纷纭的,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人制定的,而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没有人是先知先觉、全知全觉,几乎所有法律规范从颁布之日起就落后于社会生活的,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也是必然有所不同的,见仁见智。

所以法条也罢、学说也罢,一方面要掌握基本的原理、知识、概念,另一方面要质疑、要怀疑、要批判,不要担心怎么会有这么多不一致的观点。观点的分歧没有关系,社会关系本来就是纷繁复杂的,而人的创造力也是无限的,民商事生活更是如此。

第二,在各种观点之中,会有通说、会有主流观点,法条规则基本上是根据主流学说制定的。当然,主流学说并不是永恒的,今天是主流的,明天就未必是,这就是发展。科学的发展、法律的发展、思想的发展从来不是停滞的、凝固的,一定要带着批判精神来质疑各种观点,即便是主流观点。但这种质疑不是为了质疑而质疑,要有质疑的理由。

能够对法条或者观点提出质疑,这很不容易,而如果能够说出质疑的理由,逻辑自洽,证据充分,那就不愧是北大法学院的学生了。

完成这一步要历经艰辛,但做到了就会很愉悦,使你内心安宁和有成就感。学法律很有乐趣,不要以为只有学文学、心理学、历史学才有意思。靠大量的阅读、靠思考性的阅读、靠智力的阅读,才能体验到这种乐趣。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律评论

编辑:慕白昕丨 版式:慕白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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