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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为何讲究“门当户对”

 李不番 2019-03-25

正如《说文》所解:“妇家为婚,婿家为姻。”婚指女方的父母,姻则代表着男方的父母。政治联姻,例如“秦晋之好”,由婚姻缔结为联盟,共同进退,当然需要用“门当户对”的标准再三权衡,以确保荣华富贵世代永享,可以说是“门当户对”的初衷seo排名优化软件

沿袭千百年,中国古代婚姻一直保持着一个传统,其核心的内容便是“门当户对”“男才女貌”。然此,这两大标准犹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但是,“门当户对”往往有着绝对的优先权。

“门当”“户对”合为一词,最早见于元代王实甫《西厢记》第二本第1折:“虽然不是门当户对,也强如陷入贼中”。明朝凌濛初的《二刻拍案惊奇》第11卷加以使用:“满生与朱氏门当户对,年貌相当,你敬我爱,如胶似漆。”自此,“门当”与“户对”常同呼并称,成为权衡男女婚嫁合适与否的标准。《现代汉语辞典》(第七版)将“门当户对”解释为“男女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相当,结亲最合适”,并无其他含义。

判断主体与操作标准

“门当户对”的判断主体乃是“父母之命”,其中“父命”最为重要。父母相对于未婚子女,无疑具有经验上的天然优势。传统社会的包办婚姻,便是在父母的经验判断之基础上,为已到婚龄,但仍然没有足够经验的子女托付终身的恰当方式。否则,休妻成为常态,家庭纷争不断,最终会导致社会失序,这绝对不是统治者期望发生的。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父母之命”的正当性和可靠性需要通过“媒妁之言”来强化。因此,除了遵从“父母之命”外,还要参考或者依赖“媒妁之言”。给男方牵线的称“媒”,为女方牵线的称“妁”,合称“媒妁”或“男媒女妁”,亦有“官媒”来确保媒人判断的权威性。在两家无法进行长时间交往获取对方信息的情况下,“门当户对”成为父母和媒人判断双方是否对等最为简捷和直观的标准。

“门当户对”早在西周就衍生出三个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包括同姓不婚、贵(良)贱不婚和“五不娶”,目的都是便于让权力和资源始终掌控在既得利益者手中,形成稳定的社会统治结构。同姓不婚具有政治联姻的意义:“娶于异姓,可以附远厚别也。”贵(良)贱不婚,则是为了维护阶级名望和社会地位的长久性,阻止下层社会向上流动。官方通过立法形式来确保此项标准。秦代曾刻石规定婚嫁要“贵贱分明,男女礼顺”;《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年,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元明清之际,“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所谓“五不娶”,即“逆家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妇长女不娶。”不孝败家、犯罪前科、恶疾缠身、丧妇长女等皆是“门户不当对”的具体标准。

民事意义与刑罚规避

“门当户对”意味着传统婚姻从来不是男女二人之事,而是关涉两个家庭之事。正如《说文》所解:“妇家为婚,婿家为姻。”婚是指女方的父母,姻则是代表着男方的父母。尤其是政治联姻,例如“秦晋之好”,经由婚姻缔结为联盟,共同进退,当然需要以“门当户对”的标准再三权衡。确保荣华富贵世代永享,可以说是“门当户对”的初衷。富者,富裕之事;贵者,显贵之征。由富而孕育出的显贵之气非一代人即能养成,而需要一个家族长期孕育。因此,显贵之家必然会注重“门当户对”。保有世袭官职是保障富贵永享的前提,古代中国一直存在恩荫制度,官僚家族不仅可以用恩荫特权使得本姓亲属入仕,而且还可以赐予女婿,婚姻关系对于确保官职世袭起着重要作用。这种门第或门阀特权身份的维持让“门当户对”变得更容易接受。民谚有云:“富不过三代,穷不过五世。”这一广为认同的财富更替观,无不让达官显贵之家谨慎地考虑婚姻大事。总之,永葆富贵增强了“门当户对”在民事观念(身份与财产)上的认可度和执行力。

传统中国刑法实行株连主义,因为连坐可能诛灭九族,“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所谓的“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考虑“门当户对”显然是为了有效降低因一方犯罪而牵连对方的风险几率。如若婚姻不慎,所结非善之人,日后受到牵连,整个家族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即便有所幸免,也容易引起复仇之事,社会稳定与和谐难保。这就是“门当户对”可以规避刑罚和维持秩序的功能。

过往实践与当下意义

不过,“门当户对”直到汉代仍然不是婚嫁的常态,仅在皇族婚姻内适用。真正的“门当户对”婚姻观出现在西晋,东晋是其成熟期,南朝是其衰弱期。魏晋以来,士族婚姻有严格界限,通婚必须衡量门第,只有士族之间才能彼此通婚,藉以排除庶族寒门,成为维护士族特权的标准依据。到了唐代,女性有了更广泛的受教育机会,文学素养的提高促使其更乐于选择志同道合的人生伴侣,开始放弃“门当户对”,代替的是“才子佳人”爱情观。宋人议亲观念上又回归到了重财、重科举官僚和重人品的“门当户对”取向,离婚与再嫁的道德环境相对宽松。此后,“门当户对”式的阶层内婚制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仍然有适用空间。

当下中国的婚姻匹配模式仍具有同类联姻特征,但同类匹配或“门当户对”婚姻并不一定更稳定。社会学研究证实,家庭经济条件对离婚风险已无显著影响,个人的教育、宗教信仰和初婚年代可能对离婚风险有一定的影响。就此而言,古代基于家庭或宗族立场考虑的“门当户对”,而今需要从结婚自愿的个体权利上来重新评判,才能让传统标准铸就新时代和谐美丽的婚姻、家庭和社会秩序。

门当户对的历史内涵。择偶是指青年男女选择自己结婚对象的过程,是缔结婚姻、成立家庭的必要前提,它是影响婚姻幸福、家庭稳定乃至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择偶标准是人们在择偶方面的价值定向,是价值观集中而具体的体现,它也是一个包括多种因素的综合指标,具有综合性、多重性的特点。简而言之,择偶标准就是一个人选择结婚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有不同的择偶标准,择偶标准反映了一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念,最能反映社会的经济文化变迁。门当户对是我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匹配原则,这一观念曾经被看作是封建传统的糟粕,它剥夺了很多相爱之人的幸福。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种新观念新思想层出不穷,在婚姻家庭领域表现为离婚率上升、结婚年龄推迟、剩男剩女出现、闪婚闪离现象增加等。新的社会环境带来新的观念和态度。

在《礼记》中,婚姻被界定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行为。因而,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婚姻从来都不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姻谋求的乃是家庭家族的利益。门当户对一直是上至皇亲国戚、下至市井平民普遍遵循的择偶标准。

门当户对,指男女双方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情况相当,很适合结亲。双方看重的都是对方的家庭背景和经济社会地位。这一方面是人们迫于对封建道德占国家主导地位的社会大环境的适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权威和阶级名望所作出的合适抉择。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写道: “高度契洽不易凭空得来。只有在相近的教育和人生经验中获得,门当户对的标准也就是保证相配的人文化程度相近,使他们容易调适。”这种婚姻匹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婚姻的稳定性,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它不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情感需求,而是以双方的家庭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为标准,个人的情感要服从于家庭整体利益。

封建社会阶级等级森严,如南北朝时期的士族和庶族互不通婚。每一个阶级,特别是剥削阶级为了保持自身血统的纯洁性和社会地位的长期性,往往通过联姻的形式,来巩固家族的统治和扩大自己的统治范围,如《红楼梦》里的贾、史、王、薛四大家族,就互相联姻,保持其家族的势力。除去统治阶级以外,农民阶级是人数最多的群体,受封建等级制度的影响,他们也只能在本阶级内部寻找配偶。因而,在传统社会的择偶实践中,处于较高社会阶层地位的家庭通常会鼓励子女在本阶层内部通婚,强调“门当户对”的择偶观念,以“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甚至包办婚姻的婚姻制度安排对后代的择偶行为予以控制,有意无意地设置婚姻壁垒来阻止下层社会成员的“高攀”行为。由此,婚姻关系的建立也就成为维持现有社会结构、增进阶层内部团结的工具。门当户对的择偶观,其实质是阶层内婚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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