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因在“转租”过程中隐瞒收入偷逃国家税款被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立案查处,税务机关向该公司追缴税费200.67万元、加收滞纳金42.32万元、罚款95.99万元,滞补罚三项合计338.99万元。 2013年,第四稽查局开展了对租赁行业的自选稽查,选案部门在对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和2012年两个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租赁收入,却从未申报缴纳过租赁合同印花税。该公司是签订过租赁合同没申报纳税,还是从未签订过租赁合同?在此疑问下,选案部门选取该公司作为稽查对象。 稽查人员在进公司检查前,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该公司按月申报,足额缴纳,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际调取该公司账簿资料时,公司财务人员说电脑内没有装会计软件,也没有做电子账套。财务负责人则介绍说他们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将公司的财务资料和报税事项交给做账公司处理,账册凭证在做账公司,要等做账公司送来。因此,实地调账只在公司的电脑中拷贝了一些word文档和excel表格,在公司的资料柜中找到了一些收款收据和租赁合同,此外就是做账公司送来的报表凭证账册等。 正如稽查人员预料的一样,做账公司送来的资料与报税情况基本一致,没有发现什么疑点。在公司电脑中拷贝的word文档和excel表格却发现了收入的痕迹,稽查人员将这些数据整理出来,并与找到的收款收据进行比对,终于发现了该公司隐瞒收入的事实。 原来该公司专门做转租生意,是典型的“二手房东”,公司一共承租并转租了7个工业园区,为了将工业园区的厂房全部租出去,公司甚至向介绍租户的中间人发放佣金。但公司只向做账公司提供其中最大的一个工业园区的资料,其他工业园区的收入和支出以流水账的形式,在财务人员的电脑中做出文档和表格打印出来,按月提交给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于工业园区里有些企业未索要发票,该公司直接开具收款收据,若遇到企业索要发票,则再另外机打发票。公司的这种做法,让拿到收款收据的稽查人员可以将文档表格中的租金收入与收款收据中的数字进行相互印证。同时,稽查人员也找到了该公司新签合同、续签合同和变更合同的证据及部分合同原件。至此,该公司偷税手段被查明,稽查人员继续收集整理了其他6个工业园区的收入资料,该公司在证据面前承认了偷税的事实。 税官说法:在稽查过程中,该公司曾经提出,该公司的经营内容属于物业管理,因为该公司与第一手房东签订的是《厂房委托管理合同》,公司只是对第三方租户进行物业管理,从第三方取得的收入不应定性为租金收入,应该定性为物业管理收入。而事实情况是,该公司租下工业园区之后,分别与第三方租户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第一手房东并未与第三方租户发生租赁关系,也未曾给第三方租户开具租赁发票。该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属于物业管理范畴,应定性为转租行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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