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故意伤害案,嫌疑人一直喊冤,是否有冤情,是否被制造冤案,鉴定结果可以证实。若是冤案,则应当平反,若是铁案,则劝告嫌疑人认罪伏法!所以,鉴定应该是最能还原事实真相的手段!如果侦查机关的证据没有没有事后制作的,那么这个案件劝告嫌疑人认罪伏法! XXX检察院: 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本律师会见了嫌疑人,并充分阅卷,我发现“受案回执和受案登记表以及报案人第一次笔录以及签名的笔迹形成时间、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示意图制作形成时间”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故申请对此依法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上述文书、笔录、示意图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双方均是老弱妇女而且都是空手,没有任何器械没有任何皮外伤的情况下导致被害人肋骨骨折这样的事情不符合常理。 2. 案发时间是2017年12月14日,若侦查机关已经受案,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对嫌疑人制作笔录,但直至2018年2月26日才传唤嫌疑人做笔录。 3. 根据嫌疑人及家属的陈述,案发当日侦查机关并未出警更未对现场进行勘查,但卷宗材料却有现场勘查笔录。 综上所诉,若“受案回执和受案登记表以及报案人第一次笔录以及签名的笔迹形成时间、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示意图制作形成”实际形成时间与卷宗材料载明的时间不符,则存在冤案的可能,也存在侦查人员违法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形。 为此,恳请贵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对上述“文书、笔录、勘查、示意图等”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以确认嫌疑人是否被冤枉的事实。 附上重新鉴定申请书 XXX检察院: 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本律师会见了嫌疑人,并充分阅卷,我发现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鉴定文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错误结论可能。为此,特此申请对于被害人是否骨折,哪个部位骨折,以及骨折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以确认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二级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如下: 1. 根据鉴定文书体现三次CT检查结论不一致。第一次是XX市第一医院拍片2017年12月15日左侧四五六肋骨不完全骨折。第二次是2017年12月18日结论变成左侧第四肋骨骨折。第三次是2018年1月15日ZZ市医院变成左侧二三四肋骨骨折。三次检查结果均不一致。 2. 根据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被害人的陈述,嫌疑人的供述,案发当时嫌疑人无手持凶器而且是年过半百的老弱妇女,用拳头手掌将一个打成骨折不符合常理。 3. 根据嫌疑人及证人的陈述,案发时被害人还在追赶嫌疑人一段路程,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妇女在肋骨骨折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追赶嫌疑人呢? 4. 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之间,无论是公安人员还是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均未找过嫌疑人商量处理此事。 5. 2018年2月23日给被害人家属【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侦查机关并未将本案当成刑事案件而是当成行政案件处理。 6. 鉴定意见通知书XX市公安局载明的时间是2018年2月13日,但是被害人家签署的时间是2018年2月8日。 综上所述,公安局物证鉴定局鉴定对被害人伤情鉴定可能存在错误,所以恳请贵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以上申请恳请予以准许为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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