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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说与周、秦、汉三代的赎刑

 思明居士 2019-03-27

赎刑制度是指触犯法律者缴纳财产以代替真刑,免于刑罚之苦楚。赎刑制度自上古即始,在秦汉两代逐渐发展,但是上古秦汉的法典多已散佚,实在难窥当时赎刑之全貌。笔者以下便介绍赎刑起源的四种说法。

赎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说与周、秦、汉三代的赎刑

一、赎刑的起源

上言赎刑自上古即始,是一个很笼统的说法,但目前学界共识也仅止于此;至于赎刑究竟起源于上古何时,目前尚无定论。关于赎刑起源主要有:尧舜起源、夏代起源、西周起源、东周起源四种说法。这四种说法主要根据《尚书‧舜典》及《尚书‧吕刑》中的记载,而有不同的推断。为方便后续讨论,此处先具引《舜典》及《吕刑》的相关内容。

赎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说与周、秦、汉三代的赎刑

尚书记载内容

此为尧舜时期的刑罚制度,孔安国注疏以为“金作赎刑”乃“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之意。

赎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说与周、秦、汉三代的赎刑

尚书记载内容

一般看法认为本条为西周赎刑的相关记载,《吕刑》是西周穆王命吕侯所作,而吕侯制律之时,便参照了夏代的赎刑。据上引史料所示,不仅西周有赎刑,甚至夏代、尧舜也用赎刑;有许多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舜典》及《吕刑》的记载未必真实,也对赎刑的起源有不同推断,以下分而述之。

(一)尧舜起源说

主要根据《尚书》所言“金作赎刑”,诸多古代文献皆持此论,例如《孔传》以及丘濬的《大学衍义补》都据此以为赎刑始于舜;此外,《唐律疏议‧名例律》“死刑二”条(总5条)也以为“金作赎刑”是赎刑的起源;从法人类学的角度而言,在初民时期即有法律,因此不能否定赎刑存在的可能性。

(二)夏代起源说

根据《尚书》卷19〈吕刑第二十九〉中所载:“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持此论者甚众,他们认为赎刑与财物相关,在商品经济有一定发展后才可能形成,并且和私有制以及国家同时出现,因此赎刑的起源当推至夏代;以唐代司马贞着《史记索隐》引自汉伏生所着《尚书大传》的说法:“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作为旁证。

赎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说与周、秦、汉三代的赎刑

《尚书》 局部内容

(三)西周起源说

主要来自对《舜典》以及《吕刑》的质疑,持此论者认为尧舜时期还是原始公社的阶段,国家尚未形成,何来法律,又何来赎刑;此外对于吕侯“训夏赎刑”的说法也抱持怀疑态度,认为这只是中国传统托古的表现。西周以前的赎刑至今并无考古资料可以证明,又《舜典》以及《吕刑》之中所言应为托古的表现,而且赎刑所需的社会条件应至西周才具备,故而认为西周才有赎刑制度。

(四)东周起源说

东周时已有赎刑,乃是学界共识;但是赎刑晚至东周才出现,则非定见。持此论者以为上引《吕刑》所载内容,并非赎刑,而是罚金刑,因为在西周或至少在《吕刑》产生之时,并未区分“罚”与“赎”,且“罚”是唯一被使用的概念,以此否定西周用赎的可能性。

以上四种说法,各有论据,若无新出史料证明,则难以论断。中国刑罚的起源,可分为“族外制裁”以及“族内制裁”;在上古之时兵与刑被视为一事,皆具有镇压异族的功能,又兵刑手段残酷,只施于族外,至于族内之人,则自有一套放逐刑与赎刑所构成的刑罚系统,因此笔者以为,若以此而将赎刑追溯至尧舜二代也并无不可。又上述诸位论及赎刑起源之先辈,以尧舜时期并无法律,而否定赎刑的存在;上古的誓告乃是一种立法手段,有刑罚的意涵。此处所言之誓未必是成文之法,但是仍具有刑罚的性质,因此并不能以没有法律,就否定赎刑的存在。然而西周以前的赎刑,史料阙如,记载模糊,无从考究,故而本文暂且不论,仅从西周开始谈起。

二、周代的赎刑

西周的赎刑,主要载于上引《吕刑》之中。对于这段记载,牵涉到赎刑与罚金刑的定义。有人定义赎刑以为:“凡言赎者,皆有本刑,而以财易其刑曰赎。”对于罚金刑则认为:“凡言罚金者,不别立罪名,而罚金即其名,在五刑之外自为一等。”两者差异在于是否有本刑作为赎与罪之中介。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中的“五罚”属于罚金刑,是法定常刑,也是周代旧制;而后文所言“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等条则是针对“五刑之疑赦者”而言,此处所言“罚”当与“赎”相等。也就是说《吕刑》的记载,虽仅称“罚”,但实际上包含了“罚金刑”与“赎刑”两项不同的刑种。

以上是从赎刑的概念来解读,若从字词的表达出发。从《吕刑》的记载来看,“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等条所言之“罚”确实包含了“赎”的定义要件;例如“墨辟”乃犯罪之人,依其所犯之罪而得之本刑,而后以罚代替“墨辟”。但当时的人对“赎”与“罚”还没有区分的意识,所以不论赎刑或者罚金刑都用“罚”来表示。从立法概念而言,赎刑制度至少可以追朔到西周;而且,西周赎刑用于“五刑之疑赦者”,是本于“疑罪用赎”的原则,而这项用赎原则也成为许多朝代的赎刑内容。

赎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说与周、秦、汉三代的赎刑

管子记载内容

而东周赎刑与西周不同,西周时的赎被用于疑罪以免滥刑,而《管子》所言用赎,只有增强国家军力的现实目地,并不存在恤刑的崇高理念,东周赎刑实为霸道之政。

三、秦代的赎刑

关于秦代赎刑,在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以及《法律答问》中有不少关于赎刑的条文,这可以说明赎刑在秦代已被广泛应用。从秦简的相关记载看来,秦赎的适用条件已非西周时的“疑赦”,只有犯罪确定且依法判为赎刑,或者有一定身分之人才可用赎。

赎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说与周、秦、汉三代的赎刑

从秦简所整理出来的条文可见,从轻刑至重刑皆有可赎,但是不同刑度也有不同的身分限制。《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所载:“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便为一例。经整理可初步归纳成以下三项:一为少数民族君长,爵位相当于上造以上的,可以赎鬼薪鋈足、赎宫;二为少数民族君长和公士有罪,耐罪以上皆可赎;三为没有爵位的宗室子孙也有特殊的用赎之权。此外,特殊身分者在役赎的执行上也有不同待遇。

赎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说与周、秦、汉三代的赎刑

《睡虎地秦墓竹简》 局部内容

综上所述,秦赎被用于犯罪确定之时,概念与《尚书‧吕刑》的疑罪用赎有所不同;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赎刑条文具身分差异,并非一体适用,特殊身分者能够享有更多用赎的权力。由此可见,秦赎不只有前代贫富异刑的问题,更出现阶级异刑的情况。此外,从现有史料看来,西周“疑罪用赎”的概念并未被秦赎采用,所以秦赎并没有救济疑罪的功能。然而,秦赎当中以役赎代替赀赎的规定,确实能使无财赀赎者免于肉刑,具有正面意义;而且相较于上古时期,秦代赎刑已初步形成一种相对完备的制度,为往后赎刑的制度化奠定基础。

赎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说与周、秦、汉三代的赎刑

《睡虎地秦墓竹简》 局部内容

四、汉代的赎刑

汉代赎刑承袭秦代赎刑而有所发展,从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中可见,西汉赎刑的规范已比秦赎更加详尽具体。例如在赎金额度的规范,便有详分者的待遇。

另外,据《二年律令‧贼律》所载:“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虽然秦代也有区分过失与故意的意识,但现今所见,秦代并没有过失犯罪判处赎刑的规定,所以《二年律令》将过失犯罪纳入赎刑的适用范围,是赎刑制度的重要发展。此外,在赎刑的适用身分上,《二年律令》所载条文并未如上述《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见的律条一般,在规范可赎罪名时加上身分条件,所以并没有适用身分的差别。

赎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说与周、秦、汉三代的赎刑

张家山汉墓 《二年律令》

汉代赎刑有两种不同性质,一种以正刑的性质存在,另一种则以换刑的形式存在。也分为独立赎刑以及附属赎刑,二者的差异在于,独立赎刑乃是某罪名直接对应的刑罚,而附属赎刑,则是某罪名先辈判刑,然后再因为某种原因而令其论赎;《二年律令‧具律》中的赎额属于独立赎刑,也就是说不以刑为中介,直接与相关罪行对应。

由于货币经济在西汉末年被破坏,导致布帛在东汉时期成为商品交换的重要媒介,也造成东汉多以缣赎的情况。对于两汉皇帝颁布赎刑诏令的次数差异,西汉限制较严格,所以诏书数量较少,而东汉赎刑诏书数量大增。可证明赎刑在东汉时期日趋完善

依小编之见,赎刑制度的起源、发展、完善,也是中国历史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准。


参考文献:

  • 《尚书》
  • 《唐律疏议‧名例律》
  • 《历付刑法考》
  • 《管子》
  • 《汉书》
  •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 《秦律通论》
  •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 《中国法制通史》
  • 《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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