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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错误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重审纠正后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3-27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实践中,对“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这一例外情形应如何理解?如果出现新的量刑事实,如原判错误认定自首而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发回重审法院能否根据重审查明的事实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受发回重审不加刑的限制?

一、新的犯罪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

“新的犯罪事实”指的是原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通常及字义的理解,既包括定罪事实,也包括量刑事实。

二、必须是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事实

如果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即使有新的犯罪事实,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刑事公诉案件不诉不理的诉讼原则,法院不能审理检察院没有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原审法院根据重审时查明的新的犯罪事实,才能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如果新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亦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于原判决中认定数额有误、自首、立功、主从犯、既未遂等量刑情节不当的情况,均不属于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一律不得加重刑罚。

三、如果允许重审纠正径行改判,会导致处理不平衡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的案件,第二审法院有两种结案方式:一是查清事实后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无论是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还是认定的量刑情节事实有误,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二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基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事实有误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时就可能加重被告人刑罚。如果二审法院选择不同的结案方式,就会产生两种明显不同的结果,这样的裁判结果实质上有悖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利于上诉权的行使。从这一角度考虑,重新审理时也不能仅因变更认定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四、对重审后可能出现的量刑偏轻情况,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从程序公正角度考虑,原判即便错误认定被告人自首而导致量刑偏轻的,发回重审法院也不得径行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罚。

从实体公正方面考虑,因被告人事实上不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重审后可能出现的量刑偏轻情况,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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