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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赖建东 2020-08-28

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结合刑法教科书、刑事诉讼法等材料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上诉不加刑所囊括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

3、不得增加附加刑;

4、不得将刑种由轻改重,例如将管制改为拘役,将拘役改为有期徒刑等。

5、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得加重总和宣告刑。

6、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所有同案人,不管是否提起上诉,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在司法实践中,上诉不加刑的内涵外延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争议的地方。例如:

总和刑期不变,能不能将轻罪改成重罪(如故意伤害罪改成故意杀人罪)?

总和刑期不变,能不能将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的刑期加重?(如原审判决贪污罪5年,挪用公款罪5年,合并执行8年;变更成贪污罪6年,挪用公款罪4年,合并执行8年。)

本文从裁判案例的角度,详细梳理上诉不加刑的内涵外延:

一、犯罪数额原审认定少了,二审不加刑。

如在(2017)鄂刑终12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未将马汉利在挪用公款过程中收受他人3.1万元的事实单独认定为其受贿数额,适用法律错误,但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不增加认定上诉人马汉利受贿犯罪的数额,亦不加重对其所犯受贿罪的处罚,但对其违法所得一并予以追缴。

又如在(2015)庆中刑终字第20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对胡某某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错误,导致量刑偏轻,鉴于刑法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二审不再改判。

又如在(2017)赣07刑终44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审对于罗建军的量刑适当,原审对罗建国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导致对罗建国量刑偏轻,鉴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故原判仍予以维持。

二、原审错误认定自首,二审不加刑。

如在(2017)豫刑终11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判未经核实,仅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即认定薛元震、胡威构成自首,依据不足。根据二审核实的情况,上诉人薛元震、胡威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不构成自首,应予纠正,但鉴于上诉不加刑,不再加重二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又如在(2015)滨中刑二终字第6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朱某受贿部分不是自首。故原审认定朱某有自首情节错误,但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其量刑不再调整。

又如在(2017)黔01刑终11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周舫具有自首情节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不予认定上诉人周舫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本院在量刑上不予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对原判决予以维持。

三、原审错误认定从犯,二审不加刑。

如在(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5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冯志尧、原审被告人云大松在行贿的共同犯罪中及冯志尧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认定云大松在行贿的共同犯罪中属从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轻,但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维持。

又如在(2017)湘31刑终12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孙某系主犯,且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一审认定孙某系从犯不当,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判处孙永刚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轻。因检察机关没有对孙永刚提起抗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不能加重对上诉人孙永刚的刑罚。

四、原审遗漏罚金,二审不增加罚金。

如在(2015)百刑终字第19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决定数罪并罚时,遗漏对杨某原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刑20000元的并罚,本应予纠正,但依照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本院对该遗漏事项不再作出追加处理决定。

又如在(2016)粤03刑终157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主刑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未能依法并处附加刑罚金,有所不当。但依上诉不加刑之原则,二审不能再行追加判处附加刑罚金。

又如(2017)浙06刑终242号案件也有类似问题。

五、原审遗漏认定累犯情节,二审不加刑。

如在(2017)粤19刑终20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玉良、黎才枫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本案是上诉案件,一审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基于上诉不加刑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院改变原判认定的罪名,但维持原判刑罚。

六、原审错误判决缓刑,二审不撤销缓刑。

根据上诉人沈伟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但鉴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维持对上诉人沈伟杰的量刑。(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573号。

又如(2016)豫96刑终118号案件。

七、原审错误减档轻判,二审不加刑。

如在(2017)鲁01刑终12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梁英林有多次索贿情节,且犯罪数额巨大,应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原审法院未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量刑不当,但鉴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维持原判量刑。

八、原审错误认定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二审不加刑。

如在(2017)鄂06刑终28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王肖阿原已持有毒品,在有人需要购买毒品时即出售,亦不存在犯罪引诱,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贩卖毒品犯罪存在犯意和数量引诱情形,并据此对王肖阿原、陈官、牛少楠予以从轻处罚不当,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对三人不加重刑事处罚。

九、原审错误认定立功,二审不加刑。

如在(2014)松刑终字第9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刘威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李聪、陈某甲、林某某的联系方式和银行卡号,仅是其如实供述的表现,不属于协助抓捕同案犯,故不应认定为立功,原审判决此点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检察机关的此点意见予以支持。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一审据此予以从轻的刑罚亦不可加重。

十、原审毒品数量认定少了,二审不得加刑。

如在(2017)辽11刑再1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贩卖毒品数量5.6克,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定贩卖毒品数量为20克,刑期由原来的三年改判为八年六个月,罚金由原来三万改判为四万。后再审判决认为,本案虽系抗诉引起再审,但原一审认定王学猛贩卖毒品5.6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原公诉机关未抗诉,王学猛未上诉,依据上述原则亦不能加重其刑罚。

那什么条件下可以加重刑罚呢?重审能否加重刑罚?

一、补充起诉,才可以加刑,没有补充起诉,二审、重审均不得加重刑罚。

例如在(2016)鲁02刑终23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发回重审后,在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重审判决加重刑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又如在(2011)商刑终字第11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在事实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高明由原来的有期徒刑七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予纠正。

又如在(2017)鄂09刑终94号案件、(2016)陕09刑终126号案件也有同样的问题。

二、追加起诉单位犯罪,可加刑。

如在(2016)辽刑申30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追加起诉了富饶公司的单位犯罪,该追加起诉行为属于新的指控,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三、追加起诉犯罪事实,可加刑。

如在(2017)04刑终8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在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对何龙非法拘禁申某某一案作出追加起诉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根据何龙的两起犯罪事实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并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四、追加指控犯罪情节,可加刑?

追加指控犯罪情节,指的是追加起诉被告人系累犯、再犯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加重处罚的犯罪情节。此时是否可以加重刑罚呢?

在(2017)川05刑终107号案件中,在重审一审期间,公诉机关当庭追加了“被害人系老年人”这一新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也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当庭进行了质证,该事实可以确认。重审一审作出判决,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重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上诉人均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认为原判加重其刑罚不当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实,追加指控犯罪情节,能不能加重刑罚,是有待商榷的。按照法律规定,追加起诉、补充起诉,指的是补充新的犯罪事实,包不包括犯罪情节。

对于上诉不加刑具体该如何理解、重审能否加刑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4年颁布的《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中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可见,不管是上诉、还是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只有“补充新的犯罪事实”,才能够加刑,否则,均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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