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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农村宗教市场混乱的现象 法治管理是根本出路

 khfzlcy 2019-03-28

作者:张志鹏

缺乏科学方法必然误解农村信仰现象

科学方法是学术研究的基础。每个人都有权说出自己的感受和观点,无须客观理性。但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则必须遵循科学理论和方法。如果缺乏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仅仅表达个人的感观,则难以进入学术研究的领域。

对于科学研究而言,无非是希望解决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三个层次的问题。只有客观全面理性的认识“是什么”,才有可能实证地回答“为什么”,最后再依据一定的价值准则提出“怎么办”。对于“是什么”的问题并非能够轻易获得,而是要采取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例如,要了解苏北农村教会的发展现状,较为科学的方法包括:深入的个案研究;长期的田野调查;科学系统的问卷调查;对统计数据的分析等。虽然这些方法并非一定达到真正的事实,但会接近社会的真相。

如果仅仅去一个村子,和村民随机的聊天就得出的某些结论,显然无法扩展到更大的区域中。“苏北农村教会的田野调查”一文两位作者仅依据对一个“S县D村”的随机访谈就得出“苏北农村教会”的结论,显然是过于轻率。在缺乏科学方法的基础上依据感观印象就提出一系列的判断甚至是政策建议,其准确性就更难以保证。两位具有公共管理和社会学背景的作者,应该了解这些基本的科学研究要求的。

学术研究做到客观实证已属不易。在中国这样一个大部分人缺乏科学训练的国度,科学的理论与结论往往不易被社会大众接受,那些情绪渲染的话语和谬误观点反倒流传甚广。对于研究者而言,更加需要慎重负责,遵循学术研究的规范。

因实用和迷信而信教无可厚非

科学研究注重实证,通常从实证结论中很难直接得出规范的结论。因为规范评价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所以当学者观察到一种社会现象时,尽可能不要急于做出规范评价,而是要了解其背后的客观原因。

在“苏北农村教会的田野调查”一文中,作者得出一个结论是“出于实用和迷信而信教”。这样一个基于随机询问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暂且不论,但更为重要地是要避免先入为主的评判。这个潜在的评判就是:实用和迷信与真正的宗教信仰不同。

笔者觉得,这是该文作者用精英的眼光或书本上的宗教信仰概念来套用现实情况的结果。一些农民因为实用或迷信的原因信仰宗教既是一种无可厚非的正常现象,既不能因此来否定农民的选择,也无须贬低他们所信仰的宗教。

事实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迷信与宗教混同的社会。普通民众的信仰世界与上层的信仰世界差异极大。在上层,主要是对宗教哲学、教义、文化的思考,下层则更多地与求子求福,互助慈善结合在一起。而且,通常是将儒、道、佛混融在一起加以信仰。这样一个传统到了基督宗教进入中国后同样存在,不少下层民众还是从实用和迷信的角度出发来信仰。

作为研究者,需要看到下层民众因实用和迷信而信教的内在原因及其合理性。在医疗条件缺乏、养老服务缺乏、文化生活缺乏,甚至是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因为能够从宗教群体中获得帮助而接受信仰,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无须惊讶,更不应指责。

教会内竞争和分化是正常现象

在“苏北农村教会的田野调查”一文中,描述了D村“教会的发展与纷争”,让一些不了解宗教组织发展规律的人会觉得不可思议。事实上,宗教组织如同公司一样,内部竞争与分化发展是正常现象,古今中外皆是如此。

一个新成立的教会通常会实现增长,当增长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分化的可能性。通常而言,导致分化的原因有多种。例如,有的是随着教会内年轻人的增加,一些年轻人可能会不满意传道人的讲道内容而离开。有的是因为教会内部财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矛盾而分裂。有的是因为教会原有领导人去世,因为有多个继承者而分家。

作为研究者,除了关注教会竞争和分化现象外,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其形成的制度条件。例如,当一个农村教会缺乏合法注册时,其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事务管理通常不够规范;在遇到财务矛盾时,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可见,如果希望教会内部的竞争和分化更为有序,则需要在依法管理上提供条件。

“邪教”不应是一顶随意扣的“帽子”

在“苏北农村教会的田野调查”一文中,还提出了“教会的邪教化倾向”的观点。该文描述了所谓“邪教”的礼拜仪式,试图以此来说明其性质。不过,这样的描述很难让人信服,这样的群体就是“邪教”,就是违法的。更为可怕地是,研究者轻而易举地给一些农村的教会戴上“邪教”的帽子,可能会给这些农民带来牢狱之灾。在此,必须加以警惕和说明。

在宗教研究者看来,“邪教”是相对于“正教”而言的。“邪”与“正”也只是针对教义差异而言的。最初,“邪教”和“异端”都是宗教内部的说法,特别是一些自诩为“正教”的宗教裁判所(者)对于不同信仰观点的一种称呼。这是由于,当任何一个宗教团体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张,成员的不断增加,其内部对于教义的理解、权力的掌握、行为的规范就会出现差异和分化。不同的教派之间往往会标榜自己是“正教”,其他派别是“异端” 或“邪教”。

在人类历史上,宗教内部的所谓“正邪”之争导致了多次的流血冲突。在犹太教看来,基督教就是“邪教”,在早期天主教看来,那些搞宗教改革的新教就是“邪教”,在基督新教看来,那些新出现的摩门教等教派就是“邪教”。在政教合一的背景下,尽管一些所谓的“正教”用尽了钉十字架、火刑柱、监狱和战争等多种残酷手段,依然无法阻止新的教派的分化成长。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如此,佛教、道教在发展过程中,也到先后出现了新宗派的分化,相互之间也有批判争论,但由于政府较少介入其中,所引起的暴力冲突较为少见。

针对欧洲的宗教问题,思想家洛克早在200多年前写下的《论宗教宽容》中指出:“每个教会对其自身而言都是正统的,而对其他教会则是谬误的或异端的。一个教会不论相信什么,它都认作是真理,并把与之相反的称为谬误。因此,这两个教会在关于教义的真理性和礼仪的纯洁性的争端中,双方都处于同等的地位;不论在君士坦丁堡或世界的其他地方,都找不到一位法官,可以根据他的裁决来解决这场争端。”

因此,对于政府和司法部门而言,对所有的宗教,不管是“正教”或“邪教”,都应该取不知道,不评价,不支持,不反对,不介入,不作为的态度。民众群体是不是宗教徒,民众信仰什么,是他们自己的问题。谁要是用宗教组织的名义营利,就取缔。任何人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不违法,就保护。作为学者研究,通常会采取新兴宗教、膜拜团体或民间信仰这样的术语来概括农村的宗教群体,而不应该随意使用“邪教”这个大帽子。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如何来看待农村宗教信仰增加现象?

在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快速推进的今天,农村正在发生巨大转型。中国农民人口在持续下降,农业逐步实现产业化,农村也在向现代化转型。传统农村的信仰体系被瓦解,基于家族的互助和基于家庭的养老难以为继,文化活动乏善可陈,在此背景下,无论是佛教、道教和基督宗教在农村的兴起,还是各种民间宗教、民间信仰以及迷信活动的复苏,都属于人们正常的需求。没必要大惊小怪,更不应该等同于“太平天国”。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如何来看待农村宗教信仰特别是教会的增加现象呢?笔者认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原则和方向同样也适用于农村宗教信仰。因为,宗教信仰作为满足广大农民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式,随着农村宗教需求的多样化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格局。只要承认精神文化产品也是现代市场体系的一个类型,就应当开放农村的宗教或信仰市场,让市场来引导各类宗教文化资源的配置。

相反,如果无视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过分敏感和歧视农村宗教,采取打击和禁止的行动,则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恶果。虽然一些农村信仰群体可能在表面上不复存在,但有些群体会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存在,许多农村的养老互助等公共事务无法承担,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无法满足。

因此,对于学者而言,需要全面扎实的进入农村宗教群体,应用社会科学理论来研究这一现象,分析其内在根源,做出理性客观的评价。对于各基层政府而言,则要遵循宪法中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采取“放管服”的行政改革举措,发挥农村宗教群体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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