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风险社会之中,社会大众的心理呈现出两种状态。第一种是恐惧心理,害怕风险随时降临己身,希望国家能够提供足够的保卫措施,进而对刑法表现出高度的依赖。那么,在这种强烈的需求之下,刑法的提前介入无疑起到了安抚的作用。西原春夫先生将国民的欲求认定为刑法的根基,应该说,这在社会契约论看来是合理的,与我国宪法的精神也是吻合的。第二种是宣泄心理。当人们经历或得知了不被容许的风险导致的严重危害结果时,人们会产生愤恨、谴责的情绪。此时人们坚信刑法是这些非难的情绪惟一能够依托的载体,人们的心理在刑法这里才能得到满足。不可否认的是,最后手段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社会心理的宣泄。上述社会心理的表达和宣泄,在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看来,是刑罚的表达功能(the Expressive Function of Punishment)的体现。[3]如前文所述,尼尔斯·亚勒堡也认为,表达谴责是刑罚价值的体现。对于这项功能,胡萨克同样表示了赞同:“刑法除了预防犯罪之外,还有其他的目的,如表达非难、指责。既然刑法具有表达功能,就必须对最后手段原则作出新的诠释。在判断哪种手段更好时,考察的要素不仅包括降低犯罪率,还包括表达社会情感。”{10}可见,立法者也面临着艰难的抉择,一边是如同公理一般的最后手段原则,另一边是客观的、无情的风险和国民的欲求。
【注释】 [1]其案情及判决理由是:1974年联邦德国国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在怀孕之后的12周之内进行堕胎,免除其刑罚。有一些国会议员及邦政府对此提起诉讼。1975年2月25日,联邦宪法法院指出,该法是违反基本法保护生命权和人性尊严的规定的。参见王贵松:《价值体系中的堕胎规制——生命权与自我决定权、国家利益的宪法较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第143页。 [2]如尼尔斯·亚勒堡认为,最后手段原则表现为三个原则:刑罚价值(可谴责性)原则、功利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在一些极具谴责性的案例中,刑罚价值原则就处于首要地位。例如,在谋杀、强奸、武装抢劫等案件中,在决定是否需要犯罪化时,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通常会被忽视,最后手段原则是具有规范功能的。除此之外,是没有规范功能的。见Nils Jareborg:Criminalization as Last Resort(Ultima Ratio),OHIO STAT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2004,Vol 2,第530-531页。 [3]刑罚有着其他处罚措施所缺乏的象征意义或表达功能。刑罚是表达忿恨、喷怒态度的传统手段,也是表达反对意见和责难的方式。并且,刑罚的表达功能还衍生出四种功能:发布官方的否定意见(Authoritative disavowal)、表达象征性的反对意见(Symbolic nonacquiescence)、维护法律(Vindicating the law)、赦免其他人(Absolution of others)。参见sophos.berkeley.edu/kolodny/S08Phil108L21(Feinberg).pdf.
【参考文献】 {1}{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埃贝哈德·施密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 {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Nils Jareborg. Criminalization as Last Resort(Ultima Ratio){J}.ohio state journal of criminallaw,2004,(2). {4}吴金瑞.拉丁汉文辞典{K}.台北:光启出版社,1980(再版):1429。 {5}姜昕.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探析——以宪政哲学与公法精神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8,(7)。 {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 {7}王世洲.刑法的辅助原则与谦抑原则的概念{J}.河北法学,2008,(10)。 {8}张建军.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基础分析{J}.西部法学评论,2008,(3)。 {9}Douglas Husak.Applying Ultima Ratio:A Skeptical Assessment{J}.ohio stat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2005,(2)。 {10}{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二版{M}.谢望原,等泽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2—61。 {11}陈兴良.犯罪的合理定义{J}.法学研究,2008,(3)。 {12}舒洪水,张晶.法益在现代刑法中的困境与发展{J}.政治与法律,2009,(7)。 {13}姜 雯.风险社会中“社会危害性”的新解读{J}.河北法学,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