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起, 宜昌城区将推行公租房货币化保障。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在宜昌城区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过去城镇住房保障由实施配租相比,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那么,城区哪些人可以申领 公租房货币化补贴? 如何申领? 申领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昨日,宜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就 市民关心的十六个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答: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实物配租是公租房保障的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享受政策性住房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 答:1.申请人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2.申请人取得租赁发票; 3.申请人确认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 答:1.申请人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城区201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619元,0.7倍为26333元);财产(含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车辆、所有权房屋等)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其中无价值达到16万元(以购置车辆发票金额为准)或排量超过1.8L的轿车;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3.在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5.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答:1.取得全日制本科、高专或高职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2.毕业2年内;在城区就业创业; 3.在城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和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5.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答:1.在城区就业; 2.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 3.截止申请之日的上月,在城区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和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5.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答: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在宜昌市房产交易网下载打印示范文本)及备案证明(租赁房屋属城区不含东山开发区,在沿江大道 129 号市房屋交易和产权中心办理,咨询电话6233719;租赁房屋属东山开发区范围以内的,在城东大道 54号宜昌高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咨询电话6753239); 3.租赁发票(在租赁房屋权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电话:西陵区6465373、伍家岗区6351778、高新区6460132、猇亭区6511314、点军区6679317,为避免在办税服务厅长时间等待,税务部门建议办理时间为16日以后); 4.新就业大学生需提交毕业证书; 5.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就业单位的社会信用证书复印件(单位签署'用于申请公租房保障',并盖章); 6.申请审核单位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由社区查验后拍照上传。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规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建部门审核。我市经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并借鉴外地做法,将提供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作为在市场上租房居住这一保障条件的审核标准,纳入《通知》规定。 答: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4%减半征收,即租金收入÷(1 5%)×2%。2018 年及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 4%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租金收入的2%预征。若租金为1000元时,估算需缴纳的税金为40元左右,具体以税务部门计算为准。 答:根据《市住建委 市财政局关于在宜昌城区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9〕3号)规定,目前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要在4月30日之前向原申请社区提供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4月30日以后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重新申请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系统登记备案的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4月30日以后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补贴资格。 答:申请2018年公租房实物配租,经审核公示通过但未选房,进入轮候的家庭,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可前往社区承诺自愿放弃实物配租轮候,重新申请公租房货币化补贴。轮候期内(自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1年内),轮候家庭申请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的,在审核收入时按原标准执行,其中,A类仍按2017年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34686元审核,B类和C类不审核收入。轮候期过后,A类和C类将按2018年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37619元)的0.7倍(26333元)重新复核公租房货币化补贴资格。 答:1.与近年来的租赁补贴相比,一是保障范围和标准不同。原保障范围仅限于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现在新增了中等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且将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补贴标准分别从8元、6.4元提高到12元、10元。二是对在市场上承租租房给出审核标准。要求提供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 2.与公租房实物配租相比,在保障效率和便利上更具优势。申请通过后,可及时得到保障。可自主选择更便于工作和生活的房屋租住。 答:1.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含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供养对象)12元、低收入10元和中等偏下收入6元。最低收入、低收入的无房家庭,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250元的,补足至250元。 2.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每户家庭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超过4人的,也只按4人60平方米保障) 3.租赁补贴额=[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4.当申请保障家庭租赁住房实际支付的月租金,低于按标准计算的家庭月补贴金额时,按实际支付的租金数额发放补贴。(第十三问、十四问这一条相同) 答: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420元/人·月;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大学毕业生(含高职)250元/人·月。 2.保障期限为36个月。为身份保障,即家庭成员中有几人符合身份条件,发放几人。 答:1.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90元/人·月。 2.保障期限为36个月。为身份保障,即家庭成员中有几人符合身份条件,发放几人。 答:租赁补贴自申请对象完成申请审核(公租房系统中处于市备案状态)后当月开始计算,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次月开始按月发放;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季度发放。 答:在保障期限内,以租金发票上注明的租赁时间段作为发放租赁补贴的期限。当第一季度租赁发票到期后,申请人应及时开具并上传第二季度租赁发票。如因未上传,导致发票期限不连续,将不计发其间的补贴。 申领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重要提醒 1.当申请保障家庭租赁住房实际支付的月租金,低于按标准计算的家庭月补贴金额时,按实际支付的租金数额发放补贴。 2.2018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在1年的轮候期内,可自愿放弃轮候,重新申请公租房货币化补贴,收入条件按原标准执行,轮候期过后,按照2019年的保障条件进行资格复核。 3.目前,城区公租房房源不足,2018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可能存在轮候期内无法实物保障的情况,建议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申请公租房货币化保障。 4.2019年3月租赁补贴在保对象,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原申请社区补充提交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逾期未提交的家庭将停发补贴。 5.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实物配租是公租房保障的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享受政策性住房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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