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众号将不定期发布上海地区行政执法案例及评析,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工商、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本号宗旨:以案释法,以例学法,以理敬法! 另,本公众号无偿接受粉丝提出的涉治安案件问题的法律咨询,请直接私信,号主会及时回复,并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挑选具有代表性的问题适时公布!也欢迎各位基层执法者来信与号主共同交流探讨!分享典型案例,贯彻依法治国精神,体会基层执法不易,防范执法风险。以法会友,共同进步! ——编者按 司法观点提炼 公安机关有受理户籍申请的职权。 根据《窗口服务告知单》中规定受理户籍迁移申请要有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本院作出的(2011)x民四(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令张xx与张x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因张xx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并确认xx街x弄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张xx,待张x归还银行抵押贷款后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韦xx(原告)在申请户籍迁移时已提供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足以证明张xx是xx街x弄xx号xx室房屋权利人。公安机关以原告缺少房地产有效权证而不受理入户申请的主张不能成立。故韦xx(原告)向其妻子张xx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即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编者按:确认物权所有人的生效民事判决系形成判决,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即使此时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他人,也应以生效判决为准。此系《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知识,如果没有民法基础的话,容易造成错误的机械执法!还等什么?为了证明自己能力出众,各位警察叔叔来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吧 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徐行初字第100号 正文 原告韦xx,男,195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街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局xx分局xx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曲x,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xx,男,某市局xx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韦xx诉被告某市局xx分局xx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韦xx及其代理人刘xx,被告某市局xx分局xx派出所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5月18日与张xx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本市xx区xx街x弄xx号xx室,户主是张xx。原告因婚姻关系,欲落户于妻子张xx户内,多次携带材料到被告处户籍窗口办理,但被告均以无法提供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为由拒绝办理。xx街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人为张xx,但因2009年8月4日张xx与案外人张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产权过户至张x名下,2011年8月10日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x民四(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令张xx与张x房屋买卖合同因张xx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并确认xx街x弄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张xx,待张x归还银行抵押贷款后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但张x于2011年8月29日被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张x无能力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故该房产过户手续至今无法办理。原告认为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受理原告办理入户本市xx街x弄xx号xx室的申请。 被告辩称,根据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某市局户口审批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民申请办理相关户口事项的,应当由其本人按规定至相关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向提出申请事项的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窗口服务告知单》,由申请人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件一)。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窗口服务告知单》中规定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证,不符合受理要件,故被告无法受理原告的入户申请,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某市局户口审批程序规定》、《窗口服务告知单》,证明被告根据以上规定没有受理原告的入户申请。 经质证,原告认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可以证明房屋产权人恢复到了原告名下,只是由于存在抵押事项,目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原告出示了以下证据及依据:张xx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张xx与韦xx的结婚证书;居住证明;(2011)x民四(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相关信息;(2011)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被告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出申请主要就是缺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故被告无法受理原告的入户申请。 本院经审理后确认如下事实:1998年5月18日原告与张xx登记结婚,原告户籍地址为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张xx户籍在本市xx街x弄xx号xx室,系户主。2009年8月4日张xx与张x(系张xx外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从张xx过户至张x名下。2011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1)x民四(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令张xx与张x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因张xx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并确认xx街x弄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张xx,待张x归还银行抵押贷款后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8月29日张x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张x未偿还银行抵押贷款,系争房产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其户口迁入本市xx街x弄xx号xx室。被告以无房地产权证原件为由拒绝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原告的户口迁入本市xx街x弄xx号xx室。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安机关有受理户籍申请的职权。根据《窗口服务告知单》中规定受理户籍迁移申请要有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本院作出的(2011)x民四(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令张xx与张x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因张xx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并确认xx街x弄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张xx,待张x归还银行抵押贷款后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在申请户籍迁移时已提供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足以证明张xx是xx街x弄xx号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以原告缺少房地产有效权证而不受理入户申请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原告向其妻子张xx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即被告提出入户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市局xx分局xx派出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受理原告韦xx要求将其户口报入本市xx街x弄xx号xx室房屋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闻安 审 判 员 崇毅敏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书 记 员 沈 懿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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