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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庆活动定购车辆,商家交付不能,被判定金双倍返还

 复古1233 2019-03-28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参加某销售公司店庆活动,经被告销售人员介绍,决定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当场支付定金5000元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车时间以被告通知为准。合同签订3个月后,原告一直没有收到提车通知,原告多次与被告销售人员联络,均称车辆已经全部售完,短时间内无法交付车辆,也无法告知具体的交付时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具体的车辆交付时间,而是以被告通知时间为准,且在原告起诉之前,被告已经在办理定金退还手续,但因程序复杂,所以原告起诉后才将5000元定金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可预期的合理期限内获得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本案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车辆交付时间以被告通知为准,但此约定并不能免除被告作为车辆出卖人所负有的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车辆的义务。合同签订三个多月后,被告不仅未向原告交付车辆,也无法告知车辆交付时间,即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领取所购买的车辆,也无法预期其可以领取车辆的时间,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据定金罚则,除被告已返还的5000元定金外,被告需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李金亮 、左嫣茹)

编辑: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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