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HLXM的股东A,持有上市公司28,593,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5%,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018年7月13日,股东A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上市公司5,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9%。上述权益变动后,股东A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09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并于2018年7月17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年8月15日,上市公司接到股东A告知函,股东A于2018年8月8日至8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了上市公司2,09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8%。本次减持发生于股东A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但股东A未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直至2018年8月16日才就上述减持事项补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披露了后续减持计划。 上交所认为,股东A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 5 条的规定。 因违规行为发生时股东A已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且在违规行为发生后,其主动告知,及时停止,并补充披露了减持计划。交易所予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股东A予以监管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 ☞ 5. 大股东依据《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日”的规定? 答: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遵守《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后续减持行为要依照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权益变动信息,遵守相关限售义务;还要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等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合规、有序减持。未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减持行为构成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本案例中,股东A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无需进行预先披露。但该股东所持股份从5.16%减至4.16%,未在减持公司股份至5%时及时停止减持行为并履行披露义务,触及违规。类似案例有上交所某上市公司股东2016年4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800万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从6.77%降至4.84%,被交易所予以监管关注。创业板某上市公司股东于2018年3月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持股比例从5.215%减至4.939%,在减持至持有公司股份5%时,没有及时停止减持并披露,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此外,按照规则,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如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因此股东A于2018年8月8日至8月14日(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2,090,000股股份时,应于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信公提示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需注意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减持新规中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即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披露减持进展,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如仍为控股股东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遵守《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除此之外,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大股东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但仍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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