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来自江苏证监局。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李佰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馨科技”)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关注宝馨科技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充分辨识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亦未关注在测算友智科技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中包含了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并使用了税后的折现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存货和成本异常变动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对宝馨科技子公司厦门宝麦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存货计价测试中,原材料样本单价出现较大波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亦未对母公司本期生产成本增长超过40%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三、未发现年报或有事项与审定报表附注不一致 你们在宝馨科技2017年年报已审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宝馨科技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的5笔对外担保情况,涉及金额3776万元,亦未关注宝馨科技2017年年报或有事项中已披露了上述信息,导致已审财务报表附注与宝馨科技年报披露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伯民、李佰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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