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从事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销项税额15万元,当期进项税额32万元,其中包括购进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因保管不当致使购进的高档调味料损毁,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该调味料进项税额已加计抵减1万元,上期末没有抵减的余额2万元。 第一步: 计算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32-10)×10%=2.2万元; 第二步: 计算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2+2.2-1=3.2万元; 第三步: 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15-(32-10-10)=3万元<当期可递减加计递减额3.2万元; 所以,当期实际抵减额=3万元 未递减完的加计递减额0.2万元(3.2-3=0.2),结转下期继续递减。 当期申报增值税额=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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