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财政部:7月1号起甲供材简易计税!

 绿叶发于春枝 2019-03-30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现为大家盘点以下几点: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温馨提示

  一般来讲,对于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

  2、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来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选用简易计税;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

  政策原文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