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于2018年进行了一项非货币性投资,投资1年后,将部分股权进行了转让。为此,企业财务人员前来咨询,能否按售卖比例,部分结转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剩余部分能否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产生的利得,可以在不超过5个会计年度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现行规定对转让部分上述股权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但按照配比原则,转让部分上述股权时,此部分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计算该部分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未转让的部分,应可按原政策执行,其产生的利得,可以在剩余年度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继续递延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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