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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范本】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及现金险招标文件(摘录)

 guoxiongxin 2019-03-30

文章目录

一、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二、第四章  保险方案

第一节 财产一切险

(一)财产一切险保险明细表

第二节 公共责任险

(一)公共责任险保险明细表

第三节 现金险

(一)现金险保险明细表

三、第五章  合同书格式

文章内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如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1]。

【1关注: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8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必须重新招标。从上述法律条款看,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数量是指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但对于开标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却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应首先看《招标文件》的约定。如果《招标文件》约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那么招标人需按约定履行后续程序。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类似约定,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本次招标结果是否有效。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7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  保险方案

第一节 财产一切险

一、财产一切险保险明细表

(此为必须满足项,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保险类别

财产一切险

投保人

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速)

被保险人

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速)

保险标的

投保人对应投保的 **高速  及附属设施的一切财产。

财产保

险范围

是指高速公路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其中,高速公路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边坡、边沟、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标线、标牌、护栏、分隔带)、机电设施(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通信管道工程、消防系统)、绿化、房屋设施(含内外装修)、游泳池、维护养护设施、救援设施、办公器具(包含台式、便携式手提电脑及一切设施和设备)、生活器具、临时设施、简易建筑、广告牌以及由被保险人负有责任之物品等等。

投保财产

**高速公路财产(全长 89.202 Km,含主线和支线等)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路基、路面、涵洞、隧道、桥梁、绿化、沿线设施、收费设施等。

投保金额

**高速公路,人民币   ***    万元/年[2];

【2关注:特别约定:(二十)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已剔除征拆费用、贷款利息、流动现金等不需投保的费用后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确定,保险人认可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对所有保险项目足额投保,且发生损失时按出险时的市场重置价值(不扣除折旧)作为赔付依据

【2理由:应注意审核投保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否相符,避免出具投保比例不足的问题。财产一切险的投保金额确定依据为: (一)已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工程竣工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确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工程概算执行情况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确定。(二)已扩建或实施大修的项目按照经第三方有相关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上述金额需经项目公司盖章确定】

保险期限

***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为止

免赔额

免赔额最高上限为:

地震、海啸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 ** 万元;

台风、暴雨、洪水及边坡或隧道塌方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 ** 万元;

盗抢、油污、交通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 ** 元;

其它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零元。

赔偿方式

重置价值[3]

【3关注:特别约定:(二十)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已剔除征拆费用、贷款利息、流动现金等不需投保的费用后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确定,保险人认可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对所有保险项目足额投保,且发生损失时按出险时的市场重置价值(不扣除折旧)作为赔付依据。

财产一切险基本条款:第四十一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财产一切险扩展条款:9.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A.替换、重建保险标的;B.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2)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A.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B.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C.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条款为准。

财产一切险扩展条款:21.财产盗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条款扩展承保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或附属设施无论遭受何人盗窃,保险人应对任何一项受盗财产或附属设施按重置费用给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条款为准

基本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扩展条款

1.山崩和下陷条款;

2.场地清理费用条款;

3.油污污染沥青路面扩展条款;

4.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5.增加资产条款;

6.72小时条款;

7.公共当局条款;

8.加快费用条款;

9.重置价值条款;

10.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11.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12.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13.专业费用条款;

14.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15.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16.碰撞扩展条款;

17.预付赔款条款;

18.阻止损失条款;

19.错误和遗漏条款;

20.供应中断扩展条款;

21.财产盗窃条款;

22.地震扩展条款;

23.园林、绿化保险条款;

24.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25.指定公估人条款;

26.免检条款;

27.保护现场条款;

28.保险期限延长条款[4];

4关注:防止项目公司保险出现真空期

2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30.不可撤销条款;

31.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32.抢险施救条款。

特别约定

(一)为减少小额赔付案件理赔的繁杂手续,对于单宗损失金额在10000 元(含10000元)以下的案件,被保险人可累积每月一次上报给保险公司。

(二)在处理保险事故理赔时,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给保险人后,保险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并通知被保险人,如保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则表明用以评估索赔清单的资料已齐全;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所递交的赔案资料齐全后,应遵照投标文件及服务承诺理赔时限完成赔付手续,并在赔案划款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向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需要补充的资料所缴纳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相关政府部门无提供证明文件时,由所辖路段路政出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视为有效,保险人应予以认可。

(三)为了确保保险服务的连续性,避免因承保、理赔脱节而造成对保险服务不必要的误解,要求保险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与理赔服务的项目经理是同一人,且必须是由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授权,而且另设不少于两名保险业务理赔人员与项目经理组成专项理赔服务小组专门负责被保险人的保险业务。专项理赔服务小组人员在本保险项目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以上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专项理赔服务小组,保险人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将有权延期支付保费。

(四)本合同列明路段由于第三方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特别是遇到重、特大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较大、恢复重置费用较大、第三方责任者已在事故中严重受伤或死亡或涉及刑事案件被拘留或坚决拒绝赔偿等疑难案件时),由保险人先予以赔偿(无需被保险人先行作出任何追索行为、也无需确定第三方是否仍有赔偿能力),赔偿标准按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列明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应在收到赔款范围内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五)保险人应在收到或见到被保险人提供的真实齐全的损失证明之后,按结案赔付时效承诺时限内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进行赔付或处理。

(六)保险人对受损保险财产运离损失现场所发生的合理运费、装卸费用及场地清理费用负责赔偿(但对租地费不予负责)。

(七)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抢、抢劫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八)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而造成被保险人电器及电脑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的电器及电脑设备必须装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是保险人赔偿的基础。

(九)山崩包括但不限于边坡滑坡。

(十)收费站顶棚(钢模)属于收费设施,保险人负责赔偿。

(十一)树木砍伐、扶正、翻头重植等项目属于绿化项目,保险人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负责赔偿。

(十二)对于零星被人为损坏或被盗窃的路产,可将路产缺陷情况累积每一季度上报保险人,统一申报理赔。

(十三)由于高速公路机电系统设备24小时不能中断运行,如果机电系统包括收费系统、监控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信管道工程等,出现属于理赔原因内的因素引起的机电设备设施损坏,被保险人将立即采取维修方式或更换故障设备设施以保障机电系统不间断运行,并拍照或保留原设备。更换设备设施理赔金额应包括新的设备设施购置、运输、安装、调试等综合费用,而不能仅按维修设备费用进行理赔。

(十四)边坡受损后保险人应按照边坡损毁前的材质标准及护坡方式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赔付,包括但不限于清理、修整费用。[5]

【5关注:实践中,边坡建设原标准与修复新标准存在不一致,保险公司一般坚持按原标准回填土方式赔付重置费用,项目公司要求按新标准赔付重置费用。上述条款对重置标准进行了约定,有利于减少双方争议

(十五)针对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金额的自然灾害保险案件,保险人可根据特别约定十四条赔付原则予以最终理赔,被保险人只需提供路损清单、受损相片、修复单价相关文件等出险资料作为定损凭证,保险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定损。[6]

【6关注:①大金额保险事故理赔原则;②特别约定(二十二)

(十六)被保险人应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如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费,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应缴未缴保费的滞纳金,但并不影响被保险人获取全额保险赔款的权利。

(十七)对本合同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用于交通秩序维护、交通疏散的费用,保险人按实际发生费用负责赔偿。

(十八)财产一切险索赔单证清单为:

1.出险通知书(保险人提供空白的该单证);

2.索赔报告(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报告,可以是保险人提供的固定格式的索赔报告,也可以是被保险人自行书写的损失索赔报告);

3.由第三者引起的责任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填写权益转让书;

4.发生盗抢、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如损失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则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案件证明;如损失在 10 万元以内(不含 10 万元),则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所在路段的路政证明即可。  

5.损失清单;

6.事故现场相片。

除上述资料外,其他资料被保险人可不提供。

(十九)赔偿计算方法

  在发生本保险单保险标的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赔偿标准首先以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的粤交路〔1998〕38号文件和粤交路〔1999〕263号文件为准;如文件中没有列明的财产项目(如:机电设施、部分公路主体设施、房建设施等)受损,则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最新版本高速公路养护、机电维修工程合同、被保险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专项维修合同列明的重置、修复单价或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每年下发的高速公路养护机电修复单价为准;若被保险人提供的上述养护、机电维修合同或修复单价资料亦无相关项目的重置或修复标准的,则参考当前市场价格、实际损失检测报告和重置修复证明等资料,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具体协商确定;对于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标的修复至其全新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7]

【7关注:赔偿计算方法首先是以粤交路[1998]38号文件和粤交路[1999]263号文件为准,该标准以外的则以最新养护合同等所列明的标准为准,没有标准则由双方协商一致

2.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避免更大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人工费用、必须机械台班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投保财产的投保金额为限。

3.其他项目

(1)弱电设备的赔偿标准首先以被保险人提供的合同为准,如合同没有列明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批准的2015版《电子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核定赔偿金额,受损部件以所属地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核定单价;

(2)强电设备的赔偿标准首先以被保险人提供的合同为准,如合同没有列明的,则按《广东省综合安装定额》核定赔偿金额,受损部件以所属地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核定单价;

(3)设施的受损数量按实际修复数量进行计量,如涉及到路面施工安全、高空作业、冬雨季施工的,按市场价格计算施工安全防护、高空作业、冬雨季施工、高空作业车租赁等费用,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承保期间若有新赔偿标准出台,则以最新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开始时间以发布时间为准;但被保险人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保险人出具批单,并提供详细相关规定文件。

(二十)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已剔除征拆费用、贷款利息、流动现金等不需投保的费用后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确定,保险人认可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对所有保险项目足额投保[8],且发生损失时按出险时的市场重置价值(不扣除折旧)作为赔付依据。

【8关注:应注意审核投保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否相符,避免出具投保比例不足的问题。财产一切险的投保金额确定依据为:(一)已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工程竣工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确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工程概算执行情况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确定。(二)已扩建或实施大修的项目按照经第三方有相关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上述金额需经项目公司盖章确定】

(二十一)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其本身的残值不予计算。

(二十二)若发生案情复杂、定损困难或损失标的涉及较强技术因素或估损金额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的事故时,由被保险人(代表投保人)指定、保险人认可的国内获得保险公估营业许可证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损失理算。公估人入场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定损前须与保险人事先联系并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确定保险公估人的工作应在确定之日的次日起计算2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人承担聘用保险公估人所产生的费用[9]。

【9关注:①保险公估人由被保险人指定,由保险人承担费用;②特别约定(十五)

(二十三)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选择选择货币赔偿、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等赔偿方式。

(二十四)若受损保险标的尚未正式验收但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其证明材料可由投保人(或项目业主方、被保险人)、施工方(或供应商)、监理方(非必须)联合出具确认(加盖各方公章),保险人应予以承认。

(二十五)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0]。

【10关注:①对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方式修改为诉讼方式。②下同公众责任险和现金险

【10理由:仲裁一次生效,二次救济难度及成本高

(二十六)特别约定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保险费缴纳方式

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付,2018年度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如下所示:

第一期于合同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缴付***年总保费的**%;若符合广东保监局见费出单规定要求,则按见费出单要求执行;

第二期于***年**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缴付***年总保费的**%。

第三期于***年**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缴付***年总保费的**%。

保险费缴付条件

为保证保险理赔的结案率,约定保险理赔结案率达标标准作为投保人按期支付保险费的先决条件。合同期内保险赔案结案率达标标准为:

***年第二期保费约定支付日前**个工作日结案率应达到**%。***年第三期保费约定支付日前**个工作日结案率应达到100%。投保人有权将当期应付保费延迟至保险理赔结案率达到上述比例要求时再支付,此种情况下的延期支付不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不需支付任何延期利息。本条所称的结案率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后至每期保费支付日的上月末保险人已赔付案件数量与被保险人已索赔案件数量的比率[11]。

11意见:修改为“保险人已赔付案件数量及金额与被保险人已索赔案件数量及金额的比率”

11理由:实践中,存在按结案数量统计达标,但按赔付金额统计偏低的情形

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前 10 个工作日,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提交保险期内赔案的季度报表(包括保险赔案结案率、理赔指标、未结案进展情况、赔付计划等),投保人有权根据保险人的季度表现暂缓或暂停支付保费。在缴付每期保险费时,保险人必须事先向投保人提供当期保费的等额发票。

第二节 公共责任险

一、公共责任险保险明细表

(此为必须满足项,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保险类别

公众责任险

投保人

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速)

被保险人

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速)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范围

**高速营运的经营区域及相关区域;

投保金额

**高速人民币 ** 万元/年;

赔偿限额

1.保险期限内,**高速高速每年的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 万元。

2.对于上述投保路段,每路段每次事故(不论一次自然灾害或一个时间所引起的连续事故,包含但不限于人生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均不设单次赔付限额,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事故实际损失提出赔付金额,但不能超过当年度该投保路段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为止。

免赔额

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及人身伤亡事故免赔额为零

基本条款

保险公司报备的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扩展条款

(一)火灾及爆炸条款;

(二)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三)扩展牲畜窜入责任条款;

(四)错误和遗漏条款;

(五)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六)急救费用条款;

(七)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

(八)水渠堵塞引致责任条款;

(九)污染条款;

(十)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十一)电梯责任条款;

(十二)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十三)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十四)停车场责任条款;

(十五)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十六)交叉责任条款;

(十七)路标、照明及通讯系统失误所引致法律责任条款;

(十八)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十九)保险期限延长条款;

 (二十)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二十一)不可撤销条款;

(二十二)公路不安全引致第三者法律责任条款;

(二十三)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

特别约定

(一)保险人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中列明营业场所内的设施及布置的必要装置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检查、排险、维护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扩展承保营业场所内因意外出现责任方不明的物体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时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引起营业场所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本保单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由于行人步行闯入或驾驶非机动车闯入,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被保险人因此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作出的,但被保险人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七)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可预期的合理收益除外。

(八)公众责任险索赔单证清单:

1.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

(1)保险单;

(2)出险通知书及索赔报告;

(3)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

(4)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报告;

(5)受侵权人财产索赔清单;

(6)财产购买发票、维修费用或重置发票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2.涉及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应提供:

(1)保险单;

(2)出险通知书及索赔报告;

(3)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

(4)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报告;

(5)伤者病历或诊断书;

(6)医疗费单据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九)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用、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用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违反事发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原则进行计算。

(十)若发生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任何责任事故或诉讼时,约定如下:

  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在必要时,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在必要时,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4.在诉讼处理过程中,被保险人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或被告时,保险人应配合被保险人做好应诉工作。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12]。

12关注:本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可替代项目公司在案件中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5.在诉讼处理过程中,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代为聘请律师处理诉讼纠纷,并由保险人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若保险人不配合或拒绝聘请导致被保险人没有委派律师或自行聘请律师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或不利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十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诉讼费、律师费应予以赔偿[13]。

13关注: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十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招标人所在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4]。

【14关注:①对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方式修改为诉讼方式。②下同财产一切险和现金险

14理由:仲裁一次生效,二次救济难度及成本高

(十三)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保险费缴纳方式

按见费出单要求执行

保险费缴付条件

按见费出单要求执行

第三节 现金险

一、现金险保险明细表

(此为必须满足项,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保险类别

现金险

投保人

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速)

被保险人

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速)

保险标的

现金是指被保险人管辖范围内的各收费站和管理中心收费备用金、通行费收入现金及运送、管理中心、沿线收费站或相关范围内的财务室存放的现金、银行票据、信用卡、政府债券等。凡是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经特别约定),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现金,都可以在本保险范围以内。

营业场所

1. ** 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收费站、**收费站、**收费站、**收费站、**收费站、**收费站、**管理中心及相关范围;

经营业务

拥有及负责运作、管理、保养维修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及其它有关服务。

投保金额

投保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1)存放在保险柜及投包机的现金:

(2)营业场所现金:         

营业场所现金是指收费员每工班在收费现场的现金、收费员将收费现场现金送存投包机的现金。 

(3)送提款现金:            

 送提款现金是指收费员交接班途中携带的现金、财务人员去银行取的现金、路政收到的路产索赔现金。        

  年总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为止。

免赔额

免赔额为零

基本条款

现金险保险条款(2009版)

扩展条款

1.自动恢复金额条款;

2.节假日限额提高扩展条款;

3.错误和遗漏条款;

4.保险期限延长条款;

5.不可撤销条款。

特别约定

1.现金险索赔单证清单:

(1)保险单;

(2)出险通知书及索赔报告;

(3)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

(4)现金损失清单。

2.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5]。

15关注:①对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方式修改为诉讼方式。②下同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

15理由:仲裁一次生效,二次救济难度及成本高

3.特别约定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保险费缴纳方式

按见费出单要求执行

保险费缴付条件

按见费出单要求执行

第五章  合同书格式

本标书要求的合同书格式,已列述于后页。如有未能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保险条件,投标人须按照随附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之技术文件中“合同书格式响应”填写,以作特别声明。

一、保险协议格式

(此为必须满足项,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投 保 人:

被保险人:

保 险 人:

  **  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及现金险保险项目的投保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保险人以“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承保  ** 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及现金险保险项目。

为了保证  **  公路在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根据本次招标文件的条件,保险人和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就保险人在该项目上的保险服务事宜,订立如下保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保险合同的组成:

本次招标所有招标文件及附件作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

1.本保险协议(包括补充协议);

2.保险单,包括保险明细表、保单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等;

3.批单(如有);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

6.答疑、澄清;

7.招标文件;

8.保险谈判会议纪要;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但有其它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险种

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及现金险保险项目

三、保险条件

保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内容,以最终商定的保险条件为准。

四、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和条件

(以下涉及保险费用均已包含税费)

1.财产一切险费率及保险费:

  **  高速公路财产(全线全长   **   Km,其中主线   **  Km、连接线  **   Km)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路基、路面、涵洞、隧道、桥梁、绿化、沿线设施、收费设施等。

保险期限:共 ** 天,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金额:人民币    **    万元/年;

年费率:   ‰;

年保险费          元;

财产一切险总保险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

2.公众责任险费率及保险费:

  **  高速公路营运的经营区域及相关区域。

保险期限:共 ** 天,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年;

年费率:   ‰;

年保险费          元;

公众责任险总保险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

3.现金险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  高速公路全部收费站及相关范围。

保险期限:共 ** 天,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年;

年费率:   ‰;

年保险费          元;

现金险总保险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

4.本合同总保险费用是财产一切险总保险费、公众责任险总保险费和现金险总保险费之和,即:          元,人民币(大写)          元。

5.保险费支付方式:

保险费实行按期缴付,每一期的保险费分两期支付,具体如下所示:

第一期于合同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缴付***年度总保费的**%;若符合广东保监局见费出单规定要求,则按见费出单要求执行;

第二期于***年**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缴付***年总保费的**%。    

详见下表:

      2018年度保费分期付款明细    单位:元

险种

第一期

第一期

财产一切险

公众责任险

现金险

备注:

按广东保监局见费出单规定要求,单一险种保费低于10万元,需按见费出单要求执行。

6.保费缴付条件

(1)为保证保险理赔的结案率,约定保险理赔结案率达标标准作为投保人按期支付保险费的先决条件。合同期内保险赔案结案率达标标准为:

2018年第二期保费约定支付日前 10 个工作日结案率应达到100%。投保人有权将当期应付保费延迟至保险理赔结案率达到上述比例要求时再支付,此情况下的延期支付不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延期利息。本条所称的结案率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后至每期保费支付日的上月末保险人已赔付案件数量与被保险人已索赔案件数量的比率[16]。

16意见:修改为“保险人已赔付案件数量及金额与被保险人已索赔案件数量及金额的比率”

16理由:实践中,存在按结案数量统计达标,但按赔付金额统计偏低的情形

(2)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前 10 个工作日,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提交保险期内赔案的季度报表(包括保险赔案结案率、理赔指标、未结案进展情况、赔付计划等),投保人(或其委托管理人)有权根据保险人的季度表现暂缓或暂停支付保费。在缴付每期保险费时,保险人必须事先向投保人提供当期保费的等额发票。

(3)对于符合广东保监局见费出单规定要求的险种,则按见费出单要求执行。

五、保险人的服务要求

注:以下服务内容仅为最低要求,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待中标后根据中标人的实际服务方案进行调整:

1.专项服务小组

保险人应为本项目设立专项服务小组:

24小时报案电话:      传真:      

组内职务

姓名

公司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

专项组长






专项副组长(主管承保)






专项副组长(主管理赔)






日常联系专人






防损服务专人






核保服务专人






核赔服务专人






现场理赔服务专人1






现场理赔服务专人2

……






数据统计专人






……






上述专项服务小组成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2.风险管理

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应组织对投保人进行至少三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并协助投保人建立风险管理档案,相关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防灾防损服务

保险人应协同国家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建立气象及地震灾害预警系统,定期或在被保险人需要时随时提供气象等自然灾害的年度趋势预报、汛期预报,提供火灾相关信息,并与投保人一起做好这些灾害的风险控制工作。在季节性、周期性灾害发生前,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保险人应根据季节及地段情况,深入现场查勘,提出合理、有效的防灾防损建议,并将不定期地进行现场风险管理情况通报,敦促完善安全管理。在事故易发的地点和时段,保险人应根据每个工作点可能会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以及其他类似项目的损失信息,及时与投保人进行交流与沟通。

4.理赔服务

4.1 接报案

保险人设立本保险工程二十四小时保险索赔服务专线电话、传真,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电话、传真不得随意更改。

4.2 现场查勘

4.2.1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服务小组成员应在一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没有回复,则表示服务小组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

4.2.2 服务小组应安排现场理赔服务人员/查勘人员在三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则允许被保险人及其委托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事故损失保险人应全部承担。

4.2.3 在收悉被保险人将采取施救措施的报告后,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即刻派员至施救现场进行现场响应式理赔服务。保险人应承担施救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

4.3 受理赔案

4.3.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通过传真方式的报案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被保险人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应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回复。

4.3.2 保险人若认为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索赔单证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 5 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4.3.3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各单项、各阶段索赔申请、索赔单证后参照本协议4.5.4结案时限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的赔案(指扣除免赔金额后的索赔金额,以下相关条款的表述同义),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4.3.4 若保险人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4 预付赔款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事故后,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准确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书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公估理算人的预估损失书面意见,预付估损金额50%的赔款,便于被保险人及时重置设备。

4.5 结案要求

4.5.1 赔款支付原则

保险人对已确定保险责任但未能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赔案,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已提供的证明材料支付已确定部分的赔偿金额(或根据4.4款的要求,支付“预付赔款”);保险人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和赔付处理意见后,应当根据下述“4.5.4、结案时限”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差额。

4.5.2 拒赔时间要求

如保险人认为收到的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自签收被保险人索赔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或拒付保险赔偿金的通知书,并载明拒赔依据。如果保险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拒赔,则认为保险人已接受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不得再提出拒赔。

4.5.3 赔款处理原则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以迅速恢复工作为前提,依照保单及本协议的相应约定进行赔偿理算、支付赔款。以利于被保险人重置设备及其它保险财产。

4.5.4 结案时限

(1)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 5 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赔款。

(2)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万以上1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 10 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赔款。

(3)人民币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在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保险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    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4)人民币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赔案,在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保险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    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5)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保险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    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4.6 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保险人责任的处罚:

4.6.1 在保险人承保本合同的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及现金险期限届满后,保险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无违约的情况下及理赔案件赔付完毕后,保险人持加盖公章的收款账号及说明、退款收据到被保险人办公地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15个工作日内被保险人无息退还。

4.6.2 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如保险人发生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明的违约情况时,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发出催办函责令其限期整改,被保险人将有权向保险人课以违约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金均从未支付保险人中任何一期保费中直接扣除,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将导致保险人最终应得保费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上述条款。

4.6.3 被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保险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的扣除时间,可以在被保险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一期保费支付月份。被保险人扣除违约惩罚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保险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或默认。

4.6.4 保险人对以上违约责任要求清晰理解并同意执行,不持任何异议。

4.7 若发生案情复杂、定损困难或损失标的涉及较强的技术性因素或估损金额较大的事故时,由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指定、保险人认可的国内获得保险公估营业许可证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损失理算。公估人入场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定损前须与保险人事先联系并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确定保险公估人的工作应在确定之日的次日起计算2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人承担聘用保险公估人所产生的费用。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所递交的赔案资料齐全后,应严格遵照投标文件及服务承诺的理赔时限完成赔付手续,并在赔案划款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保险人。

4.8 保险人义务

4.8.1 保险人有义务在发生事故时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预付、支付赔偿金。

4.8.2 保险人有义务对所有承保、理赔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时专项服务小组应编制《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提交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及时修订不合理的理算服务时间、理算服务流程。

4.8.3 保险人有义务与投保人共同建立被保险人的承保、理赔档案;保险人专项服务小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提供分险种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应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

4.8.4 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及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行为、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费用由保险人承担[17]。

17关注:诉讼费、律师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4.8.5 凡与保险相关的技术问题,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

4.9 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签订时间的延迟,保险人都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承保期限承担责任,同时被保险人按承保期支付保险费。

六、违约责任

为了维护本协议以及保险单的严肃性,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应按保险单以及本协议内规定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

任何产生于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8]。

18关注:对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方式修改为诉讼方式

18理由:仲裁一次生效,二次救济难度及成本高

八、修改和补充

在本协议执行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由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附于本协议后。

九、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壹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伍份,其中被保险人执肆份,保险人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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