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坑” 就是被骗了呗...... 多花钱?还是不理赔? 这我要好好听听......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告知是指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将其知道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实的向保险公司进行说明。投保人是最了解自身健康状况的,因此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温馨提示 不管是什么原因,不如实告知只会让你因小失大,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查询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并不是难事。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一定要如实回答。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一般不会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但这正是出险后能否获得理赔的关键,因为每份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范围是不同的。 温馨提示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看清保险责任的范围。如果疏忽大意,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外的重疾或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治疗范围,就会被拒赔。另外,在住院医疗中,有的是零免赔额,有的是起付线以下部份不赔,给付的项目和标准都有所不同,这些都要引起注意。 很多商业医疗类的保险在合同中都规定了“等待期”,所谓的等待期是指保险生效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发生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对该责任不予赔偿,这段期间就是等待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设定等待期的目的,是为控制理赔率,防范被保险人在短时间内出险的一种手段。绝大多数的重疾险险种都设置了等待期,等待期一般在90至180天不等。对于消费者来说,越短的等待期越有利。 温馨提示 对此,保险合同一般也会进行说明,如某保险合同中有如下解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您已累计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里的“已经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是等待期中投保人的投保的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过了等待期保险公司应理赔的金额,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比如,刘某购买一份重疾险,每年保险费数额为1万元,保险金额为50万。刘某如在合同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出险,则刘某只能获得1万元的保险金;如在观察期后出险,则刘某可以获得50万元的保险金。 -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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