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生产需要由罪犯使用的一些劳动工具,如木槌、铁锤、榔头、剪刀、锥子、扳手、锯条、老虎钳、斧头、菜刀(伙房使用)等必须严格管理、控制。这些工具都是钝锐器,且有的使用频率较高,对于监管安全来说是危险品,但在罪犯的劳动过程中又必不可少,因而又不能也不可能将其视为违禁品一收了之。但如果管控不严,很有可能成为罪犯自杀、逃跑、行凶的作案工具。 如何加强管理,尽可能防止或减少罪犯可能利用其作案带来的危害呢?最简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链式固定。 固定的链条不能使用易腐蚀的材料,最好使用直径为3~5毫米的不锈钢钢绳,既有韧性,使用起来又较轻便灵活。链条与劳动工具之间的焊接要牢固,必须保证徒手无法拉断或者轻易撬开。 在劳动工具的日常管理中,不能认为已经固定而“一劳永逸”,民警要经常对链条的牢固性、安全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不能实行链式管理的劳动工具,要建好台账,设置专门的工具箱,落实专人管理,严格领用制度,确保管严控牢。 罪犯伙房要购置先进的切割、剔骨设备,尽可能实行无刀化管理。对确需报废的劳动工具要统一回收,由民警及时带出监外销毁、处理,不得滞留监内。对剪刀等双刃工具,不能仅仅固定住单刃把手,要用一条“Y”形状的链条将双刃的把手均固定住,或者将双刃间的铆钉铆死,这样就不会出现罪犯将剪刀单刃掰开的现象。链条的长度以不影响正常劳动为宜,如固定木槌、榔头、铁锤以及缝纫机位上的剪刀,使用的链条一般应控制在1.2~1.5米之间,以罪犯在机位上原地站起,拿着工具朝前不能伸直胳膊为宜。链条一头连着工具,另一头要有牢固的连接支点,或用挂锁锁在机位上,钥匙由民警集中保管,这样既牢固,又可以随时打开,便于及时对工具进行维修保养。(参见《监狱安全论》第四篇第106页,《监狱安全600问》第305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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