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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著名诗人的判案智慧

 songsgt 2019-03-31
2019-02-22 15:16: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永加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的著名盛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口增加,文化繁荣,法制完善。唐代更是中国诗歌发展的黄金时代,这一时期诞生了一大批耀眼的诗人。

  在学而优则仕的科举时代,许多诗人也会通过科考等途径走上从政的道路,他们用一颗勤政廉洁的心,去为百姓办事,特别是在断案判案上,他们更是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智慧,演绎了许多公正执法的感人故事。

  王之涣智审黄狗

  “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能写出如此诗句的诗人必定是一个眼界开阔、心胸豁达的人。不错,他就是唐代著名诗人王之涣。

  王之涣(688年—742年)早年由并州迁居至绛州,曾任冀州衡水主簿。因被人诬谤,乃拂衣去官。后又复出担任文安县尉。《登鹳雀楼》《凉州词》是他的代表作。国学大师章太炎曾推《凉州词》为“绝句之最”。

  尽管王之涣为官时间不是很长,但在为官期间,他能够做到生活简朴、为政清廉、断案如神,的确令人赞叹。

  王之涣在文安县任上的时候,曾办过一个案件,就体现了他的品格和智慧。该县城郊有一户人家,男主人常年在外做生意,家中只有姑嫂二人,日子过得也很安定。一天晚间,姑娘突然惨死在自己的房中,嫂嫂发现后,立即呈报县衙。王之涣升堂审问嫂子:“你发现时是什么情况?”嫂子说:“昨天晚上,我正在磨坊推磨,忽听小姑惨叫救命声,我就立即奔向卧室,在院内看见一个人影,因为天黑,看不清面目。只见他光着上身,我上前抓他,谁知他身强力壮,脊梁又光滑,没有抓住,他就逃走了。”

  王之涣又问:“你们两个女人在家,难道平常没有防备吗?”“我家养了一只黄狗,昨晚上却没听见狗叫声。”王之涣听后,计上心来,一拍惊堂木说道:“黄狗不为主人效力,实在可恶,罪不可恕!”第二天,正值县城庙会,王之涣决定在庙会上当众审问黄狗。

  审问一条狗,这可是新鲜事。城郊赶庙会的民众闻讯都来观看。人越聚越多,整个庙内挤满了人。王之涣看人来得差不多了,吩咐差役把孩子、老人、妇女分批地赶出门外,只留下百来个青年、壮年男子,把庙门关紧。这些人傻眼了,不知王之涣要干什么。

  王之涣大声喝道:“都把衣服脱了,面朝墙站好!”那些人不敢违抗,只得照办,王之涣一个个查看那些男子的脊梁,其中有一男子脊梁上有两道红印,他便问道:“你叫什么名字?”“小的叫狗剩。”“你与死者可相识?”狗剩支支吾吾地说:“我、我与她是街坊邻居,当然相识。”“给我将狗剩拿下,其余的人都可以走了。”经过审问,狗剩承认了强奸姑娘,进而将姑娘杀死的罪行。

  事后衙役们对王之涣提出疑问:“赶庙会的人这么多,你如何在这么多人当中,很快就认出罪犯呢?”王之涣说:“根据案情,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那就必定是青壮年作的案。那晚黄狗不叫,说明了作案者是个熟人,再加上那人曾被死者嫂嫂遇见,而且在光脊梁上抓过一把,只要逐步排除不可能者,那么具备上述几个条件的狗剩就必定是凶犯无疑。”其实审问黄狗,是王之涣故弄玄虚以吸引众人眼球,让大家都来赶庙会看审狗,这也是为了转移作案者的视线,让他产生麻痹大意心理,他肯定会认为愚蠢,好奇心自然使他上钩。

  王之涣所办的是一起强奸杀人案,在唐代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对强奸罪更是“罪加一等”,从重惩处。“强奸”一词最早出现在唐律中,《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的“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中的“强奸”,便是性犯罪。唐代之前,只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才出现了“强奸”“轮奸”罪名。

  但是对于强奸犯,唐代判刑较轻,《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通奸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夫之妇要判刑两年,强奸罪在通奸罪上加一等。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一等就是半年,强奸罪罪加一等就是判刑两年,比通奸罪多半年。

  在唐代,普通人杀普通人就是抵命;罪大恶极、伤风败俗的才可能凌迟。根据上述唐代的法律规定来看,王之涣破获的这起强奸杀人案的案犯,属于影响很坏的典型,有可能被判处凌迟。

  戴叔伦巧断坟山

  “饮露身何洁,吟风韵更长。斜阳千万树,无处避螳螂。”这是唐代大诗人戴叔伦的诗作《画蝉》。诗人是借咏蝉赞颂了品质高洁、独领风骚的贤人高士,体现了戴叔伦的崇高人品和坚毅志向。

  戴叔伦(约732年—约789年),出生于金坛城西南窑村一个隐士家庭。戴叔伦年少时拜著名的学者萧颖士为师,他博闻强记,聪慧过人,“诸子百家过目不忘”,是萧门弟子中出类拔萃的学生。大历元年(766年),戴叔伦得到户部尚书充诸道盐铁使刘晏赏识,在其幕下任职。大历三年(769年),由刘晏推荐,任湖南转运留后。

  盐铁转运的差事,其实就是负责国家盐务与钱粮的运输。那时,刘晏负责的是湖南一带的盐铁转运,戴叔伦可谓是他的得力助手。一次,戴叔伦押解钱粮路过四川云安,正逢叛臣杨子琳谋反,劫持了戴叔伦,并威吓戴叔伦说,“把钱交出来,我就免你一死。”戴叔伦宁死不屈,说“身可杀,财不可夺”。无奈,杨子琳只好将他放了。戴叔伦因此而升任监察御史。而后再升任东阳县令。任县令期间,因政绩卓越,加授从六品的大理司直。接着提升为正六品的侍御史。最后任四品的抚州刺史。

  戴叔伦在担任东阳县令时,遇到赵、钱两家前来打官司。原来,10多年前,赵家把坟山卖给钱家,契约上写道:“山脚祖坟松树不卖。”姓钱的仗势欺人,硬说成“山脚祖坟,松树不卖”,要挖掉赵家祖坟安葬自家的祖宗。戴叔伦不急于断案,问过口供就宣告退堂。姓钱的连夜给戴叔伦送去五百两银子,戴叔伦不动声色,全部收下。

  直到第三天,戴叔伦才又升堂。姓钱的满以为他打通了关节,稳操胜券,得意洋洋。他们岂知道,戴叔伦在之后的第二天便已暗中调查过了,对他们依财欺压贫弱的行径已了如指掌。只听戴叔伦判道:“本县查明,当初契约写明‘山脚祖坟松树不卖’,钱家霸占赵家山脚达10多年,现又要挖掉赵家祖坟,天理不容。现判决山脚离地面10丈为限仍归赵家所有,域内祖坟、松树理应属赵家。钱家当罚银五百两,给赵家重修祖坟。为了表彰赵家不畏强势,敢于伸张正义,本县特将钱家贿银五百两转赠给赵家。”姓钱的顿时傻了眼。

  唐代法律规定:买卖契约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动产买卖契约,依法必须订立契约。土地属于不动产,唐代对土地买卖有许多限制,所以买卖土地必须合法,而且卖主必须先向政府申请,批准后发给文牒,才能进行买。买卖契约一般都要写明双方姓名、买卖标的、数量、价钱、保人,买卖土地、房舍,还要写明坐落、四至等。

  《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戴叔伦所判正是依据了唐代的相关法律规定,他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迅速判决了这一民事案件,在当地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有效地打击了仗势欺人者,保护了百姓的合法权益。

  白居易持正判案

  “三年为刺吏,饮冰复食蕖。惟向天竺山,取得两片石。此抵有千金,无乃伤清白。”这是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担任杭州刺史卸任时写的检讨诗,可见他对自己的要求之严。

  白居易(772年—846年),河南新郑人,在中国文学史上负有盛名且影响深远,有“诗魔”和“诗王”之称。同时,白居易还是当时的清正廉明的官吏典型。

  唐朝贞元年间,白居易任陕西周至县令。他刚上任,城西的赵乡绅和李财主就为争夺一块地跑到县衙打官司。为了能打赢官司,赵乡绅差人买了一条大鲤鱼,在鱼肚中塞满银子送到县衙。而李财主则命长工从田里挑了个大西瓜,掏出瓜瓤,也塞满银子送了来。

  白居易不动声色,收下了两份“重礼”。并吩咐衙役贴出告示,明天公开审案。 第二天,县衙门外挤满了看热闹的百姓。白居易升堂后问道:“你们哪个先讲?”赵乡绅抢着说:“大人,我的理(鲤)长,我先讲。”李财主也不甘示弱说:“我的理(瓜)大,该我先讲。”白居易脸一沉说:“什么理长理大的,成何体统!”赵乡绅以为他忘了自己送的礼,连忙说:“大人息怒,小人是个愚(鱼)民啊!”白居易微微一笑说:“本官不聋也不哑,从不喜欢有人暗通关节。来人,把贿赂之物取来示众。”衙役取来鲤鱼和西瓜,当众取出银子,围观者无不惊讶。白居易厉声呵斥:“大胆刁民,胆敢公然贿赂本官,按大唐律法各打四十大板后,再听判!这些行贿的银子,全部用来救济灾民。”然后,白居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判决。

  在唐代有六赃的罪名,赃指非法取得的财物。是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白居易作为县令,他很清楚国家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官员的廉政要求。所以,白居易在判决此案过程中,采取了请君入瓮的策略,最后公正判决,并将给他的贿赂银子,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当然令百姓拍手称快。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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