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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成功实施具里程碑意义

 songsgt 2019-03-31
2018-10-28 09:59: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苏洋
  阻碍立案的高门槛被拆除,备受困扰的“立案难”得以解决,公民参与诉讼更加便利,诉讼权利获得有力保障,司法获得感有效提升,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大为提高。立案登记制的成功实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改革开放是中国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四十年来,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乘着改革的浩荡东风,蓬勃发展,锐意进取。见微知著,对我国立案制度发展脉络的细致梳理,可窥见人民法院所取巨大成就之一二。

  改革开放后,几近瘫痪的公检法系统建立起来,人民法院迈入正常发展轨道,各项工作与时偕行,与时俱进。然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的正式颁布,也是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事情。受苏联、德国等国家法律文化影响,我国诉讼立法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立案进行必要审查,如1997年4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法学者将我国的诉讼立法在学理上称之为“立案审查制”。改革开放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社会很不发达,公民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服务行业落后,法律服务从业者寥寥,法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立案审查制适应时代的要求,可合理配置有限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通过法官立案审查“过滤”掉不必要的案件,可防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无理缠诉,减少涉诉信访,为我国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但随着社会迅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日渐觉醒,司法需求日益增长,通过诉讼定分止争的愿望愈加强烈,但立案审查制成为摆在面前必须跨过的阻碍,“立案难”逐渐凸显。欲登其堂,先迈其槛。理论、事务界对立案审查制这个门槛的意见,从认为立案审查变相前移案件实体审理,发展到质疑立案审查制的合理性。立案审查制的存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公民诉讼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共中央审时度势,于2014年10月举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案件受理制度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2月,为深化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指出将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度。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这是“立案登记制”首次、明确地以司法条文的形式被固定下来。自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施行。全国法院为畅通立案渠道,采取当场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协作立案等方式,方便公民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项措施,推进多元化解、诉调对接、繁简分流、简案速裁,减轻当事人诉累。立案登记制忽如春风一夜,盛开别样花朵。阻碍立案的高门槛被拆除,备受困扰的“立案难”得以解决,公民参与诉讼更加便利,诉讼权利获得有力保障,司法获得感有效提升,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大为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发布,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的近两年时间,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

  立案登记制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应把握好两个关系:一、诉权保护与诉权滥用之间的平衡。立案登记制扩大立案范围,便捷公民立案,保障公民诉权,但司法实践中须密切关注当事人诉权滥用倾向。虚假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侵害他人权益,攫取非法利益,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危害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法官要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二、“案多人少”与绩效考核之间的互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审判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的强大功能,少作“成绩单”,多制“体检表”,充分尊重审判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削减审判效率指标,增加审判公平指标,用审判公正遏制审判效率异常提高,用审判效率促进审判公平更上一层,实现审判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让办好案、多办案的法官获得应有的尊重。

  回首向来处,方知今日之可贵。立案登记制的成功实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迈出了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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