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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合一的现代诠释

 songsgt 2019-04-01

  中国儒家在传统宗法社会家族观的影响下,沉淀出影响中国民众两千多年的社会伦理观。孔子在“仁”的理念中引出“仁爱”“孝悌”“忠恕”等美好德行,并通过“礼”的外化形式表现出来,礼之用处即为“法”。

  因“礼”是“仁”的外化形式,当“礼”被赋予道德化的行为规范意义时,本是一种自觉行为,具有相应的自我约束力。然而自汉代以后,“礼”更突出的功用则演变为一种外在强加的行为上的示范效应,并在政治法律层面予以推广。主要表现为汉儒董仲舒所主张的“春秋决狱”,将某些无据可考的案例尝试引用儒家经义来裁定。在此层面上,瞿同祖先生提出“法律之儒家化”有其合理之处。宋理学家朱熹将“礼”进一步上升为“礼教”,突出了“礼”的消极层面。“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统摄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中国的法律走向。

  一、传统社会“礼”即“法”

  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某种具有普遍性、恒常性、根本性的原则、道理、理念作为指导法则的行为规则。

  在“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及其家族观指引下,人们之间若要实现和谐相处,实现整个社会秩序的完整统一,则必须得有个相适应的行为准则,在此意义上,徐复观在《中国思想史论集》中指出,“礼”可称作“法”,“礼治”,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治”。“齐之以礼即是主张法治。”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概要》中指出,“儒家既认为礼系节制约束之标准,为个人如何守分之标准,而又取事之所宜设为纲纪,此在名义上虽不称其为法,实际上则已为法矣。现代所称之法,认为系关于国家人民各方面一切事物之依据,礼何独不然?”他们均肯定“礼”作为“法”之现实性。但中国古代与“礼”相对另有法家倡导之“法”,这一“法”的内涵与现代意义上“刑”的意义大体相当,二者在相互较量与博弈当中促成“礼法之争”。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指出,“儒家则欲以畴昔专适用于贵族之法律(即礼)扩其范围,使适用于一般之平民,法家则欲以畴昔专适用于平民之法律(即刑与法)扩其范围,使适用于一般之贵族。此实礼治与法治之最大争点,而中国进化史上一大关键也。”梁启超在这里提及的“法律”则是从广义上论及,儒家是“自上而下”从贵族到平民推行“礼治”,法家路径相反,乃是“自下而上”推广“法治”(“刑治”)。“礼法之争”最终促成“礼法合一”,唐律重惩“十恶”,将儒家伦理思想灌注于法律中,是自董仲舒后对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演进。法律儒家化致使道德法律化,道德变相成为法律的直接后果为道德弱化,人的自觉履行意识降低,从而最终使得人心道德缺失。

  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而言,中国古代的“法”与西方的“法律”在概念性质上迥异。中国古代的“法”与“刑”“律”相通,“法”意为处罚、惩戒,功能在于“除暴安良”“禁暴止奸”。“夫法令所以诛暴也。”《说文解字》里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另有“律”字释义。《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可以说,“律”是一种必须予以遵循的统一范式,一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则、程序。

  在功能上来说,“礼”“刑”“律”均有与西方“法律”相契合处,但本质上并无一致。西方“法律”概念有其滋生的土壤,“自然权利”在古希腊自然法理论中就被提及,后经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进一步阐释并发扬,最终为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奠定思想基础。“自然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是“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生存”等为人之固有、先天的权利,不受外力剥夺和压制。

  正因为有着“人权”之深厚的土壤,才能形成西方“法律”的内涵。法律本质上不在于其惩戒功能的行使,而在于维持有效的社会秩序和人固有的自然权利。

  二、“礼”的传统功能定位

  中国古代虽缺乏滋养出“法治”的土壤,但儒家所主张的“礼治”有其道德层面的内涵,能与人的内在德性相符合,与天道运行规律相协调,对于“人心”的倚重和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护具有深远意义。

  《礼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礼,承之天道,顺之人情,具有必然性、合规律性。《论语·学而第一》曰“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礼的用处在于维持“和”,若要促进人心之“和”与社会之“和”,必须用“礼”加以规范,礼不仅是注重外在行为的制约性法则,更是关注于内在道德品性的规范与信条。将礼从外在规范加以内化,成为道德性准则,是人们自觉遵循礼治的必要前提。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的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是“习礼”的过程,亦是“仁”的德行内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所归结出的“礼治”实质上演绎为一种对道德秩序的遵循,是将天道德性加以社会关系化的结果。而天道德性内存于人心,是人心所向,因此,“礼”的推广有其合自然性与合目的性。

  在儒家看来,礼治较之以刑治,具有其自身优势。《论语·为政第二》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民众遵守刑法,是来自于外部强制力的约束,是受制于刑罚的威慑力而迫不得已的行为,虽表面服从,内心却不以为然,表里不一造成人心道德感缺失;以德治国,用礼来规范民众的行为,使之逐步内化为道德戒律,民众不仅会自觉遵守规范,还会有强烈的是非道德观念。《荀子》也对“礼”做出进一步阐释:“人无礼则不立,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在此意义上,个人、社会、国家的安定无一不需要“礼”的参与,礼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先秦儒家典籍中,不乏窥见“礼”的积极意义与正面功能。然而,在宋明理学中,“礼”被赋予了强烈的等级意识和工具理性的色彩。当“礼”从内在追求的自觉性规范演变为外在强加的政治手段与工具,它的本质属性即发生变更。后期的礼注重对工具理性的追求而忽视价值理性的意义,将人的“个体性意识”抹杀,不顾“人情”“人性”,统治阶级更是从外部对民众自由意志加以限制和剥夺,使得“礼”的推行丧失了本有的人情味和合目的性。理学家朱熹主张的“存天理,灭人欲”,即把“天理”与“人欲”视作互不相容的对立方,将两者推到“非此即彼”的境地中,人的“私欲”被弱化,“私欲”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使得原本正常的人之需求也难被肯定。从汉儒董仲舒推行“春秋决狱”开始,“礼”的工具性即显现开来,直至理学家朱熹将“礼”界定为制度性的纲常,“礼治”实质上已逐步走向“人治”。

  礼在精神道德的引导层面有其突出性,但对事后的惩戒性不足,无法起到预警效用。在这一点上,“法”或“刑”则更具优势。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礼的这种事后惩戒机能与事先预警机制的缺失导致礼治无法独立成为某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规范,而必须辅之以法治,这样的法治不能单纯只是“刑治”,而必须是令人拥有自由意志并主动服膺的现代“法治”。

  三、“礼”、“法”合流

  当西方法治理念被引进本土伊始,近现代思想家们便孜孜不倦追寻符合中华法律体系的新时期法治道路。本土传承千年的儒家“礼治”文化在遭遇西式法律的责问与批判声中,希冀重新走出一条复苏之路。不可否认,以罗马法为源头的大陆法体系有其优越性与合理性,但中国本土面貌有其个体性与特殊性,文化传承的脉络始终如一。一个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史的国度,在自身的政治道路发展与法制体系构建中有其独特性和继承性,结合法治的核心理念,将本土儒家思想的精华发扬、传播开来才是新时期构建和谐中国的可取之道。

  如前文所述,儒家思想倡导和谐观,和谐社会的构建依赖对“礼”的遵循和对礼治的推崇。“礼”作为一种“法”,有其内在合目的性与合自然性,但在惩戒、预警机制的效能方面尚不能发挥法治的作用。如何将礼的和谐因子与当下法治的人文关怀相融合,这是新时期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和谐社会的构建关键是依赖法治的进步。法治社会是个“有常”的社会,有固定运作程式与运作范围,有稳定的核心价值理念与主流意识形态,民众的心理健康、心态平和,社会和睦昌盛,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所以,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须亦是必然。“礼”作为一种“法”,从古至今具有规制人们行为的约束力;但“礼”又不同于“法”,法侧重于外在的衡量与施加力,礼更多的是关注内在的道德意识和自觉性。

  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中西方法治理念并非冲突与不可调和,而是有着本质上的协同性。西方法治注重人本、人心,强调天赋人权;中国儒家礼治关注道德感和自律意识,注重民本思想,强调君权行使的合理有度。如《论语·乡党》中记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展现了孔子对人生命的珍视。《孟子·尽心下》有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另《荀子·王制》篇云:“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均从君民关系层面谈及以民为本。“民”是“人”的概括化与集中化的社会共同体,中国古代缺乏对个体性的关注,而集中探讨群体性概念,这也是未能发掘出个体性人本、人权观念的根源之一。

  但二者均极为看重人之为人的本质特性与内在规律性,差别在于西方从人权角度界定,而中国儒家则从道德方面予以权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时期礼治的转型应侧重于关注人的内在道德性意识的培养,回归到先秦儒家和谐观中加以考察,从与己和、与人和、与天和的不同层次中探寻出“礼”的重要性。新时期的礼治本质即在于“以德治国”,德行的树立不仅需要全社会的重视与积极响应,更是落到个体自身方面。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中,个体德性的挖掘是最为关键和迫切的方面,“礼”的重塑有助于个体德性的恢复与完善。

  自从我国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伊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思潮便席卷开来。市场经济关注物质性利益的权衡与分配过程中,法治的参与必不可少,否则,市场便是无序而混乱的。但这只是其中一方面,物质性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人的物质财富激增,人的精神层面远远滞后,德性在物质性利益的驱使下正逐步丧失,人的信仰缺失、法治观念淡薄,这一切反而不利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

  如此,对“礼”的挖掘和重塑则显得尤为必要而迫切。新时期礼治不同于以往之处在于,礼治融入了西方法治的要素。以法治为核心,以礼治为关键。在注重个体性权益维护的同时,不忘道德戒律的制约;不触犯法律底线是基本,更需注重对道德底线的维护;以法治、以人权为信念,更需以道德、以良知为信仰。“善”是人心所向,没有国界、社会、种族、风俗之分。法治与礼治,作为人类文明传承下来的“善”的理念,这二者不仅不相冲突,反而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新时期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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