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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顺等:从礼治到法治

 百科知识博览 2018-06-30


在社会生活中,人情不可排除,但要纳入合理的轨道,才不至由于人情的不和,而使社会无序、天下大乱。那么合理的轨道是什么?孔子开出的药方,是“礼治”。多少年里,人们以为这是治世的良方。

    “礼”的基础和前提是“德”。重德轻力是儒家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孔子说:“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1]――好马不以力强而被认可,而是以其品性良好获得称道。以比喻的方式,道出了个人的道德与实力的关系。他还说,“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认为治理社会行政强制与刑法处罚都不如德化、礼治之有效。孟子则从王道与霸道的关系探讨了德力关系,他说:“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3]崇王道而非霸道,尚德而非力,都是从统治者的手段角度看问题,从中可以知道这种道德主义的本意。孔孟重德轻力的道德主义观念为后世儒家所继承,一度成为中国文化的传统政治观念。

    儒家从重德轻力的道德主义出发,提供的治理社会方案是“礼治”,它重视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提倡“无讼”。当然,孔子也说过“刑罚不中,民无措手足”之类,但与“礼”相比,法治却是辅助性的统治手段。“礼”是儒家解决人与他人、社会一套最重要的、根本性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是一种“应该”、甚至“必须”服从的“绝对律令”。《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对西周之“礼”记载曰:“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教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为了维护礼,儒家规定了极为严格、详尽的等级规范,如“三从四德”等。孔子曰:“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礼自外作”,无论你是否愿意,都必须无条件遵守。当然,也正因为“礼自外作”,因此儒家要求人们必须加强修行,以使人的行为举止合乎礼的要求。

    封建社会有一整套推行“礼制”的办法,即订立一套完整系统的礼制规矩,然后借助严格持续的“教化”制度予以推行。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动必循礼,“礼教”的目的,在于从“礼制”达到“礼治”。“礼”虽不是法,但在当时却具有法的地位,起着与法一样整合社会的功能与作用。“礼”即是“法”,“礼”高于“法”,甚至以“礼”代“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色。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中,“礼”“法”一直并称,绝不是偶然的。

    但是,礼毕竟不是法。古人虽然也说法,如法家学说还特别强调法治,但那时实际上并没有法。人们对法的理解和对礼的理解一样,仍然摆脱不了“人情社会”的水平。人们崇尚“合情、合理、合法”,相比起来,总是“情”的份量更重。对法的理解和要求也是如此:“因天理,顺人情”,“法不外乎人情”,“法合众人之情”等等,往往是人们乐于强调的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它为轻视法律提供了理论依据。不仅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慎重考虑人情人意,就是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必须考虑情理因素。在舆论中经常可以看到,如果有人犯了被认为不合情理的法,总是有许多人出来打抱不平,站出来呼吁、说情。至于那些没有人情味的法规,更是很难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重,甚至有人会设法故意去违反它,从而得到人们的赞赏。因而,由于种种人情的渗透和干扰,即使有法,在执行过程中也总是难以到位,出现许多偏差。况且,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早已有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界限。说到底,那时是“人情大于王法”、“权大于法”。“打官司”往往成了“打关系”。所以多少年来,法律只能在情理的怪圈之中艰难地前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礼治”不同于“法治”之处还有一点,就是孔子主张的“无讼”。儒家为了维持封建社会的和谐与统一,主张,重视伦理道德对人的教化作用。同时,为了防止人们之间的争斗,提倡“无讼”,提倡“忍让”,提倡“退一步海阔天空”。在现实的纠纷中,人们往往更关注谁是“好人坏人”,而不大重视合不合法。无论是在文学作品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对警察、公安虐待“坏人”而无动于衷,甚至还有一种莫名的快感;我们也总是为一位“好人”犯法后逃脱了惩罚而庆幸。这些实际上都反映出对“法律公正”的不信任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无讼”的主张,显然与当时法制的水平有很大关系。但由此而一般地忽视法律的调节作用,则是一个历史的误区。封建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刑法,缺少保护人民权利、调解人与人之间纠纷的系统的民法。走进法律程序的人,往往被怀疑和造反、偷盗、抢劫、伤害、强奸、杀人、放火等恶行相联系。所谓“惹上了官司”的人,大多被人笼统地视为“有罪”、“有问题”之人。也因此,古代对于那些常常出入衙门(法庭)、经常官司缠身的人,甚至专门替人──往往被认为是“坏人”──打官司的人,即律师,有一个很不雅的称号──“讼棍”。这种歧视,反映了人们对法治的误解和偏见。

从传统的“礼治”走向“法治”的第一个关键,是变“人治”为“公治”。国家和社会的合理性,首先应该落实于规则、体制和机制的合理性和完备性,让权力姓“公”,使它代表国家和利益或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不在于当权者、官员个人的公正和英明,不是完全寄托于个人的情感理智。相反,个人的表现任何时候都需要受到规则的检验和约束。

传统的封建社会是一种宗法等级制,在这个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权力意味着一切,但公权本身却非常容易私化成为少数人的特权。比如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类的说法,但事实上不同的等级的命运却大不相同。且不说法律在皇帝面前显然是苍白无力的,所谓“朕即是法”,皇帝的“金口玉言”都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不是皇帝,事实上也有所谓“刑不上大夫”的规定,皇亲国戚、达官贵人们大多可免于法律的管束;就是任何一级“父母官”,对于“子民”也具有“最终裁判权”,“子民”们的命运全得看“父母官”的清浊正邪。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只能祈求“贤人政治”,祈求“清官”莅临,否则就很难获得“公正”。

“礼治”变人治、公权变私权的结果,意味着统治者们可以把法律视作自己手里秘而不宣的工具。公元前约500年时,郑国子产把原来不公布的法律公开铸在刑鼎上,就遭到了贵族、当权者们的反对。他们说:“形(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若“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即老百姓知道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就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统治者就失出了威严,百姓就难统治了。所以他们认为法律条文不应该公开,以求其对于老百姓的深不可测的威慑力,当然也求其对于权力之行使的方便随意。

    这一分歧,充分显示了“人治”和“法治”的差别的实质


[1]《论语·宪问》。

[2]《论语·为政》。

[3]《孟子·公孙丑上》。

本文摘自李德顺、孙伟平、孙美堂著:《精神家园——新文化论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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