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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songsgt 2019-04-01

作者:成春 贾科  发布时间:2016-05-11 10:31:17


    在着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当下,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各界的共识。司法公信力的内核指向的是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为公众所认同和信任。因此,如果说公正是司法的内在生命力,那么公信力则是司法的外部生命力所在。当前关于司法公信力不彰的讨论和研究多从司法体制的视角,或是从司法内部的基本要素展开。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传统文化中民众的对法的认识和态度,是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基础,对司法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与法治的不相容因素,无疑是损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因。发现这些不利因素,有助于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应对之策。

    传统文化对司法公信力制约的因素

    其一,混淆法律与道德的判断标准。在我国,受重德育、轻法治的传统影响,民众的道德观念强而法治意识淡薄。在中国近现代法治化的进程中,法治思想逐步引入并发展,立法和司法不断完善、健全,但是,在法治建设向前推进的同时,法律文化建设却并未同步跟进,加之法制和法学理论本身仍处于不断变化中,致使法律的理念、原则及规则没有真正深入人心,民众的法治意识远未达到法治所要求的高度。传统道德观念不但未被改变,反成为其安身处世的自然选择。在诉讼中,传统观念形成的“公道自在人心”等思想,容易使法律与道德的判断标准相混淆,形成双重的判断标准,进而对司法活动造成影响。申言之,法官服从的标准是法律,而民众服从的标准主要是道德,法官和民众服从的标准错位,民众很难对一个不符合自己判断标准的司法裁判产生信任,因而司法公信力难以建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涉诉信访等方式,的确可能会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朝着当事人希望的方向发展,但这种方式破坏了程序正义,也减弱了民众对法律稳定性和公正性的信赖,并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其二,民意表达的非制度化冲淡了对法律的信任。在西方,民意参与司法或者司法的民主化具有相应的制度设置,比如陪审制度等。以集体狂欢的方式处死苏格拉底的做法早已被历史所抛弃,转而形成了对制度和对程序正义的信赖。而在我国,历来就有推崇民意的传统。古语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宋人范西堂在其判词中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然而,在司法领域,民意的表达和采纳向来缺乏制度途径,民意往往直接对个案的实体处理产生影响,这一问题现在突出存在于网络民意上。近年来,网络民意表现出了对热点案件的高度关注,但网络民意不乏情绪化的表达,有悖于程序正义和司法理性,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冲击。

    其三,“包青天情结”导致对司法信任的方向产生偏离。以包拯为代表的历史名人的事迹在民间广为流传,其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形象深入人心,被民众津津乐道而备加推崇。无疑,这些人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进民众对司法的认可,但这种认可背后的理念却并不利于提高司法公信。一是此情结易滋生个人崇拜,认为正义的实现靠的是遇到“包青天”,而不是一套有效的法律制度;二是减弱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系统信任,而陷入以人格信任为主的模式;三是对英雄式司法者的认同,基于其敢于违抗权贵,重心并不在于对司法过程和结果公正性的信任。

    法官应避免的错误认识

    看到法治所要求的文化基础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差异,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当下,法官应该意识到,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既需要固守法治理念和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传统文化影响下的民众心理,这是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统一的必然要求。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至少避免以下两种错误认识:

    法官的绝对超然。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西方是代议制,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是代表制。具体而言,西方以社会契约为主要理论,认为政府是人民为了共同的利益而通过契约让渡部分权力给国家而设立的,法官则是受国家的托付而司法,法官职责具有对国家的代理性,从而和人民主权产生了一层阻隔。因此,西方法治环境下,对司法权的行使更多地强调法律理性和法律技能,为使司法不受干预,法官的超然性为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而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则主张人民权力的完整、统一。人民行使司法权的方法是法官选任制和陪审员制度。因此,在司法过程中,较之西方法官,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下的法官人民性更加突出。就责任感和为民情怀而言,应投入更多的热情,也被人民赋予了更高的期待。所以,社会主义法官要避免绝对超然的立场,而忽略了司法的人民性。

    法律万能主义。理论上讲,法律具有终局性解决纠纷的优势,但也有耗时费力量、专业性强、对抗性强、风险大等缺点,司法垄断所有的纠纷解决并不能使各种矛盾都得到合情合理的化解。有鉴于此,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尚待提高的阶段,如果法院长时间不堪重负,必将影响案件处理的质量,质量不高使得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受挫,最终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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