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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规征订教辅材料并从中牟取差价用于年级开支,应如何定性处理?

 anyyss 2019-04-01

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邮箱:jcllysw@qq.com作者:重庆市万州区纪委监委  佘宜航。审稿顾问:睿 智。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某市某中学高中各年级为满足教学需要和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经教务处主任张某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王某、陈某(均为中共党员)同意,高中各年级组每学期开始组织学生违规征订任课教师推荐的教辅材料,并按教辅材料标价9折左右的价格向学生收取,按教辅材料标价的4.1折左右的价格与书商结算,两者之间的差价用于高中各年级本应由财政发放的教师补贴、各年级办公耗材等工作开支。这期间该中学高中各年级通过上述方式牟取差价二百余万元。张某、王某、陈某等人均从中领取了教师补贴。

【分歧意见】

对张某、王某、陈某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讨论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三人同意学校高中各年级违规征订教辅材料并从中牟取差价用于年级开支的行为侵害了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违反了群众纪律,应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三人同意学校高中各年级违规征订教辅材料并从中牟取差价用于年级开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即《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三人同意学校高中各年级违规征订教辅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又同意高中各年级从中牟取差价并用于年级开支的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处理。因此,对张某等三人的违纪行为应分别定性量纪再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性质认定

张某等三人同意学校违规征订教辅材料并同意从中牟取差价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两个行为分别违反了教育管理及教辅材料管理制度和侵害了学生及其家长利益,实质上两个行为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本案中,张某等三人同意学校违规征订教辅材料是手段行为,同意学校从中牟取差价是目的行为,即通过违规征订教辅材料的方式达到牟取差价来弥补经费不足的目的,应将两个行为作为牵连关系而择一重处理。

另外,实践中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时虽然并不以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但往往会以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违法为前提。本案中,由于学校对学生具有天然的强势地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论是取证还是基于“牵涉面广”的考虑,对此类行为的发现、认定和处理等方面均有一定难度。

笔者认为,在张某等三人的同意下,学校违规征订教辅材料,虽然是按照标价的9折左右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费用,表面上使学生及其家长受益,实际上是收取了不该收取的费用,且与书商结算后未将剩余的费用退还给学生及其家长,而是从中牟利用于年级开支,实质上侵害了群众利益,违反了党的纪律。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应先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张某等三人的行为,认定其违反群众纪律。再者,在实践中,收集群众利益受侵害的证据往往比收集学校违法的证据更易,且按照党中央“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的工作要求,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行为往往较重,也符合本案中牵连关系择一重处理的情况。故对张某等三人的违纪行为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最为合适。

关于条规适用

本案张某等三人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4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应首先适用新条例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再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处理。

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时,注意应适用第(六)项“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之规定,而不应适用第(四)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之规定。原因在于第(四)项主要针对行政事业性项目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具体包括: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命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等情况。本案中,学校违规征订教辅材料收取费用并从中牟利,并非在行政事业性项目中收取费用,应适用第(六)项之规定。

关于处理意见

 鉴于该类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执纪审查实践中,还应结合被审查人的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和处分结果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张某等三人在任职期间,学校教学质量显著提高,虽然存在违纪行为,但考虑到如给予张某等三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重处分会打击学校教学积极性,影响该校教学质量,容易引起学生及其家长的不满,造成社会影响。同时,张某等三人认错态度好,并主动退缴了个人违纪所得,还组织学校积极整改。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六)项之规定,结合“三效统一”的目标考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笔者同意相关党组织对张某等三人分别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该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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