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押(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警务实施) 警务实施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6.. 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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