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5. 维护秩序。 (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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