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信息公开】政府拆迁安置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能直接认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具体分析。

 神州国土 2019-04-03

【裁判要点】

本案中,吴萌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高新区管委会在组织百炉屯村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从信息的内容和形成过程看,不能直接认定其不属于政府信息。高新区管委会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径行认定吴萌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妥,本院不予支持。高新区管委会对吴萌的信息公开申请直接答复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已侵犯了吴萌的合法权益,吴萌据此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高新区管委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主任。

委托代理人丹东,石佛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云,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萌,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吴国军,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吴萌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高新区管委会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初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丹东、吕云,被上诉人吴萌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吴萌系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民。2018年1月21日,吴萌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14年拆迁中享受百炉屯安置房待遇的户口迁入的截止日期;2.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迁入百炉屯村的人数;3.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迁入百炉屯村户口并享受安置房待遇的人数。”2018年2月1日,高新区管委会作出郑高开【2018】第3号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吴萌其所申请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吴萌对此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郑高开【2018】第3号回复内容违法,并撤销重新回复。

【一审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吴萌申请的第1项信息,通常会在拆迁安置方案或改造方案等载体上记载,而上述方案高新区管委会既可能是制作主体,也有可能是保存主体,对制作或保存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同理吴萌第2、3项申请,虽然高新区管委会没有制作该信息的法定职责,但如果上述信息已为其他机构或组织所制作,已经形成以文字或其他载体形式的信息,该信息即形成了政府信息。高新区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有可能存在的政府信息进行查找,径行答复吴萌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缺乏事实依据,故其答复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高新区管委会应重新对吴萌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豫01行初10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郑高开【2018】第3号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对吴萌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上诉理由】

高新区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不是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的行政职责,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吴萌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吴萌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高新区管委会在组织百炉屯村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从信息的内容和形成过程看,不能直接认定其不属于政府信息。高新区管委会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径行认定吴萌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妥,本院不予支持。高新区管委会对吴萌的信息公开申请直接答复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已侵犯了吴萌的合法权益,吴萌据此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高新区管委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初103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成员:石文灵 别志定 马磊

(注:本文来源:河南省高院。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学习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请联系:yiyilu2011@qq.com.)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