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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需要学问与技巧“双修”

 余文唐 2019-04-03
【全文】

   说理既是一门知识学问,也是一项言说修辞的技巧。仅有学问而没有技巧,就会论证繁琐,晦涩难懂,让人生畏;仅有技巧而没有学问,就会流于形式,文采藻饰太盛则矫。“法律如果不被人民理解,那么它将没有任何力量。”释法说理是法律和司法运作中的应有之义,诠释法律条文,分析是非曲直,宣扬法治精神,对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律作为专业知识,普通大众有个从陌生到了解、熟悉的过程。中国传统的天理国法人情的观念,具有浓厚实用道德主义意味。其与现代法律和司法遵循的规则意识、程序观念,无论是外观上还是实质上,均存在着一定距离甚至冲突,朴素正义与法律正义之间的裂隙深深影响着社会对司法的理解认同。

   2015年7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检察官结合所办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检察官办案释法说理,不仅可以弥补正式法律文书的局限,有针对性地化解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疑惑,增强司法行为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从长远来看,也会在点滴积累中,在个案的推动下,培育社会的法治精神、规则意识,构成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一环。所以说,看似辅助办案的“释法说理”,通过对“广泛关注、社会争议和公众关注”等特定案件的阐述、引导和宣传,其意义已超越个案办理,具有普遍的认知引导和行为指引价值。

   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办案人员释法说理的学问和技巧不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项工作并不好做。从知识结构看,办案人员“除了法律,知之甚少”的情况尚存在,难以从广阔的社会生活经验中,从人之常情常理中,从个案的是非对错中,阐述法律规则的意义以及法治精神;从说理的技巧看,“释法说理更多地被视为法律文书拓展版”的现象还存在,法律文书中法言法语所占的比重很大,抽象的术语、生硬的语言,难以获得亲近感。

   大道至简。与正式法律文书规范、严肃相比,释法说理则更加开放、生动。在内容上,既要理性充分,详尽考察同解决某个法律规范相关的事实方面,根据历史经验、心理学的发现和社会学的洞识,去论证法律处理中所遵循的主流价值观念,也要简明,以避免繁琐的论证使人失去阅读和倾听的耐心。同时,在形式上,要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听众的情感体验和道理的服人服心。辅之以常言俗语、生动的故事,由己推人,由此及彼,从显而易见的事理推演出法律条文的意义和精神,将法律精神生活化、通俗化。中国古代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就非常善于运用修辞技巧,从常理常情出发,来阐述法家的主张,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在中国法律与司法的当下场域,提升大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提高法律职业的社会尊荣感,均需认真对待释法说理工作:以广阔的知识视角,贴心的修辞技巧,圆融法理情,向全社会展示和宣扬“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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