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Ø1、司法实践中,房屋处于预查封状态下,人民法院多数认同预查封措施不具有对房屋所有权的保全性质。他案的预查封措施不能导致出卖人约定解除权的丧失,不能限制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时,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的解除诉求。 Ø2、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同时,对资信不佳或房产投资买受人向开发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保障开发企业追偿权。 Ø3、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后买受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逾期办理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Ø4、开发企业提交预告抵押登记资料、办理完毕转移登记的情形下,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银行(抵押权人)、购房人(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致使无限延长保证期限的情形下,及时主张保证责任免除的抗辩。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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