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优惠? 答:不可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即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内容适用于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从2018年度起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如何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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