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领导非常重视对基层民警能力的再培训,为了提高山西全省基层公安干警打击诈骗犯罪的取证能力,依法击破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伪装,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李富成博士应邀前往山西省公安厅对全省民警做“诈骗犯罪取证规格”讲座。整个讲座分为六个部分:一是,刑法及司法解释涉及诈骗的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与证明的规定;三是,诈骗犯罪取证的六个环节;四是,诈骗犯罪中证明的难点;五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方法;六是,民警必须具备的几种能力;七是,常见诈骗犯罪的取证模板。 李富成博士重点讲授以下内容: 证据锁链 基层民警大多知道收集证据必须形成锁链,才能达到办案的要求,但是,证据收集到什么程度才算形成了闭合性的锁链?李富成博士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判断标准:一是,必须收集到一组证据。二是,从证据种类上看,必须有不同种类的证据,如,人证,物证,书证。三是,从证据数量上看,必须达到三个以上证据。四是,不同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如,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相印证。五是,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在一些诈骗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损失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后果往往存在差距。为了使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些基层侦查人员迷惑于能否修改一方的陈述内容?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六是,不同的证据之间如果太过吻合,就可能存在问题。如,不同当事人对时间的描述精确到分、秒,高度一致,或者,一个文化层次很底的嫌疑人使用非常专业的术语,其供述就值得怀疑。 证据的关联性 在李富成博士看来,最难认识的就是证据关联性,掌握证据的关联性,就掌握了证据法的精髓。那么,什么叫证据的关联性?许多教课书都言之不详。李富成博士认为,证据的关联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整体与部分的关联。在犯罪现场提取到当事人的毛发,那么,毛发就与当事人具有关联性。二是,同一个物体中部分与部分的关联,不同的部分如果能够还原出整体,就具有关联性。如,被害的肢体的不同部位能够还原出被害人的原形,不同部分之间就具有关联性。三是,不同载体上的证据其关联性是不同的,证明力也是不同的。如,同样是指纹,从茶杯上提取的指纹的证明力通常不如从墙体上提取的指纹的证明力。四是,可移动物体的关联性不如不可移动物体的关联性。作为办案民警,应当尽可能地收集关联强的同种证据。 李富成博士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既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又可以隐藏的方式存在。就通常情况而言,证据的关联性通常是以隐藏的方式存在的。李富成博士以美国的卡罗尔拉布伦被害案,阐述了如何发现证据间的关联性。 卡罗尔拉布伦在加尼福亚州的鳖镇校舍舞厅观看妻子跳舞,妻子给他端来一杯咖啡和几块三明治。几分钟后,人们听到一声尖叫,发现卡罗尔拉布伦已死了。控方在校舍的房间里寻找到马钱子碱的小瓶,马钱子碱的小瓶是由离此不远一家药店出售的,店员指认购买者是妻子伊娃拉布伦。控方请了法庭科学家爱德华海因里希博士帮助:在拉布伦的遗体中发现有马钱子碱的成份,拉布伦所用的杯子上和轿车上都有生物碱的痕迹。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可把伊娃拉布伦与那杯下了毒的咖啡联系起来。海因里希博士产生一个思路:嫌疑人曾经穿过熙熙攘攘的舞厅,那么,她也许会碰上一个人。从而使杯中的咖啡溅出少许?确实如此,一位年轻的女士还记得这样一幕,她那条连衣裙上的咖啡汁仍然留着,海因里希在那咖啡汁中检出马钱子碱的成份,从而在有毒咖啡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建立起关联性。由此看来,在侦查中确实是“思路决定出路”。如果没有良好的思维,是不可能发现有毒咖啡与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的。 诈骗犯罪取证的难点 从司法实践看,李富成博士认为在办理诈骗犯罪案件中常常会遇到以下困难: 一是,碰瓷犯罪难以证明,其原因在于:(1)碰瓷犯罪中的被害人常常存在过错。(2)犯罪嫌疑人往往有过硬的证据,如,身上的伤痕。(3)现场的证人往往是由犯罪嫌疑人同伴冒充的,被害人无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人。 二是,虚假诉讼难以证明。一个黑社会团伙手持一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债权。被告是一对老人。审理中,被告辨称自己不欠原告的钱,借条上是在对方威逼之下被迫写下的,但是,老人提不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莫兆军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做出了裁判,判处被告人败诉。后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是伪造的。此案裁判的社会效果非常不好:两名老人在法院院墙外喝家药自杀,检察院以渎职罪对莫兆军提起公诉。莫兆军法官被检察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后被取保候审。莫兆军认为自己依法裁判却被提起公诉,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莫兆军甚至还写了一篇法官不如猪官的文章 三是,自伤式诈骗难以证明。在江苏连云港的灌云地区,曾经多次发生犯罪嫌疑人通过耳膜穿孔等方法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法是用一次性塑料茶杯放在自己的耳朵上,用力击打后形成冲击波,或者用人工穿刺的方式伤害自己的耳膜,从而形成耳膜穿孔。然后,故意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再通过诉讼的方式敲诈被害人。曾经发生过双方相互骂架,一方将对方骂成耳膜穿孔的案例。 四是,涉众性诈骗证明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在集资诈骗等涉众性的诈骗犯罪中,侦查人员难以找到每一个被害人,有些被害人也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对此类案件的证明是否需要穷尽一切可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值得探讨。在一些电信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被害人众多,犯罪嫌疑人也记不清楚有多少被害人,非法占有了多少赃款赃物,而被害人的人数,赃款的数额都是法定的证明要件。 五是,此罪与彼罪难以证明。有这样一起案例:嫌疑人张某向“抖音网红”以4块钱一个好友粉丝的价格购买作案微信号。微信号由张某向网红提供,当见红吸粉400人左右后就将微信号转交付张某,张某再将微信号交给手下成员使用,成员大部分是女性,成员得到微信号后冒充网红男性高富帅,与之前微信添加的女性好友聊天,内容为暧昧的两性关系。3天后,犯罪嫌疑人就在朋友圈销售产品,产品的价格在128至228元,被害人购买一次产品可赢得一次微信猜拳的机会。按照游戏规则,如果被害人猜拳赢了,则得5888元,如果被害人输了,就会得到一部苹果8手机,如果双方连续平3次,十天后向被害人返5000元现金。其后,犯罪嫌疑人将产品价格下调至38至188元,以此吸引更多的参与者。被害人每购买一次产品,可参与一次“微信猜拳”,且获得随机一份奢侈化妆品。 经侦查,张某在10天内就会注销作案微信,根本不会向被害人返还现金,受害人期待的高富帅朋友也是由女性嫌疑人假扮的。犯罪嫌疑人推销的奢侈品的真实价格在9至28元。在“微信猜拳”中,嫌疑人采用微信双开的模式,被害人只能获得平局的结果。 此案的被害人近千人,张某自信该诈骗模式公安机关会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不予立案追查。经侦查,此种诈骗模式由张某精心策划、张某为诈骗惯犯,深悉法律。张某月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张某在上海有多套别墅。但是,公安机关内部对此案的定性存在争议:销售伪劣产品还是诈骗? 推定的价值 推定是与证据证明平行的另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它是在基础事实得到证明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得出另一未知事实的方法。许多人对推定在办案中的作用并不了解,推定的最大功能是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故意,推定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具有以下价值: 一是,能够发现破案线索。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从常州市区最大的超市购买了几瓶冰红茶,将绿头苍蝇放进冰红茶中,封好瓶盖,然后,向商场索赔。为了提高自己的索赔价码,犯罪嫌疑人还向媒体举报,当地的《常州日报》刊发名为“冰红茶疑案”的文章。时任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刘持平看到常州日报刊发的文章后,认为这可能是一起刑事案件,刘持平是如此推定的:首先,江南的绿头苍蝇要到5至6月才会破土而出,犯罪嫌疑人提供冰红茶的生产时间是在4月份,也就是说,绿头苍蝇没有出生就已经作案了?其次,从冰红花的生产流程看,绿头苍蝇如果是在冰红花生产过程中跑到瓶中的,那么,经过高温消毒,长时间浸泡,绿头苍蝇不可能体型完好。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物证中绿头苍蝇体型完好,明显违反常识,刘持平指示相关部门立案侦查。经搜查,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的房间中发现作案中的苍蝇,蟑螂等小动物,用于撬开瓶盖的刀片等作案工具。 二是,能够准确定性。2009年5月10日晚,邓玉娇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引起全国轰动。对邓玉娇能否行使无限制防卫权?民众都有自己的观点。但是,法律适用必须精确统一。李富成博士认为,从推定的角度看,对邓玉娇不适用无限制防卫,理由如下:邓贵大从“水疗房”尾随邓玉娇至休息室,邓贵大的第一个动作是拿出一把钞票砸向邓玉娇,邓贵大的意义是老子有钱,你不让我玩,羞辱邓玉娇的意图十分明显。邓贵大的第二个动作是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有推拉的动作。从法律角度看,推拉既符合强奸的暴力性,又符合强制猥亵的动作性。由于邓贵大已经死亡,无法取得其口供。也就是说,邓贵大的主观故意已经很难查明。不过,当一个行为介于两可之间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理解。当邓贵大的推拉行为究竟是强奸的行为还是强制猥亵中的行为发生争议时,只能按照有利邓贵大的方向理解,也就说,当没有其他证据补强时,只能认定邓贵大的行为是强制猥亵。那么,邓玉娇就不能对邓贵大行使无限防卫权。由于邓玉娇防卫结果致邓贵大死亡,邓玉娇的行为应当是防卫过当。 三是,如何推定碰瓷犯罪。碰瓷犯罪是一种难以证明的犯罪,曾经出现过公安机关错误将被害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案例。如果办案民警能够掌握推定的基本知识,就可能避免此类错案的发生。在似是碰瓷的案件中,民警可以从以下方面推定:首先,根据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的次数推定,如果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多次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都是对方负全责,就可以当事人是碰瓷犯罪。其次,根据是当事人身上的伤是陈旧伤还是新伤推定,如果发现当事人身上的伤痕是旧伤,就可以推定其是碰瓷犯罪嫌疑人。再次,根据案发现场的证人是否相同推定。如果在不同犯罪现场出现相同的证人,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南京碰瓷现场的有利证人是张三,在上海,无锡的碰瓷现场的有利证人仍然是张三,就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与张三是共同碰瓷。最后,根据驾驶人的驾龄推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推定其是碰瓷犯罪。 当然,推定的价值远不限于以上方面。 民警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收集证据的能力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有的证据存在比较明显,民警一眼就看出,有的证据存在比较隐蔽,民警需要充分发挥个人智慧,才能发现、收集到证据。 有这样一起案例:吉林大学的两名本科生在吉林市区闲逛,看到一家饭店打出熊掌一盘50元人民币的广告,就点了一盘熊掌。结账时,老板拿出另一份菜单,50元一盘的熊掌立马变脸为5千元人民币,两名大学生被迫支付了5千元人民币。为了讨还公道,两名大学生向律师求助后,律师指点她们向饭店老板索要发票,理由是请朋友帮忙报销。但是,发票上要注明熊掌一盘5000元人民币。当律师拿到发票后,带着当地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找到饭店老板,声称他倒卖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涉嫌违法,需要罚款5万元人民币。饭店老板连忙表白没有倒卖出售珍贵的野生动物,所谓的熊掌是由猪蹄筋假冒的。由此一来,老板又涉嫌欺骗消费者。至此,老板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二)丰富的知识储备 古人一直提倡“片言折狱”,良好的知识储备有利于民警准确地办理诈骗案件。 乾隆年间,云南苍梧县的余阿吕起诉大财主丘以诚。余阿吕诉称:康熙59年,丘以诚卖身余家。乾隆2年,余家衰落,丘以诚离开余家。余阿吕要求丘以诚赎回卖身契,丘以诚反而暴打他一顿。余阿吕提供了丘以诚亲笔书写的卖身契,王五的证言,自己身上伤痕。 经审理,丘以诚承认笔迹是他的,没有写过卖身契。县令李文认为丘以诚可能是被冤枉的,但缺少证据证明。李文的幕友找出一本康熙字典说:“丘”字本无耳朵旁,至雍正年间因回避皇帝名讳,才加上耳朵旁。原告文书中的“丘”却是带耳朵旁的“邱”,由此看来,此文书一定是伪造的。况且,丘以诚现年48岁,溯及康熙59年,仅有10来岁。那时,他还是市井顽童,能写出如此端庄楷书?县令以此诘问余阿吕,余阿吕只得供出实情:卖身契是请人模仿丘以诚笔迹代书的,证人也是花钱雇来的。此案本无有利于被害人的证据,但是,聪明的司法人员从康熙字典中发现破案的关键。看来,知识就是生产力在办案中也是同样适用的。 (三)分析证据的能力 江苏吴江有一名小老板,因资金紧张,向吴江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给其开了一张承兑汇票。犯罪嫌疑人对他说,到张家港可以为其办承兑汇票,手续费比较低。到张家港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说,自己到银行办理手续,让被害人在银行的门外等候。犯罪嫌疑人到银行后,立即通过5手背书,将汇票转移武汉一名当事人,事后,从银行的后门逃出。 由于被害人无法联系到犯罪嫌疑人,准备到派出所报警,犯罪嫌疑人的同伙便出面安抚被害人,声称可以劝说犯罪嫌疑人打一张950万元的欠条给被害人。被害人拿到犯罪嫌疑人的欠条后,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时,才发现犯罪嫌疑人是法院系统中有名的老赖,身上不名一文,根本不怕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害人准备到公安机关控告时,犯罪嫌疑声称自己与被害人是民事借贷关系,不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被害人又到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声称只有犯罪嫌疑人亲口承认是诈骗,检察机关才会批捕。但是,犯罪嫌疑人久经诉讼,根本不可能承认自己是故意诈骗被害人。 后来,被害人辗转找到李富成博士。李博士认为,从证据上看,欠条应当是本金加上利息。如果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真是欠条,那么,欠条上的金额应当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欠条只有950万元,比本金少了50万元人民币。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提供欠条只能是形式上的欠条,实质上却是贴现凭证。幸运的是,李博士的观点被公安机关采纳,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四)敏锐的观察力 作为基层公安干警,必须具备一双善于发现证据的明眸,否则,即使证据就在眼前也发现不了。 2004年1月30日,《楚天都市报》报道:黄陂分局接到报警:祁家湾镇任老头在家中遇害,嫌凶是郑大生。郑大生在接受调查时,神情自若。参加盘问的刘明利副局长一直察颜观色,对郑右眼角与鼻梁之间一颗针尖大的黑“痣”细细打量。用手一擦,“痣”安然无恙,再用湿棉球轻轻擦拭,“痣”居然慢慢消褪,棉球上却留下红红的血迹。经DNA鉴定,棉球上的血迹与死者的DNA一致。 在铁证面前,郑大生终于承认犯罪事实。杀人后,邓大生为消灭罪证还到浴室洗澡,没想到眉间的一点血痣没有洗去。应当说,能够发现两眉目之间的一小点黑痣就是非常了不起的人,能够用手去擦一下,就更加了不起,用手擦后没有效果,还能够用酒业棉签继续擦绝对是神探中的神探。 实例取证指引及模板 (一)简要案情 2004年7月28日,2名自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某,张某,身着法官制服,携带全套法律文书与证件,来到建设银行上海某支行,从上海某工集团的账户内扣划180万元人民币,转至广州市工商银行大德支行何理胜的账户。被害人发现被骗,立即报案。 黄浦公安分局组成“7.28”专案组,次日早晨,专案组赶到广州,在广东警方配合下,专案组将嫌疑人划至广州市工商银行二处营业网点,尚未提取的220万元人民币赃款悉数追回,对相关银行秘密布控。根据广州市工商银行提供的信息,嫌疑人未到银行柜面取款,而是利用案发前申领的各种银行卡,在银行网点的ATM机上尝试提款。 经调查,嫌疑人在广州开设17个账户,只留有1个手机号码。嫌疑人在广州市5处银行的ATM机上查询12次,录像显示2名取款嫌疑人与在上海诈骗的嫌疑人极为相似。专案组认为嫌疑人乘坐飞机,往返上海广东,那么,排查航空信息或许能够明确嫌疑人的身份。侦查人员对与广州白云机场相关的6家航空公司走访,收集案发后至次日上午9时从上海飞往广州,对3000余名登机人员逐一排查,没有取得预期结果。根据嫌疑人熟悉法院执行程序的情况,专案组认为嫌疑人可能从事法律工作者,沿此方向侦查未取得结果。经走访,嫌疑人在广州市工商银行大德支行开户资料留下的手机号码(以下称:A机号码)系广州本地号码,侦查人员发现A机号码在案发后只和山东济南手机(以下称:B机号码)有过一次短暂的通话,再无其他通信信息。由于在广州调查没有结果,侦查人员根据嫌疑人B机号码的线索,赶到济南调查走访,仍然是竹篮打水。 此后,专案组向全国18个省市刑侦系统的技术部门寄送协查通报,未能取得进展。经网上搜索,侦查人员发现顺德市在2005年1月曾发生一起与“7.28”案件手法类似的诈骗案,一名岳阳籍的嫌疑人刘某林在提款时被抓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经照片比对,侦查人员确认刘某林的相貌与“7.28”案件嫌疑人极为相似,经调取刘某林的笔迹鉴定,“7.28”案件伪造法律文书笔迹与刘新林笔迹样本一致。经指纹比对,刘某林的指纹与“7.28”案中嫌疑人留在“判决书”上的指纹认定同一。刘某林供述了“7.28”案件的作案经过,交代了同案犯。 (二)取证模板 1、讯问笔录 ⑴诉讼证明要点:同案犯人数,相互关系,联系方法,各自在犯罪中作用,违法所得如何分配,有无前科,有无自首立功表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从重从轻情节。如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如何伪造信用卡,如何雇佣他人刷卡的,雇佣的费用,上下线的联系方法,以证明犯罪行为。自己的身份,职业,伪造证件,服装的来源,用途,为何要使用伪造的证件,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主观方面。 ⑵证据形式要件:审讯中,应当录音录像,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笔录与供述常常存在差异。粘贴,复制,错别字都是一样的,不注意审核(听读是实) 2、物证、书证 ⑴诉讼证明要点:扣押嫌疑人进出境的证件、机票、车票、住宿发票,以证明流窜作案。调取嫌疑人的前科记录,有无立功情节及归案方式的记录,以证明从重从轻情节。扣押嫌疑人的手机、伪造的信用卡及其工具、银行卡、刷卡时的签字,扣押赃款赃物,以证明犯罪行为,违法所得。 ⑵证据形式要件:扣押书证、物证时,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侦查人员应当在扣押笔录上签字。 物证是“哑巴”证据,极易伪造,如何让物证产生关联性:必须从静态证据向动态证据转化。注明提取物证的过程。 3、证人证言 ⑴诉讼证明要点:嫌疑人的身份、职业,生活来源,以证明嫌疑人的情况。嫌疑人何时进出境的,所持的证件,入住宾馆的时间、宾馆名称,以证明有无作案条件。何时接受嫌疑人雇佣的,何时刷卡,刷卡的数额,刷卡时的签字,以证明犯罪行为。 ⑵证据形式要件:制作询问笔录,注明询问证人的时间地点,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感知能力,证人,侦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一是,证人作证的时机。二是,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三是,证人的平时表现。四是,证人有无宗教信仰。五是,证人是否受到干扰。证言的可信度高,但是,证人看到的并不是真的,听到的也不一定是实的。 4、被害人陈述 ⑴诉讼证明要点:何时收到银行短信的,短信的内容,信用卡被盗刷的数额,以证明犯罪行为。信用卡的使用情况,信用卡的信息可能被他人盗取的时间、地点,以证明犯罪行为。 ⑵证据形式要件:制作询问笔录,注明询问被害人的时间地点,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对被害陈述的审查:一是,报案时机。二是,个人品德。三是,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 5、监控资料 ⑴诉讼证明要点:调取嫌疑人刷卡现场、海关、相关宾馆、商场的监控资料,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 ⑵证据形式要件:制作调取笔录,注明监控资料的来源,对监控资料是否进行技术处理,技术处理的方法,调取人,保管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6、电子证据 ⑴诉讼证明要点:调取嫌疑人进出境记录、航空记录、住宿记录,以证明有无作案条件。调取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及其电子数据轨迹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旅馆住宿记录,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流窜作案。调取嫌疑人刷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以证明违法所得。调取银行短信,被害人信用卡的交易记录,以证明被害人的损失。 ⑵证据形式要件:制作调取笔录,注明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及其来源,调取方法,调取人,保管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电子证据往往不能直接证明犯罪,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犯罪。 7、勘验检查笔录 ⑴诉讼证明要点:对嫌疑人住所勘验检查,扣押犯罪工具、赃款赃物,以证明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对嫌疑人的手机、手机卡、电脑、伪造信用卡的工具勘验检查,查明其功能,提取其存储的信息,以证明犯罪行为。 ⑵证据形式要件:勘验现场时,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技术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 破案是“五分现场,三分思考,一分追捕,一分运气” “狱情之失,始于发端”,错案的源头在侦查。 8、鉴定意见 ⑴诉讼证明要点:对刷卡时的签字鉴定,以证明与嫌疑人的关系。 ⑵证据形式要件: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字,注明使用的仪器,鉴定方法,检材的来源及保管方法,鉴定人的资格。 9、辨认笔录 ⑴诉讼证明要点:对嫌疑人的图像辨认,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嫌疑人冒用他人的证件辨认,以证明犯罪行为。 ⑵证据形式要件:应遵守混杂辨认规则,侦查人员不得暗示辨认人。侦查人员,辨认人应在辨认笔录上签字,注明辨认人的感知能力。 10、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笔录 ⑴诉讼证明要点:对嫌疑人的人身,临时住所搜查,扣押赃款赃物、制卡工具、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仪器、信用卡,冻结嫌疑人的银行存款,查封嫌疑人的房产、车辆,以证明违法所得,犯罪行为。——常常不制作扣押笔录,以致证据来源不清。 ⑵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当场制作笔录,侦查人员,见证人应在搜查、查封、冻结、扣押笔录上签字。 本文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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