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1号,审判长张爱珍,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协力微集成公司、协力科技公司 承包方:腾虎公司、腾虎平潭公司 争议的焦点:加盖项目技术专用章的结算文件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第一,根据协力科技公司与腾虎平潭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腾虎平潭公司向协力科技公司申报的工程资料、文书应加盖腾虎平潭公司协力封装厂项目部印章或公章代表腾虎平潭公司,协力科技公司审核后加盖协力科技工程技术专用章代表协力科技公司确认,监理单位应在相关资料上签证。 第二,协力科技公司在其于2011年6月20日向腾虎公司、腾虎平潭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的第六条中承诺,腾虎公司、腾虎平潭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由协力科技公司工程部审核确认,具体以腾虎公司、腾虎平潭公司工程量报告加盖协力科技工程技术专用章为准。该《承诺函》上并加盖了协力科技工程技术专用章。 第三,协力科技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腾虎平潭公司发送的《关于工程量及造价审核方法的通知》中,决定对案涉工程的技术资料编制及工程量和造价审核,采用以下办法解决,一是腾虎平潭公司按实际施工情况出具《工程完成情况报告书》,由腾虎平潭公司自报、监理鉴证及协力科技公司工程部审查确认、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协力科技工程技术专用章即有效,代表协力科技公司已审核确认该工程量及造价;二是上述《工程完成情况报告书》无论最后业主领导栏是否加盖项目发包主体公章,均直接作为工程付款和工程决算的依据,协力科技公司均无条件认可。 第四,案涉工程自协力科技公司于2011年4月17日向腾虎公司发出《关于承接协力封装厂工程施工的通知书》,至2014年10月28日协力科技公司向腾虎公司、腾虎平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函期间,腾虎平潭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2013年3月31日、4月2日、10月3日、10月8日,2014年7月31日、8月4日、10月16日、10月19日向协力科技公司分别提交了《工程完成情况报告书》及《应付款确认书》,并附相关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上述《工程完成情况报告书》及《应付款确认书》中,均加盖了监理单位公章及协力科技工程技术专用章,在监理单位鉴证意见中,均有情况属实,请业主审定或拨付的签字;业主栏中也均有已审定无误、情况属实,请公司拨付等签字。 由此,上述《工程完成情况报告书》及《应付款确认书》的形成及内容均符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定、确认的约定。 四、启示与总结 加盖项目技术专用章的结算文件效力是否及于公司,关键看双方事前的约定和事中、事后的行为来认定。本案双方明确约定结算文件加盖“项目技术专用章”,履行过程也是严格按照约定来履行,即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定、确认符合双方约定,发包方再以“项目技术专用章”性质和功能抗辩无济于事。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项目技术专用章”实际使用的范围不仅是技术问题,还包括经济范围并且是反复使用,足以推定为公司意志。因此,加盖项目技术专用章的结算文件并非一律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