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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巴山夜雨997 2019-04-06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等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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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及监督形式

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调解案件的监督

【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民事、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符合再审条件的,或者发现民事、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审判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

【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其他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环境污染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督促起诉】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
【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领域职务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线索,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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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受理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来源】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即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未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需要列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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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则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检察科:6276300

民事行政检察科:627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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