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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主要中央机构

 虛怀若谷 2019-04-06

    明代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建立的大一统封建王朝。明朝的276年中央机构架构奠定于明太祖朱元璋统治的31年间。明朝中央机构的设置特点在于分权。如分行政权于六部,分兵权于兵部与五军都督府, 分人事权于吏部和兵部, 分司法权于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分财政权于户部和工部等。而分权的目的, 是为了便于皇帝一人的高度集权。 
    明朝继元朝之后, 在开国之初, 机构设置上多依元之旧制, 设中书省。“国家之事, 总之者中书, 分理者六部。”六部仍是中书省的下属机构。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 年), 废除中书省, 分行政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使六部成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与元朝相比, 明朝六部内设机构较为划一, 吏、礼、兵、工四部各设四司, 户、刑二部依全国十三布政司各设十三清吏司。司下设科, 形成了部—司—科三级体系, 机构设置比较完善。在其后的行政过程中, 六部权力受到了来自内阁的强势侵蚀。自明成祖永乐时期开始, 内阁作为新兴的中央机构渐渐成为皇帝重要的办事机构。随着票拟权成为内阁特权之后, 内阁权力获得了大发展, 其地位渐渐凌驾于六部之上。但终明之世, 内阁始终不是国家法定的最高一级行政机构, 六部也不是它法定的直接下属, 其他各中央机构奏事并不需要告知内阁。 
 
     明朝中央机构中一个很特殊的现象是宦官机构突出。其中最重要的是宦官二十四衙门之中的司礼监。自明宣宗开始, 司礼监太监获得了代皇帝“批红”的权力, 使它合法地成为中枢决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中央机构。司礼监的介入, 使明朝的中央机构出现了皇帝—司礼监—内阁—六部的权力格局, 深度影响了明朝的行政。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构是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国家重大案件, 通常由三法司会审。“刑部受天下刑名, 都察院纠察, 大理寺驳正。”三个机构都设立于洪武年间。明朝的另一监察机构是六科。洪武六年(1373年)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是独立的监察机构, 不受都察院的管理, 直接对皇帝负责。明朝的中央军事机构包括兵部、五军都督府、京卫、太仆寺等。五军都督府, 即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都督府, 洪武十三年(1380年)由大都督府分化而来, 主要掌管军旅之事, 各领其都司、卫所, 以达于兵部。但锦衣卫等亲军, 上直卫不隶于五府。 
 
     明朝的中央机构还包括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詹事府、国子监、翰林院、鸿胪寺、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等机构。 
 
     明朝的中枢机构是最高决策机构。在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中, 最高决策者是皇帝。明朝的皇帝兼具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能。在皇帝之下, 有内阁和司礼监两个机构辅助皇帝行使权力。这两个机构都是皇权的延伸, 其权力来源于代行皇权, 所以都无法对皇权本身构成威胁。而明朝的皇帝却通过这两个机构对中央行政机构进行制约, 实现了乾纲独揽。 
 
    围绕着皇帝所设置的一系列承担宿卫、佐理朝政、执行政务的机构成为中央不可或缺的机构, 这些机构和人员习惯上被称为宫中官, 与外廷官相对。在明朝, 宫中官主要指上直卫。另外一部分为皇帝本人和后妃生活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被称为禁省官。在明朝, 禁省官主要是宦官和女官。宫中官和禁省官因离皇帝近而易于取得皇帝的信任, 因而就有机会掌握国家的大权, 有的甚至成为中枢机构。上直卫中的锦衣卫和宦官中的司礼监, 尤其是司礼监, 因为掌握了代皇帝批朱的权力而成为国家中枢机构中的重要机构, 其实际权力已经极大地制约了外廷的中央机构, 并在相当程度上左右了明朝的朝政。 
 
     明朝中央行政机构主要是中央政令的执行机构。明朝的中央行政机构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中央行政机构, 但也根据本朝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 并形成了自成体系的以六部为主体的中央行政机构。 
     六部作为中央机构正式出现于隋唐时期, 历经宋、元两朝的更改, 一直是中央一省的下设机构。明朝初年, 中央设四部———户、礼、刑、工, 分管钱谷、礼仪、刑名、营造诸事。洪武元年(1368年), 增设了吏、兵二部, 仍然隶属于中书省。洪武十三年(1380年)中书省和丞相被废除以后, 六部尚书的品秩升为正二品(建文中还一度升为正一品, 明成祖永乐初恢复为正二品),直接向皇帝负责。 
 
    明朝中央行政机构与以往相比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其一是六部的地位大幅度提高, 成为中央最高一级行政机构。皇帝的决策要通过六部向全国各行政机构下达, 全国的大事也要通过六部上报皇帝。六部尚书是九卿成员, 可以参加国家大政、大狱的讨论和审理。其二是通过六部的行政, 中央加强了对地方的领导。如户部和刑部均按地域分设十三个清吏司, 对口管理一个布政使司的各项工作, 这在明以前各朝的中央行政机构中是少见的。 
 
     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 年), 以北平为北京, 置北京行部, 下设清吏司。后又置行部, 称行在某部。永乐十八年(1420年)定都北京, 罢行部, 将六部官属北移, 不称行在。其留南京的六部, 加“南京”字样。洪熙元年(1425年), 复置六部官属于南京, 去“南京”字样, 而在北京六部前加“行在”字样,仍置行部。明宣宗宣德三年(1428年), 复罢行部。正统六年(1441年), 于北京的六部去“行在”字样, 于南京的六部仍加“南京”字样, 遂为定制。 
 
     明朝立国前, 明太祖朱元璋置江南行枢密院为最高军事领导机构, 且自领之。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 年), 朱元璋改江南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 节制中外诸军事。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 朱元璋自立为吴王, 设中书省(下设户、礼、刑、工四部)总理政务, 仍以大都督府为最高军事统御机构, 总揽军旅和军政。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 年)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 在中书省增设吏部和兵部, 大都督府的权力被中书省及其兵部分割。洪武十三年(1380 年), 朱元璋罢中书省, 废丞相, “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 以尚书任天下事”, 兵部改为直接向皇帝负责, 掌管军政; 同时, 废除大都督府, 将其改置为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军都督府, 统领京城及各地的卫所和都指挥使司, 掌军旅之事。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共掌军事, 构成了明朝中央最高军事统御机构。为了防范统兵将领专权, 朱元璋规定, 五军都督府统兵而无权调遣, 调遣权由皇帝直接掌管; 兵部负责军队中的任免、升降、训练, 但不能统兵。朱元璋对中央军事机构的这一改组, 进一步加强了皇权对军权的控制, 分散了中央统军机构的有限权力, 形成了统兵权与调兵权分离, 兵部与五军都督府互相牵制, 武臣、文臣、内臣互相制约的领导体制。此外, 户部、工部有关部门也具有军事职能, 分别掌粮饷、兵器制造等, 设太仆寺掌马政。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设戎政府, 掌管京营戎政。 
 
     在国家司法机构的设置方面, 明朝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主管国家的司法事务。三法司分工为刑部审理, 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监督纠察。刑部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在刑部内设有13个清吏司, 对口负责全国13个布政使司的司法事务, 这是明朝的一个司法特点。 
    明朝都察院的都御史与国家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尚书并称为七卿, 六科、十三道监察御史与内阁、六部鼎足而立, 形成了台谏与政府的对峙格局。另外,六科与都察院共同负责纠举百官, 体现了明朝的监察系统的多重性, 当然也包括这两个机构的互相监察。 
     明朝的司法监察机构在设置过程中还体现出中央集权发展到极端阶段的特点, 那就是明朝于正常的司法监察机构之外出现了厂卫机构, 厂即东厂、西厂、内行厂和内厂, 卫即锦衣卫。厂卫机构都负有侦缉和刑狱方面的职责, 都对皇帝直接负责, 监察与办案都不需经过三法司和监察机构, 同时它们又互相监察。    


中央机构

 品级

备注

 
宗人府

宗人令一人

 
正一品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 中央设置大宗正院, 秩正一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 改大宗正院为宗人府。秦王樉为第一任宗人令.宗人府的办事部门为经历司。  

詹事府

詹事一人

正三品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 始置詹事院。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 改詹事院为詹事府。定詹事秩正三品.詹事府其办事部门有主簿厅, 左、右春坊[洪武十五年(1382 年)置]司经局[洪武十五年(1382 年)置]

 

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都督府

每府左、右都督

正一品

 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置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年), 撤销大都督府, 改设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军都督府。 永乐十八年(1420年), 定都北京, 将行在某军都督府除“行在”字样, 成为中央军事机构; 原在南京的五军都督府加“南京”字样。洪熙元年(1425 年), 明仁宗朱高炽欲还都南京,将在北京的五军都督府又改称行在五军都督府, 仍设行后军都督府。宣德三年(1428年), 明宣宗朱瞻基(明仁宗朱高炽长子)革行后军都督府, 表明不再迁都之意。正统六年(1441年), 明英宗朱祁镇(明宣宗朱瞻基长子)决断定都北京, 北京的五军都督府复除去 “行在”字样。五军都督府的办事部门为经历司。

戎政府

总督京营戎政一员

 

  嘉靖二十九年(1550 年)八月, 俺答率蒙古军直逼北京城下, 京师戒严。九月, 明世宗以京营军临阵不前, 罢团营、两官厅, 恢复三大营旧制,更三千营为神枢营,  始设戎政府,掌管京营军戎政。戎政府又名戎政厅。领五军营、神枢营、神机营三大营。按明初以来的传统惯例, 五军都督府开府给印, 主兵籍而不与营操三大京营, 提督京营军营操官不给印信。自咸宁侯仇鸾总督京营戎政始, 开府曰“戎政府”, 并铸“总督京营戎政”之印, 实于五军都督府之外新添一统兵机构, 且以数十万京营军统于一人。

吏部

尚书一人

正二品

洪武元年(1368年), 设吏部, 隶属于中书省。尚书正三品,.洪武六年(1373年), 设尚书二人。吏部设总部、司勋、考功三个办事部门。洪武十三年(1380年), 罢中书省,仿《周官》六卿之制, 升吏部品秩, 设尚书一人。增加司封为吏部的办事部门。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 改总部为选部。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 改选部、司勋、考功、司封为文选清吏司、验封清吏司、稽勋清吏司、考功清吏司。建文年间(1399—1402年), 尚书为正一品,除去诸司“清吏”字样。 明成祖朱棣即位之初(1402年), 悉复旧制。永乐十八年(1420年), 吏部北移北京, 其留南京的吏部, 加“南京”字样。洪熙元年(1425年), 复置吏部于南京, 去“南京”字样, 而在北京吏部前加“行在”字样。正统六年(1441年), 于北京的吏部去“行在”字样, 于南京的六部仍加“南京”字样, 遂为定制.景泰(1450--1457年)中,吏部设二尚书。天顺(1457年)初,复罢其一。吏部其办事部门有司务厅, 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

户部

尚书一人

正二品

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置户部。洪武六年(1373 年), 设尚书二人,户部分为五科:一科, 二科, 三科, 四科, 总科。洪武十三年(1380年), 定设尚书一人,升户部品秩, 分设四个办事部门: 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洪武二十二年(1389 年), 改总部为民部。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 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四川部兼领云南)、福建十二部。每一部内仍分四科(民科, 度支,金科,仓科)管理。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 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建文年间(1399—1402年), 升为正一品, 改十二清吏司为四司,除去诸司“清吏”字样。明成祖即位之初(1402年), 悉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年), 改北平司为北京司。永乐十八年(1420年), 革北京司, 设云南、贵州、交阯三清吏司。户部北移北京, 其留南京的户部, 加“南京”字样。洪熙元年(1425年), 复置户部于南京, 去“南京”字样, 而在北京户部前加“行在”字样。宣德十年(1435年), 革交阯司, 定为十三司。正统六年(1441年), 北京的户部去“行在”字样, 于南京的户部仍加“南京”字样.天启二年(1622年)在北京增设户部宝泉局。户部其办事部门有司务厅, 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 照磨所。

礼部

尚书一人

正二品

明洪武元年(1368 年)置礼部。洪武六年(1373 年), 设尚书二人,礼部分设四个办事部门: 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1380 年), 升礼部品秩。设尚书一人,洪武二十二年(1389 年), 改总部为仪部。洪武二十九年(1396 年), 改仪部、祠部、膳部、主客部为仪制清吏司、祠祭清吏司、精膳清吏司、主客清吏司。礼部其办事部门有司务厅, 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 

兵部

尚书一人

正二品

明洪武元年(1368年)始置兵部, 为中书省六部之四, 部秩为正三品, 洪武六年(1373 年), 设尚书二人, 兵部内下置总部、驾部并职方三部。洪武十三年(1380年)增置库部, 乃共为四属部。升部秩为正二品。设尚书一人.洪武二十二年(1389), 改总部为司马部。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 四属部改称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另置司务厅,  掌本部内务。 景泰中,增设尚书一人,天顺初罢。

刑部

尚书一人

正二品

洪武元年(1368年), 设置刑部。洪武六年(1373 年),设尚书二人, 刑部内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洪武八年(1375年), 因为刑部事务浩繁, 增设四科。洪武十三年(1380年), 提升刑部品秩, 设尚书一人,仍分四属部。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 改总部为宪部。次年, 将宪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四部分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浙江部兼领云南)、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 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永乐元年(1403 年)北平为北京。永乐十八年(1420 年), 革北京清吏司, 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清吏司。宣德十年(1435年), 革交阯清吏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刑部其办事部门有司务厅, 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 照磨所, 司狱司。

工部

尚书一人

正二品

  洪武元年(1368年)置工部, 隶属中书省,将吴元年(1367年)设置的将作司划归工部管理。洪武六年(1373年), 设尚书二人,于工部内设总部、虞部、水部、屯田部为四个下属部门。又置营造提举司。不久, 更置营造提举司及营造提举分司, 隶属于将作司。洪武八年(1375年), 增立四科。洪武十年(1377年), 罢将作司。洪武十三年(1380年), 罢中书省,升部秩,设尚书一人,直接统属皇帝,并改屯田部为屯部。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 改总部为营部。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 置营缮所。改将作司为营缮所。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 又改营部、虞部、水部、屯部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 建文年间(1399-1402)除各清吏司清吏字。明成祖继位,复旧制。永乐(1403-1424)迁都前,北京置有行在六部,迁都后改置为六部,而以南京原六部加南京二字。明仁宗继位,复旧制。1441年(正统六年)再复永乐迁都后旧制。成化七年(1471年)隶属于户部抽分局划归工部。工部负责各项工程建设、征用工匠、屯田、水利、交通和度量衡的标准化等事务。主要办事部门有司务厅, 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嘉靖后添设尚书一人,专督大工。

都察院

左、右都御史各一人

正二品

  吴王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仿元朝制度设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邓愈、汤和为第一任御史大夫.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三年(1380 年), 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秩正九品。洪武十六年(1383年), 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十七年(1384年),升都御史正二品.建文元年(1399年),改设都御史一人。明惠帝朱允炆建文二年(1400年), 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两院.1402年,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恢复都察院名称。永乐元年(1403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1421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 明仁宗朱高炽洪熙元年(1425 年), 改都察院名称为行在都察院。明英宗朱祁镇正统年间, 去“行在”字样, 称都察院。宣德十年(1436 年),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  都察院其办事部门有经历司, 司务厅, 照磨所, 司狱司, 浙江、江西、河南、山东、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湖广、山西、云南十三道监察御史。

翰林院

学士一人

正五品

吴元年(1367年)五月, 初置翰林国史院。初为正三品机构, 设学士,(正三品)洪武元年(1368年), 改翰林国史院为翰林院。 洪武二年(1369年),改学士,从三品。十四年(1371年)后改为正五品机构。定学士为正五品,建文时(1399—1402年), 设文翰、文史二馆。明成祖即位后恢复旧制。正统七年(1442年), 翰林院落成。翰林院其办事部门有洪武三年(1370年)设置的秘书监(洪武十三年(1380年)并入翰林院), 洪武十三年(1380 年) 并入翰林院典籍; 有宣德年间(1426—1436年)的弘文阁, 后并入文渊阁; 有起居注,万历年间(1573—1620年), 命翰林院官兼摄之, 后罢。 

太医院

院使一人

正五品

明太祖初, 设医学提举司; 设提举,(从五品)不久改医学提举司为太医监。设少监,(正四品)吴元年(1367年), 改太医监为太医院。设院使,秩正三品.设正六品尚药局.洪武二年(1369),东宫设典玺、典药、典膳、典服、典兵、典乘六局,负责皇太子的医疗保健。洪武三年(1370 年), 设置惠民药局。洪武五年(1372),后宫设六局,由尚食局负责医药。洪武六年(1373年), 于内府设置御药局、御医局、御药房。 十四年(1381年),改太医院为正五品,设令一人,二十二年(1389年),复改令为院使。嘉靖十五年(1536年), 改御药房为圣济殿, 又设御药库。太医院其办事部门有生药库、惠民药局等。

通政使司

通政使一人

正三品

  洪武三年(1370年)三月, 设置察言司, 不久罢。设司令二人.洪武十年(1377年)七月, 设置通政使司, 简称通政司. 曾秉正为首任通政使 “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洪武十二年(1379年), 将承敕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划归通政使司管理。建文中, 改通政使司为通政使寺, 通政使为通政卿.明成祖即位后恢复旧制。

尚宝司 

卿一人 

正五品

吴元年(1367年, 吴朱元璋改元, 始称吴元年), 尚宝司。迁都北京后,尚宝司称外尚宝司。 

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

指挥各一人

正六品

明初,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后改设指挥使。洪武十年(1376年),定京城及中都兵马指挥司秩俱正六品。(先是秩正四品。)改为指挥。二十三年(1389年),定设五城兵马指挥司,(惟中城止称中兵马指挥司)。建文中,改为兵马司,改指挥为兵马。永乐元年复旧。二年,设北京兵马指挥司。

京卫指挥使司

指挥使一人

正三品

明初,置帐前总制亲军都指挥使司,以冯国用为都指挥使。后改置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设都护,(从二品) 又置各卫亲军指挥使司,设指挥使,(正三品) 

大理寺

卿一人 

正三品

吴国公朱元璋元年(1367年), 设置大理司, 秩正三品。洪武元年(1368年)革。洪武三年(1370年), 设置磨勘司。后革。洪武七年(1374 年), 分为四科。洪武十年(1377 年) 革。洪武十四年(1381年)复置磨勘司,大理寺, 大理寺卿秩正五品,大理寺其办事部门有司务厅, 左、右二寺。又置审刑司, 洪武十九年(1386年) 罢审刑司。洪武二十年(1387 年)罢磨勘司。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复置审刑司。大理寺卿秩正三品。洪武二十六年(1383 年), 设司务厅。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革除大理寺。 成祖初,置大理寺

太常寺

卿一人

正三品

明代,朱元璋称吴王时,吴元年(1367年)置太常司。洪武初, 于太常司内设置天坛、地坛、朝日坛、夕月坛、先农坛、帝王庙、祈谷殿、长陵、献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显陵、康陵、永陵、昭陵各祠祭署。洪武三年(1370年), 设置牲所。洪武四年, 牲所。洪武二十年(1387 年), 改太常司为太常寺。建文中, 更革各祠祭署。明成祖即位之初, 除改天坛为天地坛外, 其余都恢复到洪武间旧制。洪熙元年(1425 年) 置牺牲所。嘉靖年间(1522—1566年), 天地坛分为天坛、地坛, 山川坛、耤田祠祭署合为神祇坛,大祀殿改为祈谷殿, 增置朝日、夕月二坛, 各设祠祭署。万历四年(1576年),改神祇坛为先农坛。太常寺其办事部门主要有典簿厅, 天坛、地坛、朝日坛、夕月坛、先农坛、帝王庙、祈谷殿、长陵、献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显陵、康陵、永陵、昭陵各祠祭署, 牺牲所。

光禄寺

卿一人

从三品

吴元年(1367年)置宣徽院, 设院使,(正三品)内设尚食局、尚醴局。洪武元年(1368年),改宣徽院为光禄寺, 设光禄卿,(正四品)所属除尚食局、尚醴局外, 又将太常司的供需库划归光禄寺管辖。洪武四年(1371年), 增设法酒库。洪武八年(1375 年), 改光禄寺为光禄司, 升卿秩, 卿从三品, 少卿从四品。又在光禄司内设置大官、珍馐、良酝、掌醢四署及孳牧所。洪武十年, 罢各局库, 设置司牲司, 改孳牧所为司牧司。后又改司牧司为司牧局。洪武三十年(1397年), 改光禄司为光禄寺。建文中, 增设司圃所, 改司牲司为孳牲所。明成祖即位后恢复旧制。嘉靖七年(1528年), 革司牧局。光禄寺其办事部门有典簿厅, 大官、珍馐、良酝、掌醢四署, 司牲司, 司牧局, 银库。

太仆寺 

卿一人

 从三品

明洪武四年(1371 年), 于答答失里营所,随水草利便立官署群牧监, 专司牧养,属兵部。洪武六年(1373年), 更置群牧监于滁州(今安徽滁县), 旋改为南京太仆寺, 为从三品机构。 永乐十八年(1420年)定都北京, 遂以北京行太仆寺为太仆寺, 北京苑马寺并入太仆寺。洪熙元年(1425年), 复称北京行太仆寺。正统六年(1441年), 定为太仆寺。太仆寺其办事部门有主簿厅、常盈库。

鸿胪寺

卿一人

正四品

吴元年(1367 年)置侍仪司。秩从五品。洪武九年(1376 年), 改侍仪司为殿庭仪礼司。设使一人,(正七品)洪武三十年(1397年), 改殿庭仪礼司为鸿胪寺, 升秩正四品。分司仪、司宾二署。建文中, 罢司仪、司宾二署, 以行人隶鸿胪寺。明成祖即位后, 全部恢复旧制。鸿胪寺其办事部门有主簿厅、司仪署、司宾署

国子监

祭酒一人

从四品

乙巳(1365年)九月在原集庆路学旧址置国子学。洪武八年(1375年), 置中都国子学。洪武十四年(1381年), 改建国子学于鸡鸣山下。洪武十五年(1382年), 改国子学为国子监, 秩从四品。改中都国子学为中都国子监。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 罢中都国子监。永乐元年(1403年), 置国子监于北京。国子监其办事部门有绳愆厅, 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 典簿厅, 典籍厅。

钦天监

监正一人

正五品

明初,置太史监,吴元年(1367年),改太史监为太史院,秩正三品。院使,正三品,洪武元年(1368年),改太史院为司天监,设监令一人,(正三品)又置回回司天监,设监令一人,(正四品) 明洪武三年(1370 年), 改司天监为钦天监。十四年(1381年),改钦天监为正五品,设令一人, 二十二年(1389 年),改令为监正。三十一年(1398 年),罢回回钦天监。 洪武十七年(1784年), 置稽疑司, 不久罢。钦天监其办事部门有主簿厅。

上林苑监 

左、右监正各一人 

正五品

明永乐五年(1407)始置上林苑监,设良牧、蕃育、嘉蔬、林衡、川衡、冰鉴及典察左右前后十署。洪熙元年(1425年), 并为蕃育、嘉蔬二署。(以良牧、川衡并蕃育,冰鉴、林衡并嘉蔬,典察四署分并入)。宣德十年(1435年), 始定蕃育、良牧、林蘅、嘉蔬四署.上林苑监其办事部门有典簿厅, 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

二十四衙门

 

 

十二监(司礼监,内官监,御用监,司设监,御马监,神宫监,尚膳监,尚宝监,印绶监,直殿监,尚衣监,都知监)

四司 (惜薪司,钟鼓司,宝钞司,混堂司)八局( 兵仗局, 银作局, 浣衣局, 巾帽局, 针工局, 内织染局, 酒醋面局,司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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