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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其他股东不配合,如何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享受人生9579 2019-04-08
导读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法定代表人的辞职问题,我国《公司法》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次问答即围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退出问题而进行。


Q
我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的股东,现在公司经营困难,而且股东之间也出现了矛盾,他们也不想经营这个公司了。加之,公司还面临着诉讼,我希望能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因股东不配合出具股东会决议,也找不到合适的人继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像这种情况我该如何才能辞去法定代表人呢?
A
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职务系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附属职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聘任职务,不能单独辞去,必须首先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职务。请问你们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是如何规定的?
Q
我们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由于另外两位董事由股东担任,股东之间有矛盾,我要求他们召开董事会,他们也拖着不开。 

A
要达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目的,你可以考虑辞去董事及董事长职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更换,但是对于董事辞职需经过何种程序、履行何种手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的意思表示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Q
问题是我递交了辞职申请书,把董事及董事长辞了,但由于做变更登记时需要股东会决议及新的董事人选继任法定代表人,在目前的情况下,股东肯定不会配合的,我又该如何办呢?

A
这确实比较麻烦,如前所述,尽管董事辞职无需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但其在任期内辞职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董事的辞职不发生效力,直至新任董事就任之日。 换言之,即使你辞去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也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Q
我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先确认辞去董事及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然后通过法院让登记机关给我做变更登记,可行吗?
A
一些案例表明,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确认辞去董事及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但判决结果仍不统一,有的支持,有的驳回。加之,在实操层面上,在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给登记机关发送协助执行函来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判决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
Q
看来我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是没有办法变更了,那么,为变更法定代表人,我还可以做些什么准备呢?
A
在目前的情况下,你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以降低自身风险:
其一,在当地或有影响力的报纸(具体应根据该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选择)或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表示此后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自己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公司其他股东及管理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其二,可以以快递形式发函给公司、股东或董事,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保留公司签收的证据、收回个人印章等;
其三,发函到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说明其本人已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名,提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防止冒签。
最后,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非正常渠道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或将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应注意方式方法和保护自身权益。
Q
看来法定代表人不能轻易担任。
A
是的,担任法定代表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就如何规范法定代表人的退出问题,最好事先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安排。另外,我国《公司法》修改时也应关注这一问题,以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Q
谢谢!

延伸阅读

  “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概念

公司(法人)在性质上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其本身并不具有自然状态上的行为能力,其行为只有通过自然人才能得以体现和实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为最终由法人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因此,法人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才能显现。《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综上,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公司)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理论上,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即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公司的法人地位属于法律拟制人格,法人对外开展民事活动需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实践中,由于工商登记仅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故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乱象丛生。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认为自己只是挂个名而已,况且还有“挂名”报酬可以拿,何乐而不为?事实上,在法律层面“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潜在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若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股东利益的,需对公司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又有虚构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二)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如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挂名”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有证据能证明其明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犯罪行为的,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实务中涉及的常见罪名有: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罪(《刑法》第137条、第134条)

建筑、矿山等企业更容易触犯工程重点安全事故罪。以建筑行业为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

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食品、农药、化妆品等。在这类单位犯罪中,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罚最重至死。

3.走私类犯罪(《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

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较常见。

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刑法》第158条至第169条)

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第192条)

6.危害税收征管罪(《刑法》第201条至第212条)

比较常见的罪名,包括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

7.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221条至第231条)

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276条、第313条)

 (三)行政法律责任

在行政管理领域,针对某些公司实施的不合法、不合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是有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措施的,尤其是在公司工商登记与税务缴纳领域。

《民法通则》49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其他责任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7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因此,在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影响自己创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3.董监高任职限制

《公司法》第146条:“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朱晓:《“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载于“悦人法享”公众号,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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