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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离婚时财产赠与婚生子不可随意撤销或变更

 thw8080 2019-04-09
2019年3月14日


正文764字,阅读需2分钟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婚生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2014年12月22日,原告肖某和被告王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共同财产分割,一处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归婚生子王某某所有。2018年7月,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将该房屋变更为原告所有,被告王某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原、被告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二人无权处分该房屋。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二人可对相关财产权利进行处分。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婚生子所有,赠与意思表示真实。王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其作出放弃接受赠与显然与当前认知水平不相符合。而肖某和王某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职责。二人作为赠与的一方当事人,更无权替王某某作出放弃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有恶意串通侵占未成年被监护人财产的嫌疑。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原、被告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不得对涉案房屋进行物权意义上的处分。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常常会被忽视,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原、被告既然在离婚时将该房产赠与婚生子,在未成年婚生子有权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之前,原、被告作为监护人应当积极维护未成年婚生子的财产权益,更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对未成年婚生子的赠与。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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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钱少林、王晓理

排版:马聪

审核:殷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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