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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常用条款(之九)

 CBYQ 2019-04-09

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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