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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中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如何缴纳?

 鱼儿春暖花开 2019-04-10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有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

分。如果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尤其是在月度中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增值税如何缴纳呢,下面以一个案例说明

月中变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

甲建筑公司 2017 年 1 月 2日,购进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金额 1000 万元,税额 170 万元;3 月 10 日取得建筑服务收入价

税合计 600 万元;3 月 15 日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3 月

20 日取得建筑服务收入价税合计 1500 万元。请问,甲公司的增值税

如何计算缴纳?(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先看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8号)规定,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

纳税人资格 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

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8 号公告附件《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有两种选择,

一是当月 1 日生效,二是次月 1 日生效。显然,生效之日的选择不同,

企业的纳税情况也随之不同。

如果选择当月 1 日生效:

即甲公司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在 3 月 1 日生效,则 2017 年 3月

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则 3 月甲公司的销项税=(600+1500)/(1+11%)*11%

= 208.11 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1 月 2 日采购建筑材料的进项税 170 万,允许

不允许抵扣呢?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

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规定,纳

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

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后抵扣进项税额。

(1)如果甲公司 3月 1 日之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

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则 1 月 2 日取

得的购进材料专用发票,可以在 3 月及以后征期内认证后按规定抵扣

进项税额。

(2)如果甲公司 3 月1 日之前,取得过生产经营收入,按照销

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则 1 月 2 日取得

的购进材料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次月 1 1 日生效:

即甲公司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在 4 月 1 日生效,则 2017 年 3月

应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则 3 月甲公司的应纳增值税=(600+1500)/(1+3%)*3%

= 61.17 万元

同理,根据规定,因 2017年 3 月已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

过增值税,因此 1 月 2 日取得的这张材料购进发票所载进项税额不可

能再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是选择“当月 1 日”还是“次

月 1 日”对企业有利,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加以

测算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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