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资控股境外企业香港上市所涉特殊审批

 狮心Richard 2019-04-11

上周,向香港联交所递表申请上市的企业共计15家,其中11家企业申请主板上市,4家企业申请GEM上市。在15家递表企业中,有5家企业的主要经营实体在中国境内,分别采用搭建红筹架构或VIE的方式申请在香港上市;另有1家经营实体位于香港的国资间接控股香港企业申请上市。具体上市信息汇总如下:

1.上市基本信息

2.中介机构聘请情况

3.报告期内的除税前净利润情况

本周笔者将以国资控股的香港公司——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营集团”或“拟上市公司”)申请上市为例,对国资控股境外企业香港上市所可能涉及的特殊审批程序进行简要分析。

根据华营集团招股书披露,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设投资”)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控股之境内国有企业,其通过香港子公司中国浙江建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设香港”)于境外设立了华营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营建筑投资”),并通过华营建筑投资设立了拟上市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架构,并进行了一系列境外重组。上市集团重组前后的简化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华营集团招股书披露,浙江建设投资已就重组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并已就上市取得浙江省政府及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

笔者评析:

    境内国有企业如拟实现香港上市,即我们通常所俗称的“大红筹”,涉及的中国境内特殊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关于境外投资涉及的境内审批程序

1

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11号令”)第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获得境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常见问题解答(三十五),11号令所述“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也就是说,对于敏感类项目,无论第几层的境外企业都需要核准;而对于非敏感类项目,只需要第一层的境外企业备案即可。

根据招股说明书描述,浙江建设投资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包括华营建筑投资及拟上市集团。拟上市集团的主营业务方向为建筑承建,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常见问题解答(十九),拟上市集团所从事的建筑承建业务应不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中所称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房地产”业务。

但华营建筑投资为一家无经营业务的投资控股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常见问题解答(二十四),其是否属于“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笔者认为,华营建筑投资虽然本身并无实际业务,但从经营实质角度,其设立目的并非于境外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而是为境外具体实业项目提供一个持股平台,方便股权管理,与单纯用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投资平台”存在一定性质区别,故而应不会被认定为敏感类业务。因此,浙江建设投资的对外投资应无需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2

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需要向商务部申请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指的是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境外企业相关权益的行为,投资主体为中国境内企业。而本案中,由于浙江建设投资已经于香港设立了浙江建设香港,其于境外再投资设立华营建筑投资等间接持股公司,应当适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向浙江省商务主管部门对再投资行为进行报告即可,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

3

关于境外投资资金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十七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境外出资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本案中,浙江建设投资向境外投资均通过其境外子公司浙江建设香港进行,即境内机构不存在直接向境外出资行为,因而不涉及外汇登记问题。

二.关于境外上市涉及的境内审批程序

1

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重组/上市的批准或备案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至十四条,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等)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活动及企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决策事项”须报财政部备案。地方政府参照中央管理境外企业的规定进行管理。

本案中,拟上市公司为境内国有企业浙江建设投资间接控股的境外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即拟上市公司为地方政府间接管理的境外企业,其于境外上市属于上述条文所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

2

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上市的批准或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下称“97红筹指引”)“二、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案中,浙江建设香港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在境外申请上市,其境内母公司浙江建设投资已取得浙江省政府及浙江省国资委的同意,符合97红筹指引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请境外上市的资产涉及境内资产,可能还需要证监会审批以及需要商务部批准,这将使得上市过程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因而目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多数是以其持有的境外资产实现上市目的的,国有企业以其境内资产搭建红筹架构实现境外上市的成功案例不多。

 · end · 

公众号声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